加拿大外贸
我们经常会遇到L/C的条款中要求: OCEAN BILL OF LADING 或者是 MARINE BILL OF LADING, 特别是我们的价格是基于CFR或CIF的这类情形中.但有时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需要用到货代提单,例如,在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的情形下,又或者是拼箱(LCL)的情形下,使用货代单尤为普遍. 这时,我们手中的货代提单是否能满足L/C上对提单的"表面"要求呢?OCEAN BILL OF LADING 和MARINE BILL OF LADING的表面意思是"海运提单",那这个"海运提单"如何去辨别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UCP 500对海运提单的要求 (只是引用/复印了UCP 500第23条及24条的部分内容,详细要求请自行参考<UCP 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二十三条 海洋运输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第二十四条 非转让的海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那么我们依据上述要求,只要能仔细地读懂,相信对OCEAN/MARINE B/L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了. 在读懂UCP 500第23,24,25,26条之前,我们也需要了解什么是"承运人carrrier",什么是"港至港提单"等等专业名词,否则是较难理解的. 这些名词的解释就不一一说明了.我仅就“承运人CARRIER”作一个简单解释:根据上面的第23条,“港到港提单应须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而承运人通常是指发布提单的船公司,一般在提单表面上已经印妥,如未印妥,应如实注明。若无注明的话,是会被拒付的。
提单的签字应根据签字人的不同情形来作不同的批注.同时也应符合UCP 500. 一般说来, 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
注: 本例中我们假设船公司为WANHAI (万海)公司, 总部在新加坡, 那么这个WANHAI就是我们所说的承运人,现在船公司经理是 MR. LEO. WANHAI在深圳的代理公司为 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就是所说的船公司代理,简称船代,船代的经理是 MS. GINA. 而帮船公司揽货的货代(拖车运输行这一类的)公司为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货代公司的经理叫 MR. CHAN, 另外WANHAI所配的船上有位船长,名字叫 WIKKON ----- 以上均为假设,以便大家理解.
A) 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单下方显示:WANHAI
(MR. LEO 的签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 这是标准的船东单
B) 承运人的代理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单下方显示: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MS. GINA 的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WANHAI 或者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WANHAI as carrier (the carrier)
---- 这是我们所说的船代单
C) 船长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单下方显示:WANHAI (或不注明,或者显示船名)
(WIKKON 的签字)
AS MASTER 或者 THE MASTER
D) 船长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单下方显示: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MS. GINA 的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WIKKON of the carrier WANHAI 或者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WIKKON as master (或 the master) of WANHAI as carrier (或者the carrier)
另外,若L/C中强制规定提单必须是由CARRIER发布的海运提单,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现在很多船公司都是由他们的代理来签字的),但只要“表面”符合L/C要求,则银行是会接受的。比如,你若与某货代关系较好,他们是有可能出具这样的一个“表面符合”的海驼提单:
E) 货代签字的表面符合提单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提单下方显示: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MR. CHAN 的签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由此可见,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应该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船东单(包括船代单)。但只要“表面”做到满足UCP 500的条件,使用货代单对于银行来说还是接受的。
我想现在大家对Ocean/Marine B/L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了吧? 若还是没有,那我也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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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EXPERT了,我先收藏了,好好学习,我对这个问题的知识也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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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斑竹 谢谢这位专业人士的解答 已收藏 待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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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有了E)类提单,才让我们对于船东单和货代单的概念变得模糊了,其实只要表面符合要求,又能领到货物,管它是什么单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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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在大多数情形下是成立的,毕竟银行处理只是单据.
但货代单来客人来说,在清关的时候还是不同的,他们需要多换一次单也多一次费用,毕竟货代单还是不可以等同船东单的,没有船东单那是提不了货的.这就是区别.
还有,现在很多客户越来越严格,因为他们也知道货代单可以随意倒签或预借,甚至可以做假,因此,在有些L/C中,特别是来自中东的L/C,大多数都还要求随附提单有相关的船证,这些都是货代所不能做的.
另外,有些比较精明的客人还特别要求表面符合的货代提单是不接受的.
所以,在尽可能的情形下,应该是给客户船东单而不是货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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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很详细,收藏起来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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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写的很详细,
举列也很清楚,
感谢,收藏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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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又把好帖子给弄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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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我有疑问
“由此可见,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应该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船东单(包括船代单)。但只要“表面”做到满足UCP 500的条件,使用货代单对于银行来说还是接受的。”
“船东单(包括船代单)”在这里是用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表示吗?
我们知道,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尤指海运提单而非区别出单人身份(船东单(包括船代单)),即使货代提单他一样用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在信用证项下,如果是海运,只要提单那四个地点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即符合海运。在这里,我认为,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包括两个意思,即出的单是海运的,非空运,非联运,第二,要的是提单,不是货物收据(FCR)。
如果真的要表示“船东单(包括船代单)”,我宁愿用MASTER B/L
恳请楼主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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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没有完全看明白.
首先我指的是针对"L/C上要求OCEAN B/L或MARINE B/L"这种情形下如何去理解. 另外,我也说明了OCEAN / MARINE B/L表面是指"海运提单",对吗?
另外,再结合UCP 500对海运提单的具体要求才得出结论, 我们所说的OCEAN / MARINE B/L应是指实际上的船东单. 这才是我真正想要表达的.
虽然说起来可以让货代单做成表面符合UCP 500要求的海运提单,但并非所有的货代都能做得到的.很多货代的提单是印刷好的,有他们的固定格式. 关键还是能否印刷成"AS CARRIER/THE CARRIER". 当然,不否认有些灵活的货代已经灵活地印刷成了"AS CARRIER/THE CARRIER",但并不多见.
只要大家能找得到这种表面符合的货代提单,你就可以不理会了 ---- 前提条件是客户接受(因为货代提单是很多客户不接受的.)
特别在CFR/CIF的情形下,若你还出货代单,客户至少会有怨言.这意味着他要多一次手续,多付一次钱,另外可能还有一种"上当"的感觉.
如果你有一个较为丰富经验的货代朋友,他们会直接告诉你OCEAN / MARINE B/L就是船东单.
MASTER B/L是相对于HOUSE B/L来说的,这种情形一般多用于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才会提及.一般的其他国家的L/C不会提到MASTER B/L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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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出货代提单较为方便的话,只要客户能接受这也是可行的. 比如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形下,在形式发票上加上一句"HOUSE B/L IS ACCEPTABLE",那么客户在同意的情形下会要求开证行在L/C显示出来,这是可以的.
另外,直接向客户要求是BILL OF LADING而不是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那么这样会更方便.因为只要有"BILL OF LADING"这个单据就行了而不管它是否其它的任何形式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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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jycheung,看得出您是一位很有经验朋友。
但是我对“OCEAN / MARINE B/L应是指实际上的船东单”仍有疑问,尤其是以L/C方式结汇的提单。
“再结合UCP 500对海运提单的具体要求才得出结论, 我们所说的OCEAN / MARINE B/L应是指实际上的船东单. 这才是我真正想要表达的.”
在这里我想请教UCP500对海运提单是怎样要求的,如果L/C规定ISSUED BY SHIPPING COMPANY, 那么他要的船公司提单就能单被“OCEAN / MARINE B/L“所指代吗? 我有一个 CAPETOWN开来的信用证,46A中要求,THE B/L SHOULD BE ISSUED BY SHIPPING COMPANY, 我们的货代是上海UTI,他作为一个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签自己的单,即AS CARRIER,并且该提单的名头为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至今也没得到我们不希望的消息,我想不仅仅是因为中非论坛吧,哈哈,所以得出结论,银行在审单时不会依据"OCEAN / MARINE B/L"这个提单的名称来判断其为船公司提单与否
我们对UCP500在熟悉不过了,根据他的指示(ARTICLE 23),银行对提单的审核有了较为宽松的标准,我们再看一段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原话: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marine)”或“海洋(ocean)”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辞,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ISBP)因此,OCEAN/MARINE这两个词决定不了什么,关键是监管地、装货港、卸货港、交货地这四个地方的写法。
我们出货口岸不多:在大连,又个叫华运的上海公司大连办事处作为TRANSWAYS EXPRESS(USA),INC.的代理签了我的单,这无疑是个货代提单,他的抬头为OCEAN BILL OF LADING, 在宁波,我们有批货去英国的南安普敦,华洋签的货代单,作为GLOBAL LINES的代理,这是OCEAN BILL OF LADING, 在上海,我们熟悉的,SCHENKER,我们叫辛克,他们自己叫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SCHENKERocean的代理签的货代单,提单的名称是Ocean o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我是shipper,经验有限,懂得不多,货运知识还得向专家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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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 CAPETOWN开来的信用证,46A中要求,THE B/L SHOULD BE ISSUED BY SHIPPING COMPANY, 我们的货代是上海UTI,他作为一个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签自己的单,即AS CARRIER
--------这是因为1) 信用证上并没有规定是"OCEAN / MARINE B/L",否则,你们若签出的是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联合运输提单)会产生不符. 另外,对于联合运输提单, 签发人是联合运输的经营人,他对全程运输负责,但他本身并不一定承担运输.所以签发这种联合运输提单的情形下是较宽松的; 2)其次是因为你的货代签出的是AS CARRIER,而不是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你们的货代属于一个较灵活的货代.
再次的, 我表明我现在所表述的是指L/C中规定出来必须是"OCEAN/MARINE B/L"的情形,而不是其它的情形. 你若需要,我可以再另找一个时间写清楚"提单"这一大类的有关知识点.
另外,根据UCP 500的要求 (ISBP不能当作依据,只能是参考,这就是ISBP与UCP 500的不同. 一般情形下,银行的审单顺序必然依照L/C本身,然后才是UCP 500,至于ISBP,这只是作为参考),银行不接受由运输行出具的单据(L/C规定除外).
你应该去问问你们的银行,他们是否接受由运输行出具的单据(前提条件是L/C上并没有其它规定).
那现在我再补充一点(将所有提单都包括进来):
若L/C上另有规定,银行接受下列单据:
1) 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其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
2) 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运输行以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身份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
对以上做一个简要说明:
A) 注明作为承运人名称(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先去掉这一句)并由其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 ---- 请见E类提单
B) 注明作为(承运人名称或----先去掉这一句)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并由其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 ---- 对于多式运输营运,一般涉及联合运输提单,即你所谈及的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这个不是OCEAN B/L, 因为对于OCEAN B/L要求至少第一段运输是港对港,但联合运输则无限制. 对于联合运输提单, 要求极其宽松,可以不必注明装船日或船名,签发人是联合运输的经营人;
C) 注明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运输行以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身份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 --- 类似道理同上;
D) 注明承运人的名称,运输行以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身份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 --- 货代提单, 格式为F类: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提单下方显示: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MR. CHAN 的签字)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WANHAI
这也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必须说明清楚承运人的具体名称.但一般地除非船公司授权,否则这类提单是做不到的.这其中涉及到了一个签章的问题,所以较难.
其实我说来说去,都是针对OCEAN MARINE B/L,并不涉及其它的联合运输提单, 我涉及的是联运提单或者说港到港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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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好的帖子,不支持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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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HO,我举的南安普敦开来的信用证就是要求OCEAN BILL OF LADING, 在我所做的近一百多个信用证中,开证行所要求的提单全部都为FULL SET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而在其中有大部分签出来的提单名头都为COMBINED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 不是我运气好学习不到不符点通知书,而是有据可循的,姑且我们暂时不说ISBP,就说UCP500,其23条A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称谓如何…… 在这里银行的审单标准关键看提单本身是否构成海运,而不论其成为如何,如何看是否构成海运提单,就是我看说的那四个地点,即“Indicates the port of loading and the port of discharge stupulated in the Credit…”只要装货港、卸货港满足L/C中44A和44B的规定即构成海运提单而无论其称谓如何,所以,呵呵,顺利走单感谢楼住的详细资料,受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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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货代提单上显示的不是AS CARRIER,你再试试?
COMBINED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本身就包含了OCEAN B/L.请你务必仔细阅读清楚UCP 500之后再来反驳我,否则你的这种做法会给其他人带来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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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否将你的提单做个简单的举例:
如: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
提单下方显示:??????????????
(xxxx的签字)
????????
然后再请你一一对照.
我不明白你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要用货代单? 难道是我落伍了? 难道你使用船东单会让你感到为难吗? 我没有见过船东单上会显示"联合运输提单或港至港"这种提单字样的,都是BILL OF LADING的. 建议你再仔细考虑.
这么和你说吧,在国外,订舱是不会经过货代的.直接向船公司下单,然后船公司负责拖柜拖车事宜.但在中国,不行. 因为船公司不承担拖车的服务,所以,在中国想成为一个货代必须1)有独立的外贸公司职能; 2) 必须有自己的拖车行或者有相关的拖车行配套服务. 与其说货代是无船承运人,倒不如说是类似运输行的性质,说白了,就是FORWORDER.
你可以找下你们的货代朋友询问一下,不必要和我分辨,那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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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点(本来想再发个贴子,将"提单"这一大块全部都写出来,但工作量实在太大,算了吧):
提单的定义: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表示货物已经收到并确认运输责任的凭证.提单是货权凭证,重要的单据之一.在某些情形下,货代提单并不能起到一个物权凭证的作用,特别是在FOB客户指定货代的情形下.
再多说一次关于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又称为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联合运输运营人签发给托运人包括全程运输的蝗单.全程运输可以是一种运输方式(如单一的海运), 或是多种运输方式(如陆运加海运等). 对于联合运输提单,第一程并不一定是海运,有可能是陆运,因此,不一定非要注明船名或装船日,他是对全程运负责,但签发人是联合运输经营人.
但广义来说,联合运输提单肯定包括港至港提单及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的第一程必须是海运,必须注明船名和装船日.
你与我所谈及的根本不是同一类. 我所有举出的例子是: 联运提单这种"BILL OF LADING",然后在提单中显示出是CY-CY,港到港, 不是"COMBINED TRANSPORT B/L".
若是你所说的那种联合运输提单, 不在本例所涉及的范围之内.
另外,若你们的L/C明确规定不接定联合运输提单,你们又会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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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幸运,能遇上一个好的货代.
因为提单问题而被拒付的例子有很多,但你是幸运的.否则在本论坛中不会有这么多人老是在谈及船东单,货代单的问题,而我也不会如此辛苦地写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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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认为你没有认真理解我所例举的A,B,C,D,E这五种提单的举例.希望你可以好好阅读一下.
你所提及的货代单是符合E类的,对不对? 那至少"表面"上已经符合了,那你还有何问题呢? 我不太明白.
我只不过按"真实"的角度出发,认为OCEAN B/L是指船东单,但"表面"上你达到了,我也无话可说.灵活地运用这也不是一件坏事.毕竟没有人指出这是错的.
至于UCP 600是否会做特别说明,暂时我还没有较为确切的资料,毕竟还有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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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货代签字的表面符合提单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提单下方显示: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MR. CHAN 的签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由此可见,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应该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船东单(包括船代单)。但只要“表面”做到满足UCP 500的条件,使用货代单对于银行来说还是接受的。
实际上,我相信银行并不去判断谁是船公司,谁是货代公司,加上 CARRIER 就是要明确承运人的责任。而我们为什么担心货代公司,是因为他自身的实力,如果这个货代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相信没有哪个发货人会担心以他名义发的提单。这就好比你接到了沃尔玛的订单,你觉得很有保障,因为沃尔玛比很多银行的信誉和实力都要强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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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提单最大的问题是:很多货代公司发布不了这种符合E类的表面符合的提单啊.
我所见过的货代提单很多是显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而不是"AS CARRIER".
当然,可能地域不同,不否认有些货代能灵活编制他们的货代提单.但我是指从"实际真实"的角度来说明证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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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要顶,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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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知识点也够多的了,我都下载了不少,看到lz这里说的也条条是道,也收藏,私下慢慢研究!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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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真不幸,提出个疑问还没弄明白是怎么回事就被戴上了“会给其他人带来误解”的帽子,看来这里不能发表意见了呀。
再次感谢楼主提供的知识,对我很有用,但始终有些知识点我无法接受,即使我按照你的建议去请教了很多货代朋友和银行同事,却没有得到我们期待的答案
细一点说,我的问题源于你这样的几句原话:
1、“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应该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船东单” 这一点我无法赞同,我已经举了三个例子,都是名为ocean bill of lading的货代提单,AS AGENT OF …他们三家货代的电话很好找的。在我看来ocean bill of lading这个东西只是能表示提单,海运的
2、“我没有见过船东单上会显示"联合运输提单或港至港"这种提单字样的,都是BILL OF LADING的. 建议你再仔细考虑.”经过我仔细考虑,决定为这句话再举个例子,中远公司的提单格式是固定,而这家船公司的提单的名称就不是ocean bill of lading,我想很多人都走过这家公司,翻出来看看,看完中远再看中海
3、“COMBINED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本身就包含了OCEAN B/L”,这句话比较有意思,我没听过,我暂且当他是对的,可是如果后者是前者的子集,那么依据你的意思(ocean b/l是船东单),combined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 也至少有一部分是船东单,现在看看我的第二个疑问(我没有见过船东单上会显示"联合运输提单或港至港")
在我不给其他人带来误解之前,我最后来个我自己的意见(可别全信啊):
在信用证中,有一少部分规定the b/l should be issue by shipping company,而大多用carrier来限定签担人身份,这时候,提单就好出了,因为NVOCC也是承运人,他们的提单具有和一般有船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的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提单右下角是as carrier,很多时候我们就管他叫货代,就像jycheung所说的,他们可以做很多船公司不做的事,这个时候,他们的提单叫house bill of lading,是被银行所接受的,这也是我运气好的理论依据,可是他们不是货运代理人,我们谁都知道,国际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表明其根据约定将货物发送到目的港。由于货运代理人无法证明其运输单据是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负责,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既然银行不接受,我们都不会去以身试法的…
如果真要判断这个提单是什么单位签的,我的具体方法是:
1、提单号。如果是船公司提单,提单号的前几位会有特别注明。(通常是这样)
2、签章,这个地球人都知道
3、提单已印就承运人名称结合签章,有一次,我们的提单已印有承运人名称,但是他莫名其妙的在右下角来了个as agent of,我的大哥啊,你自己个给自己代理啥啊,无奈我们自己注明carrier:谁谁谁,这就是满足银行所谓的表面一致
4、如果有可能,你看看在目的港汇不会有换单
5、物流网上有船公司的统计,一个一个找……
我们还有屈臣氏的单呢,该出船公司的单照样要出
再清楚不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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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再次恳求你能否逐字逐句地阅读. 你的每个字,词,句我都是很认真地阅读及思考. 同样的, 你也应该先仔细理解我的意思,这样我们之间所表达的东西才是说同一样东西.
2) 无船承运人不同承运人. 请你搞清楚这一点. 无船承运人发布的提单一样是货代单,而不是船东单(因为他们不是REGULAR LINER),尽管可能他们可以/会印制AS CARRIER的提单.
我写这个文章的目的是给工厂及贸易公司的出口商看的,也就是所说的SHIPPER.不是给银行,不是给货代看的. 因为银行对于"OCEAN B/L"的理解是"海运提单",他们是按照UCP 500来办事的. 但书本上的东西是一回事, 实际操作上是另外一回事. 我从来都没有否认过"OCEAN B/L"不是海运提单,但我指的是从实际角度出发,那么这个"OCEAN BILL OF LADING"是指船东单.
UCP 500也规定了"海运提单"必须符合所要求的第23条. 另外,银行鉴别是否出单人为运输行的依据是否提单上有"FORWARDER"或"FORWARDER AGENT"字样. 只要表面上有这些单词,若L/C未注明,均不会接受.
其实你的货代单已经符合了23条,那么,你就没有必要和我争论.
还有一点,我从来没有说过对于"OCEAN B/L, MARINE B/L"必须要在提单上显示出"OCEAN B/L"这些完整的字样. 除非L/C另有要求,简单的"BILL OF LADING"即可. 通常情形下,船公司不会写上"OCEAN"或"MARINE"这些字样.
至于你的第三个问题:
3、“COMBINED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本身就包含了OCEAN B/L”,这句话比较有意思,我没听过,我暂且当他是对的,可是如果后者是前者的子集,那么依据你的意思(ocean b/l是船东单),combined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 也至少有一部分是船东单,现在看看我的第二个疑问(我没有见过船东单上会显示"联合运输提单或港至港")
在我不给其他人带来误解之前,我最后来个我自己的意见(可别全信啊):
我的回答如下:
1) 我从来都没有说过“COMBINED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是船东单, 请你再回头看看我对联合运输提单的简要说明. 在19楼;
2) 希望你能再次阅读一下什么是联合运输提单,了解其定义之后我们再谈(你可以不用看我的说明,你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看看我所说的意思与你所了解的是否一样),否则我们无法谈到一块;
其实我也相信,这个讨论基本上已经将很多提单的有关知识都写进来了. 大家都可以讨论一下, 这也是一种相互学习的过程.
一共是A,B,C,D,E五种符合要求的海运提单, 但如果E做不到(至少我做不到), 是否意味着所谈及的"海运提单"为船东单呢?
顺便地,你的另外一个问题: 3、提单已印就承运人名称结合签章,有一次,我们的提单已印有承运人名称,但是他莫名其妙的在右下角来了个as agent of,我的大哥啊,你自己个给自己代理啥啊,无奈我们自己注明carrier:谁谁谁,这就是满足银行所谓的表面一致 ---- 你需要明白,有些船公司是中国只有代理的身份,而无分公司,所以签出来的都是代理章. 只要能证明这个代理人的身份且符合UCP 500的要求,你们是不需要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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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改?那如何证明?还不是在单据表面注明AS CARRIER,谁都知道那是一个船公司,议付行不知道吗?我就是SHIPPER,我做单据是给银行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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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你所说的这种提单样式我见过, 提单上部是船公司名,下面的盖章也是船公司某分公司名,但盖出来的却是"AS AGENT OF ......"这种,对吗? 这种一样是接受的. 因为下面已经注明是承运人的代理了.这是船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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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讨论很精彩,但是COMIKANG您没有理解楼主贴子的意思..
你们的分歧,我想主要在于E类提单..
E类是格式做成船东单,但实际上是货代出的表面和船东单一样的提单..这样的提单银行任何是符合UCP500,因为银行不管CARRIER是否真的是拥有船的承运人..是不?
有一点,问下楼主,,E类单和船东单在使用上区别在哪?除了最后换成真正的船东单外,在实际上可以代表物权吗?
楼主,能讲下混运和多式提单呢
另外下面这样格式的提单有吗?叫什么提单?
抬头:A公司
签章:A公司
MR.....
AS AGENT FOR CARRIER B公司..
B 公司为承运人...
谢谢...我说说我工作上的例子
1、信用证要求我们出OCEAN BILL OF LADING ,但同时规定COMBINED LAND AND SEA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我们的运输是从SHANGHAI 到CHENNAI,我的货代签单时,用陆海联运的提单格式,启运港上海,目的港CHENNAI,整个提单的内容和海运提单一样,货代签AS CARRIER的章,没有问题
2、有一次,客户忘了规定COMBINED LAND AND SEA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货代又没有海运提单的格式,所以按1的样式出提单,银行审单觉得有问题,说OCEAN BILL OF LADING 应该是船公司提单,船公司不可能出COMBINED的提单,最后,我们是把提单上的COMBINED这些字样抹去,盖船公司校对章,才过关
不知道EXPERT可以对这两个例子帮我做进一步分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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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CHEUNG现在所说的提单类型是从提单表面上来说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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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点,我个人觉得并不需要把COMBILED抹去,因为UCP500里,看符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是看内容的,如果内容是港至港的海运单,那是可以接受的...这是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关于第1点,有问题想请教楼主多式和联运单的签单有几种格式?每种格式分别是什么意思?
楼主要说明的并非从银行角度出发看问题,,而是从贷运公司,从实际控制货物权的角度看问题,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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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进口人,在货物到港后,真正能提货的是船公司的提单(经过船公司的换单才能提走货物),而其它的提单则不能. 所以,在用货代单的时候,进口商会需要多次的换单并缴纳多次的费用.
另外, 当货物从海上运输发生损坏的时候, 若属于船公司的意外行为造成的,船公司会予以一定的赔偿,但货代不会. 即使是真正的无船承运人,他们的赔偿也是与船公司一起的共同赔偿,甚至有可能完全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从这一点上看,为保证出口商的权益,应该是以船公司的提单为主.
但是,在做FOB的情形下,特别是在做客人指定货代的情形下,你无法使用船公司的提单,只能出货代单. 为什么只能出货代单呢? 在这种情形下,会涉及以下各代理: 国内的指定代理; 客户在目的港的代理;船公司; 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 国内指定货代会出一份货代单给你,但与船公司则是船东单. 然后客人收到你的货代单后,到他的目的港指定货代那里去付款,用你的货代提单换回船东单. 然后再用船东单到船公司的目的港代理再去换单并提货. 这样, 客人的指定货代才能赚取中间的运费差价.
你所说的混运和多式提单具体指什么? 是否指多种运输提单?若是,则同联合运输提单.
你所举例的提单是存在的. 提单的发布人是货代,属货代单,但一般的,这个B公司名称应是临时写上去的吧?不是印刷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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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指联合运输提单和联运提单吧?
联合运输提单请见19楼.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经由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方式(如海陆,海海等)发布的提单. 托运人SHIPPER只需要在启运港办理一次手续就可以拿到包括全程的提单. 而货物的承运人只负责自启运港起的本段运输,然后转交下一程的承运人直至目的的. 像转船提单,就属于海海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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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我是想请您详细的解说下联运提单,呵呵...
还有关于E类提单,在银行操作中全部当成是可以代表货权的,这样是不是算是不规范的,若产生问题的时候,赔偿是不是会出现不好解决的纠纷..
另外,货代单在银行操作实物中也一样背书转让,这样是说货代单也代表货权吗?还是说只是一种间接性的货权即只有通过贷代单换取船东单?
还有,楼主讲的关于赔偿的问题,若海运中途货物损毁,那船东有赔偿责任,但是通过货代走的货,若海运中发生损毁,那一样的,船东要对货代赔偿,然后货代再赔偿给托运人,这样应该是一样的吗,差别人是货代是否会收中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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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INED LAND AND SEA BILL OF LADING (联合海陆运输提单), 是由联合运输营运人签发的.他对全程运输负责,第一程未必是海运,可以是陆运或空运. 关键还是在于签发人. 第二次不行可能因为银行认为签发人不是承运人而是联合运输营运人吧.所以不符.
但去掉了COMBINED, 则是"LAND AND SEA BILL OF LADING",联运提单了,意义不同了,第一程必须是海运(符合OCEAN B/L的"海运"要求),且签发人必须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且只对本运输段负责. 既然是显示了海运提单,但我估计你的提单上还是显示了"CY-CY"这种港对港提单(再次证明了"海运"行为),再加上签章符合,所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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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没说清楚,后来是直接改成BILL OF LADING了。
我知道是怎么回事了,谢谢JYCHEUNG,很佩服你做事的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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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提单,英文THROUGH B/L。比如说,有时L/C不允许转船,但实际上我们的货物只能经转船才能到达,那这种情形下就属于海-海联运了。其实我也没有办法仔细说明,因为你没有一个事例来说明的话,我只能猜。
联运必须是至少二种以上的运输方式且第一程运输方式必须是经启运港的海运。且承运人只对本运输段下负责,而不是全程运输负责。
从书本上的意义说,任何提单都是物权凭证。但从实际角度出发,只要能不让客户未经我们出口商同意就能拿走货物的任何类型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如在CFR/CIF下,客户是无法未经我们同意可以拿到我们货代手中的船东单的,那么这个时候的货代单一样是物权凭证。
但在FOB下,货代又是客户指定的。客户有可能与货代相勾结,一旦客户只要付了运费给货代,货代就会将船东单给他。此时,我们手中的货代单已经成为废纸。所以,这种情形下的货代单就不是物权凭证。
至于赔偿问题,赔偿是要求出来的,不是主动付予的。我们有权利向货代要求赔偿,但货代有可能帮忙,也有可能无能为力,即使打官司,货代的责任是不会存在连带责任的。这就会变成一个三角债的关系。但船公司只认SHIPPER,这时的SHIPPER是货代,而不是你。但若是船东单,提单上面的表面SHIPPER已经是你了,你完全有正当的理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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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解答...
MULTI-BILL OF LADING
COMBILED BILL OF LADING
THOUGH BILL OF LADING
以上三种提单的区别是什么呢?三种提单的承运人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呢?
三种提单对签发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ahuiforver 于 2006-12-4 17: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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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再仔细研究一下啊 争论的很激烈 这个问题确实需要讨论 不只是为了我们的实际操作而需要搞懂 即使做为一个实务小方向的研究也是很值得 我很鼓励这种方式 能够让大家学很多东西也能让大家考虑很多在实际操作中不曾用心去考虑的东西. 喜欢这种学术性的争论 顶一下.
小弟读ucp500系统性的还没有一遍 确实很多地方不太明了而且有些没有实际操作过更是煞费苦心的去理解 国际贸易的核心是围饶着一个提单 而信用证的核心大概也应是以一个提单为核心的 仅仅自己理解的ucp500的关于提单的条款 认为真正提交的marine/ocean b/l 不应当理解成为严格意思上的船东单 原因:
1.相信很多进口商自己在申请信用证的时候并不真正的搞懂了这个词的意思,所以就依着很多银行的固定格式来开出了一些信用证.
2.既然实际操作中,船单不是很容易签署的话那么不管从银行还是从进口商本身都应当重新来审视这个问题(我是说如果真的ocean/marine b/l 的前提下)
3.实际操作中信用证中都是规定ocean/marine b/l 而我们提交的提单大都不是船东单,而银行没有提出异议.
也许倒行不深说出来这点观点也没有多少依据 只是自己的一点小小的想法
另外还有就是 一些条款 惯例都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我看了一些关于ucp600跟500的不同 可以看出都在一步步的来更完善更明了 更方便的为贸易本身所服务.
其中就提到一条关于开证行的处理单据的条款 这个条款在信用证中很常见 我也发过一个这样的帖子 在ucp600中已经明确做出了解释 而且更考虑到买卖双方真正的意图和各自的利益. 所以我觉得争论不只是我们的在实务界这样的争论更激烈 总之大家有着同一个目标就是把问题搞透彻以至使我们们的贸易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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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刚刚签了两个单,正像楼上说的那样,“真正提交的marine/ocean b/l 不应当理解成为严格意思上的船东单”“实际操作中信用证中都是规定ocean/marine b/l 而我们提交的提单大都不是船东单,而银行没有提出异议”,这就是我前面说那么多想表达的,我不擅长把条条款款拷下来说明问题,那些东西大家在上学的时候就背过了,他只能作为指导,毕竟那些都是惯例,我举的例子都是真实的,也许表达能力有问题,我知道这包涵于楼主所说的E类提单,我同样把他们记在机器里等有时间仔细研究
对于ahuiforver的那个问题我不知道举这个例子合适不:
抬头:A公司
签章:A公司
MR.....
AS AGENT FOR CARRIER B公司..
B 公司为承运人...
我有一票去赫尔辛基的货
抬头:A: DSL Star Express
签章:A: DSL Star Express
MR…这有个人名
AS AGENT OF THE CARRIER B Maersk
B 马士基为承运人
这是上海出的货,形式与其相同,在这个例子中,除了人名都是提单已印就的,假设啊,如果没有印马士基,那么在信用证项下结汇时就需要注明CARRIER,要么是马士基,要么是DSL,这个时候我们就说,银行不管真正的CARRIER到底是船公司还是什么,只要表面相符即可,所以在我26楼举的例子中,我们被银行告知需自己打上CARRIER:谁谁谁,或者是把AGENT OF THE去掉,更正章、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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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如果信用证要求b/l issued by the shipping company or its agent.怎样才能符合要求呢?这是还能出货代提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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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 comi两位好..
你们和楼主的解议应该是在E类提单..
个人认为,楼主似乎应该把F类提单加上去
抬头:A 公司
签章:A公司
人名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B公司
B公司为承运人.
在信用证要求OCEAN B/L的时候,在银行看来,也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这个时候OCEAN B/L就被认为只是海运提单,一种称呼了...
(好久没有做国际业务了,记得不太清楚,呵呵))
另外,楼主要表达的是E类提单,在表面上看来是船东单,所以才认为OCEAN B/L应该是指船东单,,但是在银行的角度OCEAN B/L也包括了F类提单...
呵呵,,还是那句话,好久没做国业了,记不清楚,,大家讨论讨论吧..
也请大家帮我详细解释下上面三种提单吧
MULTI\THOGHGH\COMBINED B/L...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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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AGENT是指什么样的AGENT呢,,我所述的F类提单的AGENT,还是楼主所述的B类提单的AGNET?或是两者都可以,就是代理...
[ 本帖最后由 ahuiforver 于 2006-12-6 08:47 编辑 ]根据记忆,有一点要提醒大家的是..
在签章上只要是AS AGENT OF CARRIER...
CARRIER后面一定要把CARRIER写出来,要不就在提单任何一处体现CARRIER是谁..
因为如果没有注明CARRIER,那么在离签章最近位置的一家公司将被认为是CARRIER...
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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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Lanceking / Ahuiforver
"b/l issued by the shipping company or its agent" ---- 表面是指船公司或船公司的代理(即船代). 无论如何,你的提单若是由船公司出,则同船公司提单,同A类提单;若是由船公司的代理出,则出船代单,同B类提单.
若你们出不了A或B类提单,则应想办法出E类.若连E类提单都出不了,看看有无F类. 至于F类提单,不是我不加上去,而是这种提单太局限性了. 因为这个签章也是需要授权的,不是乱盖或者是乱印刷上去的.
作为揽货的货代(不是船代的那种), 若提单上印上"AS AGENT OF THE CARRIER WANHAI" 则意味着这个货代与万海船公司之间签下了一份协议,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才会将他们本身的提单印刷成这种;或者是将盖章改成这种.
但由于一个船公司并不是万能的,如船期上的配合,各个港口是否都能到达的局限性等而限制了这种提单的流通性. 至少揽货的货代就越来越少做这种提单了.这也是为什么没有写上F类提单的原因.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至于说在提单上面表面显示CARRIER,比如提单下方的签章是"AS AGENT FOR THE CARRIER"然后再在旁边用打字机或笔描方式添注"WAN HAI"船公司这个名称,这个表面应是没有问题的吧,但我不能确认,因为我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形.
但仅根据UCP 500, 至少以上的做法表面是显示出了承运人,应该可以. 若有人这样做过且能证实是可行的,那么是应该加上F类提单的.
至于你所提及的联运提单及联合运输提单,我已经将基本内容都描述了.若你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列举出来,这样我才能具体了解你想要知道什么.
联运提单可分为海-海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提单. 海-海联运B/L是指为海-海联运签发的一票到底的提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转船提单". 而多式联运提单则指海--陆,海--空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联运而签发的一票到底的提单.比如说,像提单上的那个“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这一栏可以说是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为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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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学习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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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厉害呢。深入学习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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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支持!学到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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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不少,谢谢,真是特别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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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了。学了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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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真的學到不少,感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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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的看看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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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这么多的啊。学习了。什么时候我也能这么的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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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起来 ,好东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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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难懂,可能我太笨了.但是越看越紧张,以前没注意过这个问题.我有个LC ,要求是:full set of clean marine bill of lading'on borad 'issued by carrier or its agents. 但是我的提单是:抬头:ocean bill of lading (combiner transport/port to port) 底下: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好象是有问题啊. 现在我已经出货了,单据也交到我们的银行了.如果我们银行没说不符,那会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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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收藏这个帖子。。。好好再研究几下。。。。尽量理解透彻。。。。
初看一遍还是有些不是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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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贴,学习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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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先,慢慢品啊:) 谢谢前辈了:)感谢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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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这个帖子放在物流天地比较适合 有关提单海运空运的只是 可以多去哪里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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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也很需要这样的帖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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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了啊,嘿嘿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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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y: 学习了:victory:
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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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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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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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坐下来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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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讨论,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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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就是,要顶![em35] [em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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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就是,要顶![em35] [em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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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版主了,上学的时候学过,可是全还给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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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斑竹,我等下慢慢看,如有疑问,我会虚心请教斑竹的!好帖,别沉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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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先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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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 精彩 神人真多啊,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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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好慢慢消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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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现在有些东西还看不太懂,先学着点以后再慢慢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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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子: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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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 :lol 强烈要求应该置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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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高人因该多现现身哦!FOB太需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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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佩服楼主做事的风格.这是一个看一遍觉得不够要回头再看的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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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好贴,不顶对不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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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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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先顶了再慢慢研究,谢谢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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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顶不行啊,这么好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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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子!看了半天,我仍然似懂非懂,还得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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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收益非浅啊,虽然还有很都东西不懂银行说签章处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后面一定要把CARRIER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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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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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顶部行ccvvvvvvvvvvvvv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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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cheung
说得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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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cheung
说得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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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帖子,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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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我收藏了。: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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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楼主一个问题,如果L/C规定是要OCEAN BILL OF LADING, 并接受货代单的,但货代出的提单后面显示的是AS AGENT FOR CARRIER.请问这是不是算不符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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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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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增长了呀
:P :P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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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帖子
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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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在顶呀,好贴,不过我看不懂,太长了,精短一点的好一点.: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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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发现有这么一个好帖存在,原先一直对OCEAN BILL OF LOADING和MARINE BILL OF LOADING这概念很不清楚,现在明白了,谢谢LZ,让我对提单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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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要顶,不然对不起版主!!!!!!!!!大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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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了……非常感谢楼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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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东西要看得很懂真是有点难...一直以来我都不是很懂.当然还是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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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
雖然現在還有點暈頭轉向的,相信總有一天會弄懂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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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只要有AS CARRIER的字样,不管是船公司主单还是货代提单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信用证上没有特殊说明。是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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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想好好看看,可是看着很糊涂,等一回脑袋情形了再看.: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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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x for you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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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都支持的贴子,没理由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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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 自由开放: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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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支持一下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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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不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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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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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这么详细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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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太好了,不顶不行啊!大家的讨论很精彩也很到位,真是各有千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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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很好,在学习中,不过一时半会看懂还真的挺难的,收藏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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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边的东东还真不少啊,我好多都不会。, 根着大家学习了阿。
这个论坛真不错啊。:L 偶的头都快炸开了: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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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里雾里似的,不知道了解这些有什么用?
:) 我是新手,要好好加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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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不能沉!!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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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楼主能够与大家分享知识。但是楼主的确对OCEAN BILL OF LADING/ MARINE BILL OF LADIN有一个错误的理解,正如9#COMIKANG所言:OCEAN BILL OF LADING/ MARINE BILL OF LADIN其实是指:海运提单,而不是楼主一直强调的船东提单还是货代提单
楼主的解释如果为MASTER BILL OF LADING 及HOUSE BILL OF LADING,我认为相对来说更为贴切,而且对于如何签曙才能满足银行交单要求解释得相当详细也很正确。
另外,对于OCEAN BILL OF LADING/ MARINE BILL OF LADIN的提单, 无论提单的名称如何(可以是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或者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只要满足起运港与卸货港与信用证要求一样,且收货地与起运港,目的地与卸货港不矛盾,那么就满足信用证OCEAN BILL OF LADING/MARINE BILL OF LADING 的要求。
我在出口企业做过多年的单证,一直是这么理解的。因为提单在出口单据中一直是很重要的单据,所以希望大家多了解一些提单方面的知识。愿与大家一起讨论单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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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这麽多啊。谢谢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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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路过,谢谢了,学习了啊!~: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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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我们信用证大都在场里注明“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目前尚未出现因此类问题拒付。查看了一下,我们提单是各式各样的都有,:as carrier或者as agent of carrier 或者on behalf of xxx 等等。
以前对这些问题也搞不清楚。
希望曾因此类问题拒付过的福友们多讲讲自身经历:)
注:我所指的是适用于ucp600的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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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顶一下。:D :D :D ;P ;P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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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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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偶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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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先收藏了,有时间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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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再看看,温顾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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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被我发现了,找了好几天,终于找到了我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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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问一下高手,如果做FOB,结汇用L/C,拿货代提单能议付吗?
如果货代直接把正本提单给了进口商,那怎么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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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郁闷了,L/C交单单据到时都不全。:lol :lol :lol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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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很详细,收藏起来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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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 B/L对提单的签发人没有要求,前提是44E和44F须满足信用证要求,如果使用为船公司代理签发提单,则签发人须在提单右下角表明身份 例:XX LTD.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船公司名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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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shake ,不错的贴,好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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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z, 学习了~~~~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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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如云啊,我得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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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帖子,晚上回去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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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货代签字的表面符合提单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提单下方显示: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MR. CHAN 的签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由此可见,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应该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船东单(包括船代单)。但只要“表面”做到满足UCP 500的条件,使用货代单对于银行来说还是接受的。
我们经常这样做,因为银行是不知道谁是真正的CARRIER,只要在提单上把货代作为CARRIER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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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懂非懂,有所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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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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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想好好看看,可是看着很糊涂,等一回脑袋情形了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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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疯掉了。。弓虽啊~~~~新人。。刚开始学习。。崇拜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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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严重的支持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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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列出来的 D) 船长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单下方显示: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MS. GINA 的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WIKKON of the carrier WANHAI 或者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WIKKON as master (或 the master) of WANHAI as carrier (或者the carrier)
的提单是船东单还是货代单?请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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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正在慢慢学习哦: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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