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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关单补办事宜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出口企业退(免)税操作指南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1、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代理出口的货物及按政策规定特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出口的自产货物。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4、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6、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7、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8、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二、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项目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其中出口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饲料、农膜等。 三、 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 1、原油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 3、援外出口货物。 4、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不予退(免)货物。 四、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市、州以上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其中长沙地区的上述企业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 2、办理退(免)税登记所需资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相(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④、海关自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评审审批表; 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3、退税机关对上述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进行备案登记。 4、退(免)税的变更、注销登记。 ①、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应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退(免)税登记证件等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②、出口企业发生合并、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登记。 五、出口货物退(免)申报 1、申报期限。 ①、外贸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于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②、采用“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出口免抵退税的有关凭证,于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③、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办理出口免税的有关凭证,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于次月15日前报退税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办理免税。 ④、对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凡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时限的,退税机关不予受理。 2、申报受理。 ①、长沙地区的出口企业直接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 ②、其他地区的出口企业直接向其所在市、州的退税机关办理申报。 3、申报资料。 ①、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须附送如下资料: a、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b、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属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c、《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四份); d、《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e、《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 f、申报数据软盘。 ②、生产企业需报送如下资料: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c、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d、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e、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f、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g、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h、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③、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④、采取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还应填报《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 ⑤、特准退税的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凭证资料。 六、对出口企业报税资料的审核、退税 1、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分别进行初审、单证复审、计算机审核、领导审批等程序,对其中有疑点的,将进行调查核实,对申报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退免税。 2、申报经审批后由退税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3、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县市国税机关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开具《调库通知单》送达当地金库调库。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受托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协议注明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③、代理出口协议。 退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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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办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主管退税机关核查有关电子信息和已退税数据,确认未退税的,可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 3、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商品退运需办税务证明的,须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资料,主管退税机关核查相关电子信息,确认未退税的,可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如已退税,应在追补已退税款后,再出具上述证明。 4、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⑴、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 ①、扩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需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②、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⑵、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 ①、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③、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需持手册原件、《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5、来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6、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企业对已往外汇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因故遗失需办《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向退税机关提供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等资料,退税机关和对有关信息,确认未退税的,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八、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 1、范围。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争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以及由外国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的机电产品,中标货物及付验收后均可退税。 2、手续。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书》并报所在地国税机关,由其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据此申报退税。 3、申报资料。 ①、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②、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属于分包的中标项目的企业,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 ③、外贸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标生产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④、中标人按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 九、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 享受退税的条件。 ①、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③、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㈠ 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㈡ 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2、登记管理 ①、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㈡、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复印件; ㈢、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㈣、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㈤、外经贸部项目批准复印件; ㈥、进口设备清单; ㈦、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㈧、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㈨、验资报告。 ②、主管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③、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④、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3、购销管理 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退税、监管 ①、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㈠增值税专用发票; ㈡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㈢付款凭证; ㈣登记手册; ㈤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②、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交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③、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④、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⑤、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2、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3、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其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4、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5、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6、已经批准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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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办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主管退税机关核查有关电子信息和已退税数据,确认未退税的,可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 3、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商品退运需办税务证明的,须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资料,主管退税机关核查相关电子信息,确认未退税的,可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如已退税,应在追补已退税款后,再出具上述证明
这里说主管退税机关核查,这个是什么部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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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票货已经出运了,但是货代寄退后的核销单给我们的时候给遗失了,现在说要弄个未退税证明,不知道怎么弄接下来……跪求建议啊!
加拿大电商Hallo, bitte schicken Sie uns mehr info uber die QT8-15- Machine MfG Alfredo 评论 晕死 是德语 你去德语区问问吧 评论 要你关于QT8-15- 这个型号机器的信息 评论 跟你要关于QT8-15- 这个型号机器的资料信息 加拿大电商我的客户需要从非洲免关税国家进口一些商品,所谓的免关税是不是也不用交增值税。 如果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菜鸟向各位前辈请教了。 评论 关税与增值税是俩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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