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一.易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1.直接易货
直接易货又称为一般易货。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易货就是指以货换货。这种直接易货形式,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交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而且不涉及第三方。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对于需要通过运输运送货物的交易方来说,由于这种易货形式一般要求进出口同时进行,因此,应用中存在困难。于是在实际业务中,就产生了一些变通的做法,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贸易。在采用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时,交易双方先签订换货合同,双方商定彼此承诺在一定时间购买对方一定数量的货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一致或基本一致,货款通过开立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都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由于交货时间的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就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一方为了使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一般都在信用证内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此控制对方。
2.综合易货
综合易货多用于两国之间根据记帐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由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口金额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记帐,然后由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应注意的是,一定时期终了时,双方帐户如果出现余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摆动额”,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平衡。
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二.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帐,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易货贸易发展趋势及操作原则
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买卖过程同时发生,大致同时结束。自有人类以来,就有了易货贸易,随着货币的出现,易货贸易进入了3000年的沉寂期。自上世纪中叶开始,随着关贸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演变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前苏联和东欧局势的演变,亚洲金融风暴和拉美众多国家金融体制的崩溃,现代易货呈现出复杂多样欣欣向荣的局面,众多的易货专业公司和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
综观全球现阶段的易货贸易,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 公司个体行为:采用最传统的以货易货手段,互取所需,随着商品的互换经济活动随之截止;
2. 小范围的内部调剂:由专门的易货公司统一发展内部会员,统一结算、收费标准,内部自由调剂,各取所需;
3. 电子商务模式:由互联网公司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收取会员费,各会员单位自由发布易换信息,自由交易;
4. 政府牵头:由政府出面,以本国特色资源换取所需的他国产品;
5. 民间组织协调:由全球较大的专业易货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相互交流所属会员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互利互惠。
以上五种表现形式基本包括了目前易货贸易的交易特征,但存在以下缺点:
交易范围较小,往往出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易不出去,自己所需的产品易不进来;
无信用保证体系,容易导致企业被骗;
无统一的全球结算体系,没有统一的结算工具和结算标准,长时间形不成交易;
无统一的交易规则,企业无法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实现交易;
无统一的管理机构,发生纠纷无法调解;
无专业的大家认可的易货经纪代理商;
无统一的交易平台,易货信息交流不畅,成交与否无法监管。
从目前现代易货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的缺点来看,成立以全球国家或地区为成员的全球统一易货贸易组织,充分利用全球各大商业银行的结算体系作为结算工具,以专用的国际互联网站和中心城市易货交易所为交易平台,制定全球统一的易货贸易交易规则,必将能够解决现代易货贸易发展的瓶径问题,为未来的全球易货贸易提供无限的商机,这也是全球易货贸易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针对全球目前各易货企业的内部操作规则存在的缺点和难点,根据WTO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相关条款,未来全球统一的易货贸易组织应遵循以下大致操作原则:
1. 遵循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原则,进行非歧视的、更自由的贸易,通过约束实现双边或多边的贸易,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经济发展。
2. 遵守各国贸易法规和税收法规。
3. 诚信原则。
4. 市场准入原则,对未来全球统一的易货贸易组织来说,各成员方参与易货贸易既要符合本国国情又不违背全球贸易自由化要求的原则。通过各成员方对参与易货贸易所做出的具体承诺,保证各成员方的货物、投资、服务等可以在易货贸易组织成员内公平自由竞。
5. 公平解决争端原则,各成员方之间一旦出现贸易争端,应通过公正、客观、平等和友好协商的方式使有关贸易争端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易货贸易的案例
三、易货贸易的参与主体和交易模式
一项易货贸易的完成,可能直接涉及到的5个利益方:
货物或工程、技术服务的提供方,即出口企业;
货物或工程、技术服务的接受方,即进口企业;
提供易货物品并接受B以B企业所在国货币支付的经济实体;
接受易货物品并向A以A企业所在国货币支付货款的经济实体;
代表A方利益的中间人,以B所在国的货币向B方收取货款、向C支付货款,并监督C履行交易。
根据交易的难易程度和参与主体的多少,易货贸易表现为两种基本模式,即偶然的易货贸易模式和扩大型易货贸易模式
1、偶然的易货贸易模式。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商定,A在向B提供物品或服务后,由B提供相应的货物作为支付手段(B本企业的货物或其向任何第三方取得的货物);A直接进口易货品后,作为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原材料,或由本企业或关联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后实现其价值。
交易过程可描述为:A→B→A
如一家中国企业A向埃及企业B提供炼钢设备,B以其产品钢材支付货款。A是一家综合型集团企业,其子公司--房地产公司正好需要钢材建房。
这种交易模式属于偶然的跨国界的物-物交换。交易发生的前提是双方都需要对方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过程在使用价值形态下由双方直接完成,不涉及任何第三方。
2、扩大型易货贸易模式。
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下则是由多方参与的交易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商定,A在向B提供物品或服务后,由B向C以本国货币支付相应的货款,由C向D提供货物,最终由D向A支付货款。
交易过程可描述为:A→B→C→D→A
如一家中国企业A向埃及企业B提供200节铁路车厢,双方商定以美元支付50%的货款;另50%货款以埃及C企业产250辆小轿车进行易货。A委托一家专门从事经营汽车业务的中国企业D从C进口小轿车并负责销售,以人民币向A支付货款。
这种交易模式属于扩大形式的跨国界的物-物交换。易货品的选择和价值实现需要借助第三方、第四方甚至需要第五方的参与才能完成。其特点是:交易环节多,交易费用大,交货时间、收回货款的间隔期、货物的品质等方面的风险难以控制。在实践中这种交易方式可能演变成以下几种模式:
M1模式:A→B→D→A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商定,A在向B方提供物品或服务后,由B提供相应的货物进行支付,A寻找D方帮其实现货物的价值形态,再由D将货款支付给A。
M2模式:A→B→C→A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商定,A在向B方提供物品或服务后,由B按照A 的要求寻找C,由其提供A所需要货物。
M3模式:A→B→A→C→A 或A→B→Z→C→A。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商定,A在向B提供物品或服务后,由B向A(或Z)支付相应的本国货币,再由A(或通过Z)向C购买其需要的货物,进口到国内后,供A自身或关联企业作为原材料或在国内市场实现其价值。即由B提供等价物,由A(或Z)寻找C,以能更好地提供满足A需要易物品。
M4模式:A→B→A→C→D→A 或 A→B→Z→C→D→A 。交易的前几个环节与M3模式类似,交易后期需要A寻找D将易货品转换成价值形态,最终由D向A支付货款。
四、要重视政府在易货贸易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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