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本案是最近判决的一起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承运人将货物存放于海关监管仓库是否构成无单放货。在以往的判决中,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将货物卸下以及时返还集装箱空箱,并将货物堆放于保税仓库,法院倾向于认为此时货物仍然在承运人监管下,不构成无单放货。本案法院对被告关于货物还在目的港监管仓库的举证责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被告不仅应提供由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能够证明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存放的货物名称、数量等与提单记载基本相符且需办理公证认证),而且还应当举证证明这一行为证明符合目的港的法律规定。单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且形式上的公证认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证据形式的要求,故不能证明被告的抗辩主张。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公司
2013年2月,徽商公司委托亚太公司将一票货物自上海海运至荷兰鹿特丹,亚太公司接受委托后,向徽商公司签发了亚太公司抬头的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徽商公司,收货人为MP公司,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鹿特丹,场到场运输、整箱交接,签单章显示亚太公司系承运人。
涉案货物于2013年3月运抵卸货港。徽商公司查询船公司网站上的集装箱流转信息,信息显示涉案集装箱于2013年3月18日运抵目的港并卸下船,7月19日涉案集装箱重箱运出码头堆场,7月22日涉案集装箱空箱返回码头堆场。亚太公司目的港代理发送电子邮件给徽商公司称涉案货物已卸下堆放到海关监管区域内,并称此举是符合荷兰法律的,不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货物是场到场运输、整箱交接。徽商公司向原审法庭提供的集装箱流转记录证明涉案集装箱于2013年7月22日空箱返场,承运人在目的港拆箱的证据可以作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明,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至亚太公司。
亚太公司辩称涉案货物未无单放货,现仍堆放在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应提供由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能够证明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存放的货物名称、数量等与提单记载基本相符,该证明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现亚太公司仅提供了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系由亚太公司目的港代理公司单方委托检验机构所作出,公证人也仅是对亚太公司目的港代理公司董事的签名的合法化做了公证,对检验报告及其附件的内容并未公证,该检验报告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证据形式的要求,故不能证明亚太公司的抗辩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亚太公司虽主张涉案货物已按照荷兰法律规定,卸下并堆存到海关监管仓库,但根据在案证据,亚太公司只提供了有关荷兰货运和物流联盟总规定,并未举证证明其行为符合荷兰法律规定。此外,亚太公司提交的荷兰海关电脑系统生成的涉案货物情况及出具的声明,因该两份证据的海关公章未经公证认证,对声明上签字人员的身份及是否有权代表荷兰海关出具该份声明等均无进一步说明,故本院在涉案集装箱业已拆箱,未按提单记载整箱交接的情况下,对亚太公司关于其未无单放货的主张,难以采信。二审认为亚太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加拿大电商露天电影首发——葡中双语字幕《中央车站》 http://bbs.shanghai.com/thread-1714999-1-1.html 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 加拿大电商做区块链为什么都注册新加坡基金会 目前做区块链项目的客户都会通过注册基金会来作为项目的主体,为什么都在新加坡注册基金会,首先性价比高,而且新加坡市场也比较成熟,项目
·中文新闻 昆士兰青少年在穆伦巴唐斯(Murrumba Downs)开着被盗汽车闯红灯
·中文新闻 澳洲航空在悉尼机场发动机“爆炸”迫使紧急迫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