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德国工作公司一般对卖命很多年的员工可以以什么理由解
在加拿大
我知道以下情况解雇是不需要顾虑太多的
1)试用期内
2)过了试用期但是有严重的违法事件,比如偷盗,泄露商业机密等等
3)持有限期合同的外部员工
4)有限期合同的临时工,werkstudent,intern等
我不知道持有限期合同的正式员工是否也属于上面的情况之一,请高人指点。
下面说下我最好奇的几类情况:
1)持无限期合同的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几年,怀孕中
2)持无限期合同的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几年,产假结束,回来继续上班
3)持无限期合同的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几年,由于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持无限期合同的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几年,长期生病,请病假
5)持无限期合同的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几年,工作能力不行,公司养着他没多大用处
以上5种情况,哪种是公司可以没有顾虑的解雇而不用担心员工闹到工会的?好奇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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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人的区别在于
有些人考虑的是在那种情况下自己可以得到提升和重用
有些人考虑的事在那种情况下自己可以保住自己的饭碗
此留言不针对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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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好像这个人真是完全无辜似的。如果此部门派了两个员工,一个是基层员工一个中层,出了事把基层的开除了,那可以说这个人是无辜的。事实不是这样,既然这个部门是这个项目的唯一核心参与部门,又只派了他一个人,没啥说的,他就应该负主要责任(不是全部责任)。如果他意识到自己能力不够应该和自己上司要求加派一个有经验的帮忙。如果他啥也不说,和自己上司汇报工作说一切顺利,最后出了事可不是他自己负责。
这就好像,你不知道月票分区,不知道买的票不能坐快车,都不等于你不对做错车负责,你要负的责任就是叫罚款,然后吃一堑长一智,也就是下次不知道就去问问该买什么票。
所以,主要责任肯定是他负。至于这个责任之不至于解聘是另一回事。
而且,这是工作能力的问题,和私人无关,要是我不会回避和他私人接触说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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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好奇这个问题,是因为最近一周经历公司解雇员工非常惊心动魄的一幕
我们公司有个项目,由4个部门各派一个员工参与项目,每个人负责项目里的一部分任务,大家分工协作,这些员工都是持无限期合同的正式员工,都在公司干了2年以上,然后由高层派一个中层的头过来做项目管理
项目结束,正式运行以后,过了4个月,外部审计人员来我公司进行年度审计,这个项目是审计的一项内容,结果审计部门发现这个项目有重大的疏漏,有一部分应该上报的数据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上报给监管部门,结果公司要被罚好多钱,至于具体多少,我不知道了就,数目肯定小不了就是了。
高层震怒,追究责任,结果其中一个部门的参与这个项目的员工被认定是主要责任方,被解雇了,我们都看傻了,不知道高层这个决定是出于什么考量做的
作为此项目的参与人之一,作为项目的局内人,我说下自己的看法
1)我觉得第一责任方应该是做项目管理的那个中层,因为在她写的项目管理的每周报告里,明确记录了一些项目input和to-do,但是她并没有时侯跟进这些to-do,也没有追究这些input,也没有告诉底下的基层员工谁来负责这忒input
2)第二责任方应该是提供这个input和信息的人,当时他说有一部分信息我们可以不用上报,因为xxx公司会帮我们自动上报的,我们是有文档记录,这些话是他说的,这些事是他负责闻讯的
3)第三责任方是这个项目的核心参与部门,此部门派了一个基层员工参与项目,因为在这个项目里,其他部门的责任是协助核心部门完成项目,但是核心部门要承担此项目的主要责任,尤其是需求整理汇总
结果,不知道高层内部是怎么讨论的,决定解雇3),完全不追究2)的责任,理由是2)是协助方,不是核心负责部门,也不追究1),理由是啥我就不知道了。当然我不是说3)没有责任,但至少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结果1)和2)都撇的一干二净,最后成替罪羊的成了3)和3)的顶头上司,当然不能解雇3)的上司了,就只能拿3)开刀了。
经过各位达人分析,我终于明白为什么要牺牲3),可是我还是有2个问题不明白。
1)为什么非得解雇某个人才能了事?不能让他将功补过么?解雇他,没人干活了,公司损失反而更大,对解决问题一点帮助都没有,反而制造了更多问题?高层是怎么想的?!!
2)为什么非得现在?现在是最差的时机,现在是项目的最关键时刻,我们时间本来就很紧了,现在没人接替他的工作,项目还想不想赶在截止日期上马了啊?晚一天上马,就要赔一天钱,高层不能先缓缓么?!非挑这个时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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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来说,除了怀孕的以外都可以找到(人为地制造)理由强行解雇或者变相解雇(例如通过魔兵mobbing让其自己提出),区别在于公司付出的补偿费abfindung的多少。闹到工会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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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应该设法把即将成立的企业工会betriebsrat扼杀在襁褓中,将组织发起人解雇,以达到杀鸡骇猴的目的。
一旦企业工会成立,那就是头痛和烧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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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帮忙把二楼也给分析分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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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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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解雇原因的吧。我们公司去年通报全公司说立刻解雇了一个员工,因为他没有经过reception登记带了一个非员工进入了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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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这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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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只是垫背的。
1)和 2)跟高层关系很好。
这个案例没有涉及多少内部权利斗争,套句中国话,就是官官相互,如果是内部权利斗争,1)和 2)都会壮烈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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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同情3),这个项目只是第一阶段结束,但是没有完全结束啊,他走了,谁干活啊,找谁接受他的任务,时间已经很紧了,高层不想想解雇他的后果么?找别人接手工作很麻烦的,有太多info需要fill in啊,感觉自己被连累了,工作量加大了,压力也加大了,这叫什么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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