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新闻孟晚舟案更新 匯豐與華為妥協



在加拿大


  當地時間7月9日下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的律師要求引入新證據的申訴做出判決,法官不同意引入從匯豐銀行獲取的新證據。


  加拿大法院副首席大法官希瑟·霍姆斯(Heather Holmes)在當天下午開庭時表示,匯豐銀行提交的文件將不被用於證據,她將在10天後出示作出這一決定的書面理由。

  這一決定顯示出加拿大司法體系的荒謬性。“如果整個案件取決於孟晚舟是否欺詐匯豐,那麼(加拿大)法官怎麼可能不采納一些匯豐的文件?尤其是這些文件表明,該行負責權衡制裁、洗錢和欺詐的人員非常清楚華為與Skycom的關系,同時仍然認為這樣的風險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匯豐高層連這都不知道,那這似乎是一個匯豐內部溝通的問題,而無關欺詐。”加拿大全國性報紙《國家郵報》(national post)駐渥太華政治專欄作家和渥太華分社社長約翰·艾維森(John Ivison)寫道,“拉麥迪(加拿大司法部長兼總檢察長)應當利用孟晚舟下次庭審前的一個月窗口期,終止引渡案件。”

  同時還應該看到,此前匯豐銀行已與華為達成協議,同意提交一些關鍵文件,這是一個新的變化。7月10日,觀察者網就該案最新進展采訪了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傑律師。

  楊傑認為,在中國“阻斷法”體系已經初步建立的情況下,華為一方實際上已獲得了更多可用的法律武器,而匯豐銀行一方在中美雙方制裁與反制裁博弈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在自身主要市場仍在中國的情況下,不得不考慮調整立場,這才是匯豐與華為達成協議的深層原因。以下為采訪實錄:

  觀察者網:匯豐4月與華為達成協議,願意提供一些文件證明孟晚舟並無“欺詐”行為。同時,匯豐否認“構陷”華為的輿論,其主張是,美國自2012年起就調查匯豐,2014年美國相關調查機構在香港匯豐搜查並自行取走了有關華為的證據,匯豐只是被動配合,而非主動提交,所以不能被稱為“構陷”。當時,中國的《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下簡稱“阻斷法”)尚未出台,如果按今天的《阻斷法》規定套用到當時的場景,匯豐當時是否應當拒絕配合美國的調查?

  楊傑:從大的法律框架上來講,《阻斷法》第2條很明確,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

  放到孟晚舟這個案例中,其實孟晚舟代表華為跟伊朗開展合作,本身就是一個正常的經貿活動。因為美國違反國際法基本准則,對伊朗的單邊制裁,導致華為必須中斷與伊朗的合作,這本身就符合《阻斷法》第2條所要規范的情形。

  其實不單《阻斷法》可以適用,在我們新頒布的《數據安全法》第2條也說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孟晚舟跟匯豐進行洽談,向匯豐提交的PPT說明文檔,是以數據形式保存在中國境內,比如說香港,如果匯豐把這個數據用到境外,提交給美國司法部,用於對華為的指控,從性質上來說,這實際上屬於一種對數據的處理。當匯豐意識到這樣的行為可能對華為以及孟晚舟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話,如果當時有《阻斷法》,他們就可以根據《阻斷法》第5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報告人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報告人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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