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由于政策的原因,非本地居民在加拿大买房除了要多交很多税以外,程序上也是十分复杂,因此想在加拿大买房的华人往往都会选择找加拿大居民代买。
这种类似的操作看起来好像省去了不少麻烦,也能够节省很大一笔税务支出,但却很有可能落个鸡飞蛋打。
近日,一桩因买房纠纷导致的案件就闹上了安省法庭,案件也是极其复杂,牵涉到了多方利益。
其中第一位受害者就是华人男子梁某,他花血本384万加元(约1770万人民币)在多伦多买了两套房,但谁知却被无良卖家给卷跑了!
据悉这起事件发生在2016年,梁某机缘巧合认识了两位多伦多居民徐某和王某,因为手边的闲钱比较多,所以他打算以这两人的名义在多伦多买两套房用于投资,之后再翻新倒卖出去。
2017年,三人就达成了协议,徐某和王某也想借此大赚一笔,就答应帮助梁某购买位于Caribou Road 176和178的两处房产。
由于梁某不是加拿大本地居民,而且出于个人原因,他并不想让自己的名字与这两处房产联系在一起,因此他还特意注册了一家编号公司来代表自己。
很蹊跷的是,房子的屋主,也就是卖家,要求梁某先预付384万加元的买房款项,其实按道理来说,这是不符合流程的。
但是鬼使神差地,梁某可能买房心切,居然也答应了,徐某和王某也没有表示什么异议。
都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因为三人的疏忽,卖家在收到款项后,就直接就携款潜逃了,经手这笔交易的徐某和王某也是风中凌乱。
与此同时,两人再次联系梁某,要求他再支付一次购房款项,但此时的梁某却如同人间蒸发了一般,再也没有出现。
事后徐某和王某就放弃了这笔交易,找上了别人,还买下了这两栋房产相邻的一处房产174,也并未告知梁某。
之后梁某发现购房并未完成时,就直接找上了这两人,认为他们应对违反合同、违反信托、违反信义义务和过失承担责任。
梁某还提出了几点来支持他的指控,包括:
a.在2017年或2018年,徐某和王某在未通知梁某的情况下,从176和178的同一供应商处购买了相邻的房产——Caribou Road 174 。
b.梁某认为,他为176和178垫付的信托资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用于购买174。
c.卖方于2018年10月就174对徐某和王某提起诉讼,但梁某完全不知情。
d. 梁某声明,他没有收到卖方所称欺诈的任何证据。
e.没有向梁某提供有关任何项目的会计资料。
但是徐某和王某的观点则是,在他们再次联系梁某要求支付购房资金的时候,他根本没有搭理,而且之前所支付的384万加元也并没有落到他们手里。
而且两人所购买174房产的钱与梁某并无任何关系。
之后,梁某就为这几处房产申请了未决诉讼证明(CPL),要求冻结这几处房产。
但是之后徐某和王某又申请了上诉,在他们的角度,梁某并没有提供资金让他们购买176和178,因此他们与梁某之间的协议早就结束了。
所以这两人都认为他们对梁某没有进一步的义务,因为梁某并没有参与购买176和178,也没有权利购买。
最终法官还是取消了这个未决诉讼证明,而徐某和王某则将176房产拆分为两套卖了出去。
不过法官表示,出售房屋所得的钱款应由信托机构、房地产律师或交由法庭保管,也就是说,徐某和王某也并没有收到钱。
所以现在的局面是,梁某、徐某以及王某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因为梁某的384万直接打水漂了,而徐某和王某就等于白忙活了一场,还受到了指控。
原本这三人都想着靠买房大赚一笔,但现在不仅钱没赚到,还亏了一大笔,甚至不知道这个钱还能不能回到自己手中...
所以大家之后在进行类似的交易时一定要谨慎一些,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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