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图为安省律师公会所在地。
在其中一次的聆讯中,安省律师公会声称,在1998年8月至2007年6月期间,阮某经手的10宗房地产交易中出现专业不当行为。
例如在所有交易完成时,买家没有出资或仅付出非常少的资金来购买房产,对此阮某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
又例如在7笔交易中,没有按照惯例将买家的定金存入信托帐户或支付给房地产经纪人。取而代之的是,有关各方声称定金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卖家,而阮某却未能核实定金是否已支付。
由此聆讯处裁定,阮某有故意参与欺诈的行为;没有诚实地向其客户披露重要信息;在4项交易中因代表所有各方(买方、卖方和贷方)而存在利益冲突,却又没有向放贷方充分披露;未能按照合格律师的标准为其放贷客户提供服务,也未能对交易的异常进行合理调查。
早在2010年时,安省律师公会就已经察觉到阮某可能有专业不当的行为,向律师公会的聆讯处提出申请,要确认阮某在处理12宗房地产交易时,是否真的有违反操守的行为。
律师公会声称,阮某故意协助卖方和买方客户进行欺诈;在为放贷方客户提供建时,未能诚实和坦诚;在未充分披露或徵得其放贷方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多 方行事;未能按照律师的标准为其放贷客户提供服务。
之后,有关阮某的聆讯和上诉程序,就在律师公会的聆讯处、上诉处、分区法院等部门之问来回进行,直到2010年4月,才在律师公会上诉处有一个基本的盖棺定论,对阮某进行处罚,但结果还是又推进到安省高等法院分区庭,来处理阮某的信誉问题。
起初律师公会的聆讯处委员会认为,阮某并没有明知故犯,只是其行为低于专业标准,而且他是因为疏忽大意,被一名不道德的客户所欺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客户诈骗。因此只需要对阮某进行谴责,并对他进行执业审查。
律师公会认为这样的结论是避重就轻,于是提出上诉,而上诉处也认为,聆讯处误以为阮某无需向其放贷方客户披露重要事实,是因为阮某「相信」客户已经早就知道这些事实,所以也就没有提供适当服务。这样的认知有错误,所以需要再次聆讯。
阮某之前曾向聆讯处辩解称,他没有从客户的交易中获得任何收益,只拿到一些微薄的费用,所以不可能有意参与诈骗。
而对于这一点,上诉处则认为,「那些以为判例法清楚地表明,律师只有在能够获取客户费用,能够从诈骗中受益,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欺诈,否则律师不会为了一点微薄的收益,就去冒风险令自己面临专业行为不端的认定。这样的看法毫无依据。」
阮某不服上诉处的认定,于是向分区法院提出上诉,这已是第4次聆讯。而分区法院则认为,上诉处正确、合理地陈述了律师的披露义务,阮律师的失职没有足够的理由,由此阮某的上诉被驳回,案件被发还聆讯处再次进行二次聆讯。
对于二次聆讯,阮某再次上诉,再次被拿到上诉处讨论,被上诉处驳回之后,再次摆上分区法院法官的面前,当然,他还是无功而返,他的罪责也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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