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大多伦多地区一名纳税人在报税时,申报了相当于年收入一半的雇佣开支,但被联邦税务局全部驳回。
图为加拿大税局大楼。(资料图片)
该名纳税人(简称A)就联邦税务局的决定,入禀联邦税务法庭提出了上诉,但法官的裁决维持了税务局的决定。A在大多区的一间车行任职经理,他每年的收入约为11万元。他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申报了55,945元和50,793元的雇佣开支,这些雇佣开支的组成部分包括:
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向一名家庭成员支付充当助理的薪金,金额为2.4万元;包括汽车租赁、泊车、汽油和汽车保险等在内的汽车开支,在2015年是2.9万元,在2016年则接近2.7万元;办公用品开支2,850元,包括一个苹果手表和一台苹果手提电脑。
A解释,他在2015年聘用了他的岳母作为助理,由后者在家中使用一台电脑来完成一些与汽车销售、租赁或融资安排等相关的文件,这台电脑与他在办公室的电脑相连。
在法庭作证时说,A说,考虑到他任职车行的工作繁重,他没有时间亲自完成上述文件,因此需要聘用他人,诸如他的岳母,因为后者在处理敏感的信息方面,是他可完全信任的人士。
他还声称,他在2015年从自己的收入中扣除了2.4万元,用以支付岳母的薪金。碰巧的是,他的岳母与他和他的妻儿同住在一栋房屋内,他实际上并没有向他的岳母支付每月2,000元,而是用这笔款项来抵消他的岳母住在他的房子内的租金以及食物和交通开支等。
然而,A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上述说法,也没有纪录显示他的岳母的工作时数。
在交叉盘问期间,有人提出A的岳母英语水平很低,他回应说,他的岳母接受过一些「英语为第二语言」的培训,他让岳母做的工作毋需具备英语能力,只要她能做加减法即可。他的岳母没有在法庭上作证。
2016年,A又从自己的收入中扣除了2.4万元,用以支付助理的薪金,但这个助理是他的妻子。他作证说,他每月向妻子支付2,000元的薪金,这笔钱被存入两人以夫妻名义开设的联名帐户。换言之,他并没有真的将2,000元转给他的妻子。他无法向法庭提供任何付款纪录,也没有纪录显示他妻子的工作时数。他的妻子没有在法庭上作证。
根据加拿大的《收入税务法》,一名雇员如欲申报从就薪金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助理的薪金,必须提供雇员的雇佣合同,并完成联邦税务局的T2200表格,该份表格申报了雇佣条件,必须由雇主签名。
但A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的雇佣合约要求他向一名助理支付薪金,他也无法就2015或2016税务年度提供一份雇主签名的T2200表格。此外,A先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说明其真的在2015年和2016年支付了2.4万元的薪金。
针对2015税务年度,法官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任何证据来显示,A通常向他的岳母收取租金、食物和交通的费用,因此,A向岳母支付的2.4万元是不可抵扣的。
针对A在2016税务年度聘用了自己的妻子,法官强调说,将一名雇员的薪金存入夫妻俩的联名帐户,不符合作为助理的薪金付款。
法官还质疑了2.4万元薪金的合理性,A是如何决定每年2.4万元薪金这一标准的,很显然,这不是根据工作的时数。对此,A仅回应说,2.4万元是他们预先确定的。
法官还就A申报的两辆汽车的开支提出了质疑。A在法庭上承认,与其中一辆丰田汽车相关的开支应被排除在外,因为这辆汽车完全用作消遣的用途。另外一辆宝马汽车,他承认只有50%的开支是与生意相关的,但他无法提供宝马车的公里数纪录以及购买汽油和泊车的收据。因此,法官驳回了A申报的所有汽车开支。
针对A申报的办公用品开支,法官抛开苹果手表和苹果手提电脑是否是个人使用的物品的质疑,并得出它们属于资本开支的结论,因此是不可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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