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大家都知道,外贸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很多客户没有要我们的合同,只要形式发票就打钱过来了,
形式发票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众说纷纭,有的说有,有的说没有。
据我所知,很多做出口的都是用word/excel做一个PI发给客户,都没签章,最关键的是,word/excel哪怕是PDF文档的,其内容都完全是可以修改的,这怎么会有法律效力呢?
请教外贸高手来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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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欧美的客人不怎么看重合同的,特别是长期合作中的客人!word/excel & PDF 是可以修改的!守信的客户和供应商犯不着做这些小动作的!PI过去,货款过来,构成了事实合同!所以不必要担心!外贸需要诚实守信,这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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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还是外贸新人?不知道对于实盘报价来说,只要为对方所接受即为合同?哪怕是口头接受也表示合同成立!这些国际贸易惯例不懂么?
形式发票如果作为报价,因为包括完整的价格条款、商品信息、单价、总价、目的港、交货期等内容,实为一个实盘报价,只要对方表示接受,即为合同——因为这些要件已经构成合同中的主要内容。那么此形式发票难道不具法律效力吗?
其实,实务中有些国家的客户常常习惯以形式发票作为简易合同,直接用于申请进口许可、开证或办理通关手续所需之要件。所以,形式发票其实就是简易合同的一种。
故,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只要形式发票用作报价,只要在卖方表示撤回之前,或在有效期之前为买方所明确表示接受,那么就是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而,于一般形式发票之上通常有“有效期”一栏,其中标明该形式发票“到XX年XX月XX日之前有效”。即标明该形式发票于到期后未被接受,则该形式发票的报价失效——如同实盘报价或报价单。
只是我们有些业务人员,以国内贸易的思维方式来认识国际贸易,故常常忽略了国际贸易关于合同成立的概念,把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混为一谈——以为只有正式合同才算合同,殊不知于国际贸易惯例中的实盘报价被接受即为合同成立——故而失信于客户而不自知!悲乎哉?!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2-1-27 21: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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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听起来似乎是那么回事,
问题是很多做出口的都是用word/excel电子文档做一个PI来EMAIL给客户,都没签章,最关键的是,word/excel哪怕是PDF文档的,其内容都完全是可以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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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楼主对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十分注重,也没有真正了解——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接受报价的一方,只要在出价一方没有表示撤销,或在表示撤销之前,或在报价的有效期内明确的表示接受,不用说是用文字,就是口头表示接受,合同就成立——只要在日后的法庭辩论中提能够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即可,那么有文字依据则更不用说。
至于楼主说什么电子文档可以修改之类的,说明你对国际贸易惯例没有仔细研究——对于报价的接受,只允许全部接受,不能够修改或部分接受,否则该报价失效——既然你们有文字报价的原始记录作为证据,如果对方有所改动,则原报价失效,当然也就无所谓什么合同的成立了。
搞明白了这些,是否知如何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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