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我公司和印尼一家公司信用证结算。交单后,我方工行审核无不符点后6月27日当天寄出,7月5日,工行打电话说对方银行拒付,原因是有两个不符点:1.发票和箱单与提单的收货人不符,理由是我们的发票上面的consignee写了申请人的名称,而没写成TO THE ORDER OF BANK......; 2. 发票和箱单只盖章,未手工签字。但是我方工行反驳为:1.根据UCP600,article 18,a (ii)规定,发票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 ii. must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 the applicant ,所以我方单据未构成不符点。2. 根据银行审单实务及UCP600 Article 17 .“.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银行将其视为正本单据”规定,我方盖章是有效力的,而且信用证规定为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没有任何字句表明为 hand written。
但对方银行坚持有两个不符点,坚持拒付。
我方银行让我们联系申请人,付款赎单。我通过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付款赎单,但强调只此一次,下不为例。而且强调我要把发票写成TO THE ORDER OF BANK....抬头,而且所有单据必须stamp and signed。
我想请教,开证行的作法是否正确?我的单据是否真的构成不符点呢?
[ 本帖最后由 wenye 于 2012-7-6 2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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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 似乎在无理取闹啊,你们做单是对的,对方拒付不成立,开证行信用看似不咋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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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ISBP 第39条也规定“ 39、签字不不一定手写。摹本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例如戳记)或用来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 信用证上只写了signed,没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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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开证行拒付的确不成立,让你们银行据理力争,看看有没有其他方法,开证行这种做法实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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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过来学习来着,留下自己的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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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接受了不符点,付款赎单,但是语气十分强硬,说让我们注意,一定要按照lc的规定来,不要弄出不符点了。客户说,发票的consignee也要写to the order of issing bank, 和提单保持一致。
我的疑问是如果我那么写的话,发票用来清关没障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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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鄙视 该强硬要强硬 明显是开证行乱来 以后这家银行的信用证不接受 果断取消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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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向跨越™ 和LC交流群里的高手们请教,最终结论是:我发票应该写TO: 买方公司名称+地址,而我写的consignee,所以和提单不一致,不符点成立。第二点,signed就是指签字,只盖章不能算signed,所以第二个不符点也成立。
感谢论坛和LC交流群上热心解答的大侠们,我终于认识到自己单据的错误,下次就知道该怎么避免错误了。衷心感谢你们!:) :hug:
[ 本帖最后由 wenye 于 2012-7-10 17: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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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1. 你的意思是发票上的付款方 你写的是 consignee,而不是to 或者 buyer, importer 之类的词?? 这个也算不符点?
2. signed 是签署的意思,可以以手签,盖章等形式完成, 盖章本身就是满足了signed的要求啊,又没说一定要手签,
但是我有个疑问 就是signed 是不是一定要公司抬头章,还是就是个人签章就行, 如果要求手签,手写的公司名称+人名? 还是只是可以盖公司章+手签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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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写的consignee”
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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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楼主的意思,发票抬头处:
CONSIGNEE: xxxxx CO., LTED
而不是 To: XXXXXX CO., LTD
这样,跟提单的CONSIGNEE 栏就有矛盾了。
境内银行从来不认为这是个问题。但我公司在跟中银香港押汇中心业务往来中,中银香港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可能真是个问题
大家在发票上用"To" 了,打印还省墨,又不容易引起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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