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各位前辈们,我们是一家台湾贸易商,采购国内货物,委托国内外贸代理公司出口.一程提单,SHIPPER为外贸公司,收货人为台北.台北换单后,二程提单改成台北发货人,收货人为日本实际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做的产证上为TO ORDER.
这种形式也用了几年,没有问题发生.
但是近日,日本公司提出,产证上收货人不能做TO ORDER,否则他们无法免税.(从贸易商的角度,不希望外贸代理知道日本实际收货人名字,所以我们潜意识里还是希望仍然能按TO ORDER)
我在网上查阅相关原产地证录入规则,发现说法不一.有说可以做TO ORDER,有强调日本\加拿大必须做实际收货人.
哪种说法正确?
以前看到huzengmei(sunnyYY)曾经说过到日本不能做TO ORDER,可否透明详细原因?或者日本有什么具体规定?
或者其他前辈有任何指教,欢迎留言!!
急!: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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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 本帖最后由 missherlips 于 2012-7-31 1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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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日本海关有什么规定,还是日本什么文件规定不可以?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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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陆商检局的相关规定 中国出口往日本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新西兰的FORM A是不能做TO ORDER或者类似的指示性抬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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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陆商检局的相关规定”,楼上高手,那您能帮我找找这个规定么?
先感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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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FORM A的收货人可以做TO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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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检局出的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规定: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你去商检局网站上可查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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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商检局是可以这样打的,但日本有没优惠最好让客人和当地海关确认,具体按照客人要求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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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最好让客人跟当地海关确认,按客人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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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 681
184、如果显示有收货人信息,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出具成空白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指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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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我搜了半天,没找到。。。。。。http://www.qnr.cn/waimao/jian/jichu/201101/602924.html 只看到这个报检员考试相关的知识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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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地址一看就不是商检局的网站。http://www.shc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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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客人的意思。做产地证主要是为了减免关税的。: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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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FORM A的收货人可以做TO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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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成TO ORDER,不放心可以咨询下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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