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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提单上要求CONSIGNEE: TO ORDER OF +客户公司名称 这样有风险吗?之前都是TO ORDER OF + 开证行的名称, 后边写客户的名称 谁能帮忙解释解释 谢谢评论
CONSIGNEE: TO ORDER OF +客户公司名称 和直接出记名(客户公司)提单有区别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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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之前信用证的操作都是TO ORDER OF + 开证行的名称, 没有见过TO ORDER OF +客户名称的。 谁能帮忙解释一下啊 ?? 大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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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怎么没有人回答我问的问题啊? :( 二楼你说的那个是有区别的, TO ORDER OF +客户公司名称,这样客户可以把货转给别人, 直接写客户公司名称那就不能转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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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面没什么区别,用信用证按信用证要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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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信用证中提单上要求CONSIGNEE: TO ORDER OF +客户公司名称 这样有风险吗?之前都是TO ORDER OF + 开证行的名称, 后边写客户的名称 谁能帮忙解释解释
答:提单上的CONSIGNEE 做成 TO ORDER OF + XXX 的意思是该提单被做成了“记名指示提单”,即该提单只有这个 XXX 握有提单项下的货权,且只有这个XXX 背书后提单才能够被转让。
由此可知,如果提单上的CONSIGNEE 做成 TO ORDER OF + 客户公司名称,意思就是把货权直接交给了客户,也就是托运人由此失去了对该提单项下货物的货权。你说有没有风险呢?
信用证要求提单上要求CONSIGNEE: TO ORDER OF + 开证行的名称,因为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责任人,所以,开证行要在对受益人付款后掌握货权,以便届时要求开证申请人与对开证行付款后,经过开证行的背书,再把提单转让给开证申请人。
所以,一般情况下,提单上的CONSIGNEE 要做成 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 开证行——信用证结算的按信用证的规定处理,其意义在于托运人或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付款之前、提单移交之前握有提单项下的货权。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2-8-8 21: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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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楼回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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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也只能让客户改证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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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种CONSIGNEE: TO ORDER OF +客户公司名称不能够接受,要求改成CONSIGNEE: TO ORDER + 空白背书——这既不影响客户提货,托运人又掌握主动——这是海运提单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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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这样的提单条款,要满足这两个前提里面的一个
1、你对自己的单据能力有把握,确保单据不会出现不符点
2、相信客户一定要货,即便有不符点也买单
这样的提单是把货权给了客户的,一旦将来单据出现不符点被拒付的话,受益人是需要客户背书提单以后才能拿回货权,这对受益人很不利,建议谨慎接受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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