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之前看了某个版主的一片文章,专门讲了提单的一些种类,比如什么是空白背书的提单,什么是记名提单,什么是指示提单。以下是我的总结:一.以下三种都是指示提单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这种提单,shipper可以在提单后面进行记名背书,指定XXX为收货人;也可以在提单背后空白背书,不指定任何可以凭此提单去提货的人,那么开证行收到这个空白背书的提单时,可以由他们来决定收货人是谁,也可以说,谁拿到这个空白背书的提单正本,谁就可以凭此提货。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这种提单,我的理解是shipper只可以进行空白背书,但是看了那么多帖子都没有给出一个权威的解释来肯定我的这种理解。这种提单是为了加强它的流通性,谁拿到这种提单的正本,谁就可以提到货。和上面那种做空白背书的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提单其实没什么区别了。
To order of XXX(这里的XXX可以写shipper,可以是bank,也可以是公司)这中提单是让XXX来决定谁有提货权,如果写了To order of the openning bank,那么开证行就有权力把提单正本给到谁,让谁去提货,这样,卖方也等于说是加了双保险,开证行本来就有第一付款责任,现在让他指示给谁提单,等于说又为卖方承担了一些付款责任。
以上是我的理解,欢迎大家指点。
评论
一起来交流一下吧!
之前受剑鱼大师的邀请,我整理了一下我对提单背书的理解,有不对的还请前辈们指正喏~
空白背书——SHIPPER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收货人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后即可去提货。
在提单收货人是TO ORDER时,由托运人SHIPPER在提单后面空白背书。
我一般理解的是,SHIPPER空白背书后,将提单交给任何人,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空白背书后都可以去提货或者再转让给他人。所以这种提单就可以灵活地转让。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啊!
http://bbs.shanghai.com/viewt ... ;page=1#pid66631238但是链接中的楼主的这个信用证收货人是TO ORDER,却要求托运人ENDORSED TO HSBC BANK。那这不就变成“记名背书”了吗?还是说TO ORDER为收货人的话,只说明由SHIPPER背书,不一定是空白背书?亦或者可以理解为,实际操作时是可以灵活运用的?
记名背书——背书方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同时写上“Please deliver to ×××”;被背书方同样在背面盖章签字后才能提货。
如上,这种背书,是根据信用证上要求背书给×××时采用,但是不知道收货人会显示什么。背书人通过背书将货权交给被记名的一方。被记名一方在提单后面盖章签字后就可以去提货了(此处的背书作用是证明提货人身份)。
不知道被背书人可不是可以再记名背书给别人,将货权交给别人呢?
记名指示背书——背书方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同时写上“TO THE ORDER OF ×××”;被背书方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背书给别人,也可以直接盖章签字去提货吗?如果是,后者的意义是什么呢?貌似没有必要记名指示背书给他啊?直接记名背书给他不就好了?
我有点迷糊了,根据我的理解,貌似以上三种背书方式都可以实现提单转让。还是说背书本身就是具有这种功能的?
我知道如果提单CONSIGNEE直接显示了收货人公司名称地址,那就只能是由该公司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后去提货。
网上看来的:只有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中包括空白指示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
那么根据这句话,我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上三种背书的前提条件都是提单上CONSIGNEE为TO ORDER / TO THE ORDER OF ×××呢?
[ 本帖最后由 韩多娜 于 2013-2-5 14: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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