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各位大侠:
我司是工贸公司,有一家文具工厂A,另外为了方便收汇也注册了一家香港的离岸公司B,A和B公司实际上是一个老板,现在A公司接了一个欧洲的订单,但是A的营业执照是个体户,本身不能进行收汇结汇,所以想利用离岸公司B收汇结汇。由于订单数额大,又是新客人,所以双方都选择了信用证的方式,小弟有个问题需要咨询各位,提前感谢各位的宝贵时间:
1--信用证所要求的发票、箱单甚至shipper的抬头都用离岸公司B做抬头进行收汇,这样是没有问题,但是客人要求有一个产品的证书(FSC),而这个证书是文具工厂A有的,离岸公司B是没有的,这样我还可以用B做抬头进行合理的收汇吗?
多谢各位答疑解惑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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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没遇到过,帮你顶下 希望有人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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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LC不明确禁止,除了发票和汇票,单据显示的发货人或托运人,都可以是信用证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
UCP600 14k
k.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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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1-其实我的箱单和装箱发票都可以让货代做成离岸公司抬头的,这样应该也没什么问题吧?
2-即期信用证也会有汇票产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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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LC有两种.
即期付款信用证(BY PAYMENT,欧洲比较多),不需要汇票.
即期议付信用证(BY NEGOTIATION),实务中,汇票其实没什么用,但多数需要,就我所知,部分日本开证行,即期议付信用证不再要求提供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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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位大哥,再奉上问题,请大哥好人做到底:
工厂出的这个产品需要FSC认证,所以如果我以离岸公司(即信用证受益人)抬头出口,那么这个证书应该如何操作? 是否应在信用证条款上写上“接受第三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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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除非LC明确禁止. 参见UCP600 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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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产品有没有退税,有退税的话,找个有进出口权的纯代理操作信用证就方便很多
难道你们出口都是买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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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2種方法:
1.)請客戶不要押在信用證上, 您們到時候出貨後用快遞寄這文件給客戶。
2.)建議您可以在L/C的
46A DOCUMENTS REQUIRED
FSC(全名) in 01 original(或客戶要求份數)
在47A addistonal condition加上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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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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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600 14k : the supplier or consignor of the goods indicated on any document do not need be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如果我以离岸公司名义出口后,客户需要这批货的FSC认证证书的话,我能否寄给客人工厂的证书但这个条款不用写进信用证 或者 就像9楼说的那样,需要在信用证上注明“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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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的规定,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无须特别说明,即无禁止即允许。
如果不允许,才需要特别规定。
我已经回复2次了,都是这个意思。
再说一次,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即使出现在LC条款中,是多余的,银行会解读成连发票都可以不由受益出具。
继续补充:
ISBP681 21-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货运单据或其他单据(transport or other documents )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600第14条K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 all documents, excluding drafts but including invoices, may be issued by a party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If it is the intention of the issuing bank that the transport or other documents may show a shipper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the clause is
not necessary because it is already permitted by sub-article 14(k).
LZ有没有仔细看我回复啊 :(
[ 本帖最后由 sneer 于 2013-8-6 21: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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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与UCP600 14k无关,因为本案在说的不是关于托运人的事。
如果以离岸公司名义出口和交单,而离岸公司搞不到这批货的FSC认证证书,而不得不用工厂的证书交单的话,那么,9楼朋友说的办法是合适的:即,要提交FSC认证证书条款不放在信用证里,证外解决。或,可放在信用证里,但加上“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这样,用工厂的证书交单就可被接受了。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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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死啊,
UCP600 14k, ISBP681, 其实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无须另行规定,除非连发票都不是受益出具的,才需要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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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SNEER是如何理解出这样的意思来的。探讨探讨:
UCP600 14k The shipper or consignor of the goods indicated on any document need not be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说的意思是:如果在任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显示的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没关系,可以被接受。但这和本案没关系,因为本案不是在说托运人或发货人的事。
ISBP681 21c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 all documents, excluding drafts but including invoices, may be issued by a party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If it is the intention of the issuing bank that the transport or other documents may show a shipper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the clause is not necessary because it is already permitted by sub-article 14(k).
前段说的意思是:如果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 是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既然是acceptable,那么,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情况下,有需要的话可由非受益人出具,没有需要的话,仍可由受益人出具。
后段是补充内容说明:“如果开证行的意思是在表示运输单据或其他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600第14条K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这个如果下的说法对本案不使用,可排除,理由是:因为本案不是在说托运人或发货人的事。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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