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信用证规定 提单 收货人是 TO THE ORDER OF XXXX(开证行),但是做CO的地方告知CO的收货人一栏不允许这样写, 那写成TO ORDER , 或者直接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这样是不符点吗?
望有经验的大侠赐教,谢谢!
[ 本帖最后由 xinqiaoshan 于 2013-9-30 15: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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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写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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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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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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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 L5:
Consignee information, when shown, is not to conflict with the consignee information in the transport document. However, when a credit requires a transport document to be issued “to order”,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to order of nominated bank (or negotiating bank)” or “consigned to issuing bank”,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show the consignee as any entity named in the credit except the beneficiary. When a credit has been transferred, the first beneficiary may be stated to be the consignee. 当原产地证明显示收货人信息时,其不应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当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出具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凭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指示”或“收货人:开证行”时,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收货人为信用证中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一个具名实体。当信用证已经转让时,收货人可以是第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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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信用证的必须保持一致资料 CO第二栏可以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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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收货人为信用证中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一个具名实体。”这个很难理解为什么要规定受益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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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理解:因为受益人是发货人,将其排除在外很正常。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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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显示开证申请人不构成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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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也做过信用证,做韩国的食品需要做原产地证,我都是直接输入信用证上的收货人!
你说的TO···这个在正本货代提单的收货人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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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发货人应该直接写直接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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