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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个问题始终搞不太懂,信用证中如果禁止Transhipment那这个Transhipment 究竟指什么?仅仅指转船吗,即货物从一条船卸下再搬到另一艘船上的行为。在出具海运提单,联运和多式联运提单时都是这么理解吗?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所谓直航就是说只要不发生上述转船卸货行为的航线都可称为直航么?有没有只在两点间行驶的船舶,即从甲港直接驶往乙港不停靠也不换船的船?大家在实务中如果遇到信用证禁止Transhipment的情况是尽量去订直航船(不发生卸货转船的 船)呢,还是不考虑这个因素,而是通过在提单上不显示转船信息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货代坚持提单必须显示转船信息呢?2.另外,信用证禁止Transhipment,而提单上(无论是联运,多式联运还是海运 提单)显示了Transhipment Port 或者via 某港(或卸货港via某港),这个肯 定是不符点了。不过,如果禁止Transhipment,而提单上的Port of Discharge 和 Place of Delivery 都有显示,且不一样,这时是否构成不符点呢?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提单在什么时候必须显示Place of Delivery 且与Port of Discharge不同呢?我看到有种说法是,由于我们委托的货代不会负责由卸货港到交货地的那段路程的运输任务(FOB是否有可能负责?)所以提单根本不应该显示 Place of Delivery。但是我也看到一种说法,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承运人虽然只 对自己承运的那段航程负责,但也是要签发全程提单的。所以对此应该如何把握?
3.由上观之,是否在操作CFR或CIF为客户报价时,最好事先问明对方是否确实希 望要直航船再报海运价格,一来价格本就有差别,二来也可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 的麻烦,并且直航船和非直航船的船期也不一样,就算提单上不显示转船客户也 是有可能察觉的不是吗。
问题比较繁杂,但我觉得搞懂它们对今后操作是很有帮助的,恳切希望有高 人能解答我的困惑,谢谢!
[ 本帖最后由 ethos 于 2011-9-8 11: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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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b.就本条而言,转运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者发运地点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某一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第二十条 提单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
b.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收飞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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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c.i.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
后面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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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上观之,是否在操作CFR或CIF为客户报价时,最好事先问明对方是否确实希 望要直航船再报海运价格,一来价格本就有差别,二来也可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 的麻烦,并且直航船和非直航船的船期也不一样,就算提单上不显示转船客户也 是有可能察觉的不是吗。
LC下,开证行只负责审核单据的表面相符性,是否实际发生转船它不管的。
建议根据实际海运运输途径,在LC开证时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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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信用证为准的,信用证怎么要求的就怎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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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信用证禁止Transhipment,而提单上(无论是联运,多式联运还是海运 提单)显示了Transhipment Port 或者via 某港(或卸货港via某港),这个肯 定是不符点了
你这个说法都是错误的
2. 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c.i.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
如果的确不想转让,是需要排除UCP600的条款才行的,比如明确说明,第十九条的CII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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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前辈回复,根据前辈的解释,我的理解是,信用证禁止transhipment时,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即使有标注 transhipment port 或 via 某港,也不构成不符点。而港到港的海运提单如果有类似标注肯定是构成不符点的。那么当实际发生了相应的transhipment行为时,船公司是否都会坚持在提单(尤其是海运提单)上显示transhipment信息呢? 另外很多提单在Place of Delivery 上有个 *号,提单底下有个注: Applicable only when used for multimodal or through transportation. 但是有时候比如Port of Discharge 填的是Hamburg的时候,Place of Delivery 也打上 Hamburg, 交货地就是卸货港,那么此时到底是海运提单还是联运提单呢? 既然Place of Delivery 只有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时才填写,那此时又何必填写呢? 另外,即使如您所说在LC禁止transhipment条件下,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虽然显示了 transhipment port 或 via 某港也不构成不符点。但船期也是不同的啊,如果客户确实希望要直达而最后还是转了船,那即使我们能顺利得款,客户会否也不满意呢?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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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港到港的海运提单如果有类似标注肯定是构成不符点的。
此观点错误。
UCP600 第二十条 提单
c.i.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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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很多提单在Place of Delivery 上有个 *号,提单底下有个注: Applicable only when used for multimodal or through transportation. 但是有时候比如Port of Discharge 填的是Hamburg的时候,Place of Delivery 也打上 Hamburg, 交货地就是卸货港,那么此时到底是海运提单还是联运提单呢? 既然Place of Delivery 只有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时才填写,那此时又何必填写呢?
PLACE OF RECEIPT =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 PLACE OF DELIVERY
那么即为港至港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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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即使如您所说在LC禁止transhipment条件下,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虽然显示了 transhipment port 或 via 某港也不构成不符点。但船期也是不同的啊,如果客户确实希望要直达而最后还是转了船,那即使我们能顺利得款,客户会否也不满意呢?
LC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相符交单就能获得货款,不用看APPLICANT的脸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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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斑竹回复。能否受累看看我7楼的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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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由此看来,虽然信用证规定了禁止transhipment,只要不发生双鱼斑竹楼上提到的“排除UCP600的条款才行的,比如明确说明,第十九条的CII不适用”的话就等于没规定一样了,无论海运,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都不受其影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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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没错。当然你提单上的PLACE OF RECEIPT , PORT OF LOADING , PORT OF DISCHARGE ,PLACE OF DELIVERY栏必须符合LC条款规定,否则就又不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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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不过在本论坛以及网上看到一个转帖很广的关于软条款的帖子,里面有一条是
8]自相矛盾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本论坛也有这个帖子:http://bbs.shanghai.com/viewt ... p;extra=&page=1
但实际上根据以上分析只要不排除适用那个第十九条的CII,这条也就不应该算是软条款了吧。
另外,船东单应该肯定是海运提单了,而小单可以是海运提单也可能是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由此我想到一个问题。如果在美加线,非美加FOB或拼箱的情况下,客户在LC中要求Ocean or Marine Bill of Lading 且没有排除forwarder BL,按理说大小单都可以。但实际上此时出的肯定是小单,所以我的担心就是在有些情况下,万一小单出的是联运或多式联运提单呢?这就有可能造成不符点了吧,虽然不是会绝对发生,但您认为存在这样的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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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算
2. 不会产生不符点。只要提单签署栏符合UCP600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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