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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信用证案例点评主题:法院禁令撤消后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吗?
关于:UCP600第16、4、5、14和15条;第38条h款
点评:王善论
江西财大
背景:
2009年9月7日,开证行开立一份金额为EUR3585000的信用证,后被修改成可转让。
指定的转让行转让了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同时也加具了保兑。
第二受益人向保兑行提交了全套单据,且被认为交单相符。
2011年1月13日,保兑行寄单给开证行,付款到期日为2011年1月26日,金额为EUR3263250。
开证行没有按照UCP600第16条拒绝单据。
第一受益人声称存在欺诈,并向G国法院寻求禁令,禁止信用证下的付款。
2011年1月19日,据称有临时法院禁令禁止保兑行向第二受益人付款。
2011年11月9日,据称禁令被撤销。但保兑行仍然以欺诈和/或伪造单据为由拒付。
问题:
法院禁令撤消后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吗?
分析及结论:
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相符,保兑行或开证行均未在UCP规定的时限内发出拒付通知。因而保兑行和开证行均被禁止宣称单据不符,并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然而,除应遵循并入到信用证中的UCP规则外,银行还应遵守所适用的强制性法律的规定。欺诈、伪造和外汇管制一般认为属强制性法律问题,而法律高于契约规则的UCP。
专家小组无法决定UCP以外的法律问题,比如欺诈或外汇管制等。
点评:
本案再次明确了UCP规则与法律的关系。
是否存在欺诈,是一个应由法院去决定的问题,银行不可主动以欺诈为由拒付。
若收到了法院的禁令或止付令,银行当然无法付款。但当禁令撤消后,则开证行和/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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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楼主 作者是王教授 你转发弄一个版权提示 有意思么?
http://bbs.shanghai.com/profile-uid-227471.html
评论
楼主辛苦!
这个案例就相对简洁明了。
其实,就原帖的问题:“法院禁令撤消后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吗”而言,结论是肯定的——即当法院禁令撤消后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议付行、保兑行和开证行的审单原则是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是否“表面相符”,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表面相符”,那么,银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议付和付款义务。银行没有分辨单据真伪的责任和能力,因此,银行不能够主动以欺诈、伪造等名义拒付。
如果银行接到法院的欺诈止付令后,当然可以停止付款。但是,当法院撤销止付令后,也就是法院认定不存在欺诈,那么,开证行和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能够继续以欺诈拒付——法院都认为不存在欺诈,银行如何界定欺诈?且银行没有这个判定的权利。
评论
版权提示,人家原文就有了,我们转发当然要了,也提醒后面的转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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