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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特卫普属于“北欧港口”吗?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王栋涛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际商会2014年春季迪拜年会通过的一则意见——TA.796rev,一经公布即引发信用证实务界关于安特卫普是否为“北欧港口”的激烈讨论。部分银行赞同该意见结论,而为数不少的银行则提出质疑。就信用证审单而言,安特卫普属于“北欧港口”吗?应如何看待TA.796rev?这已成为时下信用证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本文将通过剖析隐藏在其背后的两种不同的信用证解释规则,尝试对上述热点问题做出自己的回答。
TA.796rev
信用证要求从“ANY NORTH EUROPEAN PORT”(任何北欧港口)起运,并要求提交“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实际提交的海运提单显示货物从安特卫普装运。开证行凭不符点——安特卫普不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理范围内拒付,并进一步称比利时位于西欧而不是北欧,同时引用www.mapsofworld.com以支持其观点。而指定银行则认为单据没有不符点,因为信用证并未定义北欧的地理区域。
国际商会认为,UCP600第14条a款规定,银行须仅基于单据本身来审核单据。对于地理区域或范围,不应由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来定义或确定。信用证的要求是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的,根据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第V段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应承担由于未能对“任何北欧港口”应如何定义做出特别规定而带来的表述含糊不清的风险。提单没有不符点。
两种不同的信用证解释规则
由于信用证条款或单据内容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等局限性以及语言习惯的差异、语言环境的变化或者当事人语言表达能力和意思领悟能力的差距等原因,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对信用证某些条款的含义或单据内容产生争议,甚至引发纠纷。这就需要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或单据内容给予恰当的理解,即信用证条款解释或信用证解释,而这种解释理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实务中形成的信用证解释规则主要有通常理解解释、整体解释、行业惯例解释、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以及实质重于形式解释等规则。
TA.796rev中,开证行和指定银行之所以会对同一套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就是因为他们对于“任何北欧港口”这一信用证条款所秉持的信用证解释规则并不相同。
(一)开证行秉持的信用证解释规则是通常理解解释规则
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是指除非在信用证及或单据上下文语境下,某概念存在特殊的含义,否则该概念应当按照最常见、最普遍的意思进行解释。TA.758rev中,提单显示“SHIPPED ON BOARD DATE: 14 SEP 2011”,而装箱单显示“SHIPPING DATE 13.09.2011”。开证行以“装箱单显示的SHIPPING DATE与提单不一致”为由拒付。国际商会使用了通常理解解释规则对装箱单中的用语“SHIPPING DATE”进行了解释。他们认为,装箱单上的“SHIPPING DATE”可能涉及出口方工厂运出的日期,也可能与承运人在货物接收地的接管货物日期有关,因此,不能认为箱单上的“SHIPPING DATE” 与提单上的“SHIPPED ON BOARD DATE”存在矛盾,不符点不存在。
TA.796rev中,开证行对信用证条款“任何北欧港口”的理解,采取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依开证行逻辑,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北欧应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地理范围,而安特卫普则未被划入这一默认的地理范围,而应属于西欧的地理范围;同时,从公开网络资料www.mapsofworld.com中,可以确定北欧和西欧这两个用语通常具有的含义,安特卫普应属于西欧港口而非北欧港口,构成不符。
(二)指定银行秉持的信用证解释规则是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
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是指如果出现信用证条款含义模糊不清,那么对于信用证条款的直接制定人——开证行(间接人为开证申请人)较为不利的那种信用证条款解释具有优先性。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的第V段,直接体现了这种解释规则。TA.786rev2中,信用证规定单价为1.84 USD/KG,发票依据公重而非净重计算货物金额。国际商会根据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认为,在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支款金额的计算依据,如净重、毛重、公重等的情况下,用于计算支款金额的任何依据都是可以接受的,提交的发票以公重而非净重计算货物金额,不是不符点。
TA.796rev中,指定银行对信用证条款“任何北欧港口”的理解,采取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依指定银行逻辑,北欧港口没有明确的地理范围,是模糊不清的概念,同时,信用证又没有对北欧港口做出特别定义,因此,根据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对于接受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即受益人较为有利的那种信用证条款解释具有优先性,即安特卫普作为提单的起运港,满足信用证规定起运港为任何北欧港口的要求,没有不符点。
似乎开证行和指定银行所秉持的信用证解释规则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适用这两种规则后所获得的审单结果却是迥异的——适用开证行所秉持的“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提单存在不符点“安特卫普不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理范围内”;而如适用指定银行所秉持的“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则不存在不符点。
不同信用证解释规则的优先适用
接下来要问的问题是,TA.796rev中到底应优先适用哪条信用证解释规则?这涉及适用通常理解解释规则的预设前提:在具体语境下,“北欧港口”应有可以确定的通常含义。如果“北欧港口”的通常含义不明晰,呈现“亦此亦彼”的模糊性(我们姑且称具有这种模糊性的概念为“模糊概念”),就无法适用开证行所秉持的“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优先适用的信用证解释规则应为指定银行所秉持的“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
(一)“北欧港口”是否属于“模糊概念”
我们认为,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存在以下三项因素会导致概念出现“亦此亦彼”的模糊性:
一是模糊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TA.796rev下,“北欧”是地理概念,此类地理概念内涵的界定不仅取决于地理位置,还会受到地缘政治、气候、文化习俗、语言习惯等非地理因素的影响。较为极端的例子是“中亚”,这一地理概念就有以下五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来自前苏联官方的定义,即仅指其下属的五个加盟共和国哈萨克、吉尔吉斯、乌兹别克、塔吉克、土库曼;第二,是较为狭窄的概念,是指历史上曾经为俄罗斯所统治的位于亚洲中部的非斯拉夫人居住的地区;第三,指亚洲中部地区(不论这些地区是否曾受俄罗斯统治);第四,根据种族划分,即突厥人、东伊朗人居住的地区;第五,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苏联解体之前不久,根据气候和风俗做出的地域范围更为广阔的定义。又比如,“西欧”这个地理概念也有两种不同的界定。第一,狭义上指欧洲西部濒临大西洋的地区和附近岛屿(包括英国、爱尔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和摩纳哥);第二,从政治经济角度出发,也把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纳入西欧。“中东”、“远东”、“华北”等地理概念也都具有这种内涵的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认为,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类似“北欧”这类地理概念具有模糊性。而模糊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将导致外延的相互重叠。例如,地理位置位于欧洲中部的德国,既可以归属于“中欧”这个地理范畴,又属于以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为界定标准的“西欧”这个范畴;地理位置位于亚洲中部的蒙古国,既可以归属于“中亚”这个地理范畴,又属于以地缘政治为界定标准的“东北亚”这个范畴。
二是所描述的事物具有连续性。举例来说,信用证要求黄色布料(YELLOW CLOTH),而由买方驻出口国代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布料颜色为橙黄色(CLOTH WITH COLOUR ORANGE- YELLOW)。开证行拒付,不符点为检验报告所载明的货物描述颜色为橙黄色与信用证要求的黄色不一致。而受益人则认为没有不符点,其理由是信用证要求的黄色是一种色系,有黄色偏红、偏绿、偏白等,这些都属于黄色;同时,信用证如果要求的颜色是正黄色,应有特别说明。先不论此案例中的不符点是否存在,我们认为,颜色在光谱上是连续不断的,而用有限的词汇去描述具有连续性的颜色,这就使得各种颜色概念都具有模糊性。
类似“北欧”这类地理概念也是如此——北方也具有连续性,存在正北偏东和正北偏西两个不同的地理纬度。因此,从所描述的事物具有连续性这个角度来看,类似“北欧”这类地理概念具有模糊性,进而导致外延的相互重叠:从地理位置上看,安特卫普位于欧洲的西北部,而这既可以理解为欧洲西部偏北,也可以理解为欧洲北部偏西,如此,为何就不能认为安特卫普既可以归属于“西欧”这个范畴,同时又属于 “北欧”这个范畴?
三是内涵相对固定,但外延的边界却不明确。例如信用证要求货物描述为水果,而提交的发票显示货物为苹果、桃子和番茄。问题是番茄属于水果吗?我们认为,水果这个概念具有明确的内涵,但在水果和蔬菜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却没有明确的边界,应依不同人群的不同食用习惯而定。就信用证审单而言,与其说番茄属于水果,还不如说番茄既属于蔬菜,也可以说是水果的一种。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模糊概念”具有界限性。即有些模糊概念虽说语义模糊不清,但并非完全模糊无界,其外延往往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大致的界限。例如, TA.796rev下,如果提单的装货港显示为希腊的比雷埃夫斯港口,我们以为,审单结论理应与原案不同,不能由于北欧港口语义含糊不清而认为不符点不存在,因为北欧,在与南欧对比下,还是有一定的界限的。
回到TA.796rev,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信用证要求的“北欧港口”是模糊概念。在该案例下,不应适用通常理解解释规则,而应适用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故国际商会采纳了指定银行的观点,认为信用证的要求是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的。根据ISBP745第V段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应承担,由于没有对“任何北欧港口”应如何定义做出特别规定而带来的表述含糊不清的风险,提单没有不符点。
(二)信用证解释规则优先适用的原则
TA.796rev下开证行和指定银行关于信用证解释规则之争,以指定银行秉持的 “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获胜而告终。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多种信用证解释规则出现相互冲突时,应关注每种信用证解释规则所适用的预设前提,首先排除前提条件不具备的解释规则。
例如,信用证要求以空运方式将货物从东京运至上海,价格术语为CFR SHANGHAI,提交的发票显示的价格术语为CPT SHANGHAI。开证行秉持尽量使条款生效的解释规则,认为空运下的CFR是对默认的CFR的变形,发票显示的价格术语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存在不符点。受益人秉持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认为CFR只能适用水运运输,不能用于空运,信用证规定自相矛盾。根据ISBP745第V段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应承担由于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而带来的风险,没有不符点。这个回合还会像TA.796rev 一样,是“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又一次获取胜利吗?
我们认为,信用证解释规则的原则,应为在坚持表面审核的大原则下,尽一切可能去探求当事人的客观意思。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的预设前提是“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信用证条款在信用证整体语境下缺乏合理解释。在该案例下,基础交易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CFR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变更,从而调整CFR的适用范围。在这种合理解释下,显然,适用受益人秉持的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规则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即信用证条款没有“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提交的发票对于信用证要求的价格术语进行变更,构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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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
不过个人以为这类文章好像不太适合这个平台——因为这里是一些业务不太熟练的实际操作者寻求帮助的平台,即许多福友是来这里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而非学术性的平台。因此,这类学术性较强的文章,不大会引起反响。
所以,如果要在这里发表这类案例或问题的讨论,应该再做一些功课——把相关的案例或问题提炼一下,画龙点睛般的凝练出要点,那么,既有利于读者理解,又有利于有兴趣的读者参与讨论,否则,这样洋洋洒洒地一大堆文字,初学者或根底浅的读者恐怕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遑论借鉴或探讨了。
其实,这篇文章中提及的不过是两个案例——其一是指对于信用证中概念含糊条款容易引发争议,比如第一个案例中的信用证对于装运港要求的是北欧港口,而受益人实际在安特卫普装运,于是引发了不符点的争议。其实,对于应具有的操作者来说,这个问题其实可以从一开始就可以化解,即对于这种概念含糊的信用证条款,完全可以在执行前通过修改信用证的方式加以解决——即受益人可以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的该条款改为装运港为安特卫普港,或者改为欧洲的主要港口。这样就不会出现案例中的争议,何需为此劳神费心地弄出争议而打官司?!——所以,对于这类含糊的条款,就应该在一开始通过修改信用证加以避免,岂不是更加简单而实用?
文章中的第二个案例中关于信用证要求以空运方式将货物从东京运至上海,价格术语为CFR SHANGHAI,提交的发票显示的价格术语为CPT SHANGHAI这个问题。其实,这里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修改信用证,将CFR SHANGHAI 改为CPT SHANGHAI ,因为,正如案例的分析中所说,CFR只适用于海运或水运,而既然是空运,那么,对应的价格术语应该是CPT——这里可能是当初的受益人在报价时就用错价格术语,所以,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开立了这种术语的信用证条款。那么,不管怎样,作为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审核信用证的条款,并可以根据空运术语与信用证引用的术语的比较,可以发现这个问题,并及时提出修改建议而化解这类争议的发生,避免争议而达到顺利收汇的目的。
因此,还是那句话——打铁还需自身硬——操作者需要练就过硬的基本功,那么,完全可以将这篇文章中的争议从一开始就化解,从而顺利交单收款,岂不是事半而功倍?!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4-9-24 15: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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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楼上网友有同感。阳春白雪和者寡,下里巴人应者众。毕竟是在一线从事具体工作的朋友多。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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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为就如你说的及时改证,本文的作者不是谈实务,而是借此案例套讨论信用证解释的优先规则问题。 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国际贸易融资 或是加入我们群 175788242 (这群主要是融资,有兴趣者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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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这类文章不是很适合这里——该文章讨论的内容偏于学术性,或者是在争议裁判时,法院如何判决这类争议时需要探讨的内容。而作为实务操作者来说,首先要考虑的是怎样避免出现争议,并保证交单相符,顺利得到开证行的付款。
因此,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同。只有在操作者的失误,产生这类争议时,才会考虑这类争议的解决方法或争取主动的理由——因此,如前所述,需要将这类文章提炼后再来发表,这样才能够吸引和得到读者的理解和参与探讨。否则这样学术性偏强的大块儿文章,很难耐心的读完。即便耐心地读完,根底浅的读者仍然是不知所云,或一头雾水。那么,就失去了文章应该起到的作用和效果,岂不是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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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醒,今天将案例。 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国际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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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也想到有你这样的高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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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再发广告了,封了账号对你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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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就靠广告费生存,我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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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的版面,包论坛都有发贴者的签名栏,你负责的这些儿版面没有,你自已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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