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印度客户远期90天信用证,之前做过几单没问题。现在换领导了。又不愿意做了。
请教各位远期信用证的风险除了收款日期久以及汇率之外。风险在哪?
我理解的远期信用证流程如下
客户开具远期信用证90天,我司发货交单议付行-单据寄到对方银行-客户承诺90天后付款赎单-对方银行发承诺付款报文到我方银行-放单-客户提货-90天后付款。
我的意思,从对方银行发承诺付款报文到我方银行,此信用证银行风险已经完成转移-剩下就是等待。而不存在客户先提货,然后不好卖再找茬的情况吧? 客户倒闭对方银行也要付款的吧!(对方银行倒闭不住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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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可能会人为干涉不支付款项,或者是银行倒闭,是有这种可能的,只不过目前实在是没见过谁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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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开具远期信用证90天,我司发货交单议付行-单据寄到对方银行-客户承诺90天后付款赎单-对方银行发承诺付款报文到我方银行-放单-客户提货-90天后付款。”——这不是远期信用证的操作规范,而是远期D/P的操作流程。
远期承兑信用证的流程是——受益人完成装运,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做交单——交单行(或议付行审单)寄单给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一边审单,一边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受益人交单已经到达,并要求开证申请人审单——如果交单与信用证规定的要求相符,则开证行要求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履行到期付款的相关手续,然后对开证申请人放单——同时,开证行承兑汇票并通知交单行或议付行——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汇票到期时开证行对交单行或议付行付款,同时向开证申请人收取货款(除开证保证金之外的余款)——交单行或议付行收到价款后划款到受益人的账户。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将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是信用证的特点和基本性质——“不存在客户先提货,然后不好卖再找茬的情况。客户倒闭对方银行也要付款”——这个理解基本正确——且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单纯的单据买卖,不涉及实际货物。换句话说就是,无论是开证申请人还是开证,都不能够以实际货物的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这也是信用证的主要特性之一。
由此可知,只要吃透信用证的基本性质,这类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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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很多人觉得各种风险不敢做。视乎多此一举。
汇率不在讨论之列。
对方银行倒闭更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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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其实,信用证结算只有两种风险:1)开证行的信用,2)受益人是否能够做到相符交单——无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第一关键点是开证行的信用——如果开证行的信用没有问题。
即便真的遇到开证行倒闭(这种情况很少见),那么,只要受益人做到相符交单,且开证行已经放单给了开证申请人,则受益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开证行的清算而获得清偿——只是需要一定的清算结案的时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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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吃透信用证的基本性质,这类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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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抛开汇率及资金周转的问题,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和即期信用证的风险和流程其实是一样的。但是很多人谈远色变。更衍生出客户产品不好卖而不付款,以及银行倒闭风险等各种人云亦云的说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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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小的风险,即银行倒闭。
总体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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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抛开汇率及资金周转的问题,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和即期信用证的风险和流程其实是一样的”——之所以“谈远色变”,其实质是没有理解信用证的实质——即信用证单纯的单据买卖,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责任人,只要受益人相符交单,无论银行是否倒闭,那么,开证行就必须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而与实际货物毫无关系。另外就是因为没有吃透信用证的实质,也就人云亦云了。
想当初我们出口大型成套设备,金额一般都很大,360天的远期信用证是很平常的,3年、5年的信用证也是有的。最长的信用证付款期限是10年——不吃透信用证实质的岂不是要吓死了。当然,那时候的银行用现在的话说是很给力。
后来各个银行纷争国际贸易结算这块儿蛋糕,以至于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各银行信用证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大幅度下降,不断的出现纰漏。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致使各银行自己连议付都不敢做了,何况远期信用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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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不愿意做是因为收款时间比较常,考虑资金问题,大家都希望早点收到钱,钱在自己账户比在别人账户上强吧: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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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风险并不到,就是需要资金的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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