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驳:“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作为出票人有可能被追索



加拿大外贸

记得在本论坛就“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因为是汇票的出票人,因此,日后有被追索的风险经行过辩论。而近来论坛中常有这样的问题被提及,因此,专门就这一问题发帖,就标题所列给予专题论证,以正视听:

假远期信用证”实质上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融资便利的一种真远期信用证,即这种远期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远期付款,但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却是即期付款,且贴现的利息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所以,这种远期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就相当于是即期信用证但是因为受益人确实提交(签发)的是远期汇票,而即期收款,所以被业内称为“假远期信用证”——注意这里通常要加引号

知道了“假远期信用证”的实质,那么,这里有一个特殊点需要特别关注,那就是受益人提交的是远期汇票。正式因为这个远期汇票,说明该信用证的确属于远期信用证,只是开证行对该汇票做了贴现,因此受益人能够即期收款。而这个远期汇票就是本文需要特别论证的一个要点——

首先补习一些相关的知识点,以便大家能够充分理解,以及作为本文的论据加以论证:

1)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汇票)被承兑人(付款人)拒付后,该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直至出票人追讨价款的权利请注意:这里的定义是——当票据“被拒付后”,收款人或持票人才能够行使追索权,如果不是被拒付,而是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为破产而无力偿还,那么,收款人或持票人是不能够向其前手行(包括出票人)使追索权的

2)主债务人——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汇票的承兑人承兑了汇票之后,就成为了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因此,汇票一旦被承兑人承兑,那么,收款人或持票人与汇票的承兑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和债务关系

3)汇票的重贴现——是汇票的贴现人出售其贴进的汇票的行为。但是,请注意一般情况下只有中央银行才能够做重贴现业务。换句话说就是,只有中央银行才能够买进已被贴现的汇票,其它银行或贴现公司是不能够操作重贴现

好了,有了上述的知识点就可以驳斥“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是汇票的出票人而有可能被追索的风险——

首先,由重贴现的概念可知,“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是不能够由其它银行或贴现公司再贴现的,开证行想要再融资,必须向中央银行出售(贴现)该汇票。所以,不存在中央银行之外的其它持票人

其次,因为该汇票已被开证行所承兑,所以,开证行就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开证行向中央银行做了重贴现,那么,就构成了中央银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开证行破产之后,中央银行因为对开证行做了重贴现,所以取得了对开证行的债权,即中央银行得以凭该重贴现的汇票对重贴现的开证行有权行使债权。正式因为这种明确无误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便该开证行破产清偿,也是中央银行与该开证行之间进行,而与该汇票出票人(信用证的受益人)无关——因为,该中央银行与出票人之间没有债权关系而且,因为是该开证行破产,而不是该开证行拒付,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该汇票的持票人(中央银行)对出票人的追索关系那么,哪里来的“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因为是汇票的出票人而存在被追索的风险???

正因为是混淆追索权、重贴现(再贴现)的概念,以及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得以蒙蔽读者,以致那些没有票据结算知识,不知就里的读者被吓阻,结果误导了大家。

为了正视听,今特撰此文,做正本清源。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6-7-13 22: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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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一种意见。还有一种相反的意见存在,也有一大堆的理由。

其实,几十年前我就与人探讨过:假远期信用证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签发的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现象,为什么要去说它为贴现做法呢?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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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基本赞同楼主的结论,但不同意楼主的依据:
1)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所以“当票据“被拒付后”,收款人或持票人才能够行使追索权,如果不是被拒付,而是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为破产而无力偿还,那么,收款人或持票人是不能够向其前手行(包括出票人)使追索权的!”不是正确的。
2)    “汇票的重贴现——是汇票的贴现人出售其贴进的汇票的行为。但是,请注意:一般情况下只有中央银行才能够做重贴现业务。换句话说就是,只有中央银行才能够买进已被贴现的汇票,其它银行或贴现公司是不能够操作重贴现的。”

     这一条我不多说什么了。楼主或可百度一下“再贴现与转贴现”。再贴现确实是央行业务,但不禁止转贴现啊,信用证项下贴现后,融资银行转卖在香港非常流行。

    :lol :lol 票据法非我所长,都百度的。大家要养成内事不决问百度的习惯。

[ 本帖最后由 sneer 于 2016-7-14 1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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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习学习,看看大神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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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一些票据市场小知识,看看是不是事事都要去找中央银行。请特别注意通常很活跃的二级市场所起的作用:
  
通常所讲的票据市场是指票据交易和资金往来过程中产生的以票据的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
再贴现来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票据市场按照运作主体和功能的不同,分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
级市场。
  
一级市场,即票据的发行市场。票据发行包括签发和承兑,其中承兑是一级市场的核心业务。在这个市场
里,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凭证诞生,实现融资的功能,票据的基本关系人因贸易交换给付对价关系或其他资
金关系而使用票据,使其实现存在并交付。
  
二级市场,即票据的交易市场。交易包括票据背书转让、直贴现、转贴现等业务。二级市场实现了票据的
流动、货币政策的传导、市场信息反馈等功能,是票据流通关系人、投资机构、市场经纪人进行交易的场
所。
  

三级市场,即票据的再贴现市场。持有已贴现票据的商业银行因流动性需求,到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
再贴现。中央银行承担双重角色:一是最终贷款人的角色;二是监控调解者,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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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证行想要再融资,必须向中央银行出售(贴现)该汇票。所以,不存在中央银行之外的其它持票人。”

楼上说的二级市场, 开证行是不是可去那里融通资金呢。还是非得去三级市场不可呢?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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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是票据的交易市场。即票据的原持票人转让票据,或做贴现的市场。

而三级市场是“票据的再贴现市场”。即持有已贴现票据的商业银行因流动性需求,到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再贴现。对于“假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行而言,其本身是该票据的承兑人,且是其本身对原出票人所做的贴现。而由于其因流动性需求,所以,要到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再贴现。因此,这种情况是不能够到二级市场去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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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道的大把大把的相关事就不再赘述不举例了。

楼上SNEER说的“ 信用证项下贴现后,融资银行转卖在香港非常流行。 ”怎样理解好呢?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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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中央银行吗?——这是香港地区这种情况的特例。所以,特例不能够概括普遍规律。这一点不用赘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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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答复awen与剑鱼:

如果香港银行买入了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180天的....未到期前,因规模限制等原因,中途卖给了其他银行。

国内招商也经常这样干,我公司在招商离岸做背对背LC, 开始是离岸直接融资,期限到一半,卖别人了(当然不是央行)。我经常为招商账上莫名其妙的款项收支头疼:比如招商直接融资利率2%,180天的,过了30天,它1.5%卖别人了,就会重新计算并结算利息.....

类似招商这种在岸业开信用证到离岸中心,在岸承兑,离岸融资,半途卖掉的,出票人还真存在被追索的可能。


我同意楼主结论,只是说实务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不是没有理论上可能。

福费廷转卖市场越来越发达了,连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参与。

[ 本帖最后由 sneer 于 2016-7-14 16: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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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这样的说法。如果说,没有中央银行,就可以有票据二级市场的话,那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都不应该有票据二级市场,因为这些国家都有中央银行。

顺便说一下, HKMA 香港金管局具有香港地区“中央银行”的性质,担当类似香港地区“中央银行”的角色。.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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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的合同是即期的,进口商为了融资方便,要求银行开立承兑信用证,通过向银行融资对受益人即期付款,融资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这就是通常我们在说的假远期信用证的操作。也就是,从进口商角度说,是真远期;从出口商角度说,是真即期或假远期。

假远期只是国人的一种土八路叫法,国外有称这种情况为 BUYER‘S USANCE L/C(买方远期信用证)。所以有人说,假远期信用证之操作,就其本质讲,是一种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进口押汇”。这是有道理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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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了解一下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中说的:“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所以,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央行。但商业银行并不一定非要向其再贴现,而是可以通过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转贴现去融通资金。如果银行间市场利率低于央行再贴现利率且资金借入更为灵活便捷,票据市场参与各方通常会选择向银行间市场寻求资金来源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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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混淆概念——

二级市场是承兑人之外的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票据买卖的市场。而三级市场是票据的承兑人对以自己为承兑人的票据贴现后,因流动性需求,到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再贴现——请不要把二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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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索事,总得来说,这种意见占些上风:

根据大多数国家票据法的一般规定,在票面记载的付款人承兑后,远期汇票可进入票据贴现市场流通,汇票到期之前,一旦承兑人发生破产等支付困难,出票人可能会面临被正当持票人追索的风险。从期票市场流通的角度看,在远期汇票到期之前,只要有可能的正当持票人存在,受益人作为远期汇票的出票人,被正当持票人追索的潜在风险就不能说绝对没有。所以,有可能的话,精明的受益人会通过对远期汇票加列免予追索的记载来规避此类风险。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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