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各位大咖,鄙人遇见一个小问题,想与大家讨论一下:
我司一客户由于开发了一款新产品,打算先出运一小批货物,待确认后,到时候剩下的货物再全部出掉,请问这样是否需要两次交单?
而我们考虑到两次交单会产生交单成本,想打算一次交单,所以我把想法表达一下,看这样操作可以不?
1、信用证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分批装运的具体数量和相应的日期,只是允许分批出运
2、单据描述要求没涉及到具体的数量、毛重、相关日期、只是参照具体形式发票号
3、客户要求我们两次发货。
我们打算做法如下:
1、先发一小部分给客户,直接提单电放给客户,不交单;
2、等剩下的货物全部出运后,准备一套单据交单;
单据准备如下:
关于发票:由于之前出口一部分,剩下的部分数量变少了,但为了要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一致,所以打算调整单价;
关于箱单:实际剩下多少就多少,提单也一样。
以上这样的操作合不合规范,是否可行?欢迎大家交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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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有点问题,信用证肯定要涉及到交单去,为了单据相符建议还是麻烦一次,分两次交单,这样信用证也符合,货物也没问题。不至于有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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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出货一次交单,我是安排同一信用证下 COMBINED PRESENTATION ACCEPTABLE 条款处理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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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2票一起交单时,第一票已经过了交单期,看一下交单期是21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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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用证是并没有明确要求多少数量,只是一个金额,只要金额与信用证一致,应该没问题。
唯一担心的是信用证上45A货描要求里有一条:
GLASS LID DETAILS AS PER THE PROFORMA INVOICE XXXXXX,
就是开证行如果有原始客户的形式发票合同,会认为我们少交货(实际出货是对的,相当于只交单剩下出货的数量),造成严重不符,这个是我担心的。
[ 本帖最后由 zhixiaodeng 于 2019-2-25 14: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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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交单期限15天,一票是3.10走一小部分,3.25走剩下的,间隔刚好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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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这种属于只交单一次。第一次出货没有交单,而第二次出货数量减少,单价上升,这种情况是可以操作的,但关键问题在于,你的客户是否同意这样的操作?是否影响客户清关?
只要客户同意,你的方法可行。银行不审核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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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客户反映过这个问题,分批出货会增加我们的交单成本,客户说可以让我们一次交单,
不会影响客户清关,因为单据都是真实对应的, 唯一的就是商业发票的单价增加了。
[ 本帖最后由 zhixiaodeng 于 2019-2-25 17: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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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单期为15天,而且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是在中国。那么,只要你能够在第一批的提单日期之后15日内,共同提交两批的单据给议付行,就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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