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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我也是做信用证的老司机了,面对船公司日新月异的要求,有时候也是深感无奈,要不是急着拿提单交单,我真的想跟他耗下去。出到孟加拉的信用证,CNEE 是开证行,NOTIFY 有两个,一个是申请人,一个是开证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名称和地址都打上了,货描有银行的BIN NO,申请人的TIN NO,VAT NO,各种NO都有。但是现在MCC 船公司要求CNEE 和NOTIFY 那里也要加上BIN NO 或者是TIN NO。
可以加上吗?信用证只要求SHOW 名称和地址,其他那些NO都是显示在货描里的。会不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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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和通知人栏目可以显示BIN NO和TIN NO,不会造成不符的,请放心吧。
你虽然是做信用证的老司机,但从你提问的问题看出,还没掌握到制单的“精髓”。不要追求镜像一致,有些情况不矛盾即可,要对UCP600有深入理解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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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与信用证没有冲突就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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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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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造成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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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msc吧,这个货代确实服务一般,要求特别多,这样操作没问题,不是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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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朋友们都在一起误导楼主了。这种情况下,通知人栏目显示BIN NO和TIN NO不妥,会造成不符的。
规定在此: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所以,从楼主的处理思路看,楼主比其他人在行。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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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awen2188 发表于 2016-11-15 2021
<br/>楼上的朋友们都在一起误导楼主了。这种情况下,通知人栏目显示BIN NO和TIN NO不妥,会造成不符的。<br/>规定在此:<br/>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
我有不同看法,按照UCP600art14条d款数据不矛盾即可,加上这些细节不影响单据相符,当然实务中更严谨的做法当然是按照信用证的来,但是货代往往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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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当初的“RESONABLE TIME”受到广泛质疑(后来被改掉了)一样,UCP600 14条d款之“数据不矛盾即可”的规定也实在不怎地,因为“不矛盾”的尺度常常不容易把握。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不矛盾?业界广泛地存在不解和争论,给业务操作带来许多麻烦。
所以,本案宜从严处理,以便保护受益人的自身交单安全。遵守的规则应该是600 14条j款:
600 14/j. When the address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applicant appear in any stipulated document, they need not be the same as those stated in the credit or in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but must be within the same country as the respective addresses mentioned in the credit. Contact details (telefax, telephone, email and the like) stated as part of the beneficiary’s and the applicant’s address will be disregarded. However, when the address and contact details of the applicant appear as part of the consignee or notify party details on a transport document subject to articles 19, 20, 21, 22, 23, 24 or 25, they must be as stated in the credit(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予以显示).
由此可见,对于运输单据而言,UCP600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因为运输单据中的收货方、通知方是极为重要的当事人信息,该信息的准确与否会决定着物权能否真正归属于确定的当事人。如果信用证就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的信息做出了明确要求,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去做,否则会导致单证不符。
货代不配合是另一码事。既然做了信用证,就应受规则制约,如此,受益人才能安全收款回来。
事在人为。我合作的货代,只要对他们说清了事,他们都很配合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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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仔细思考了一下还是觉得你说的在理!实务中制单应该尽量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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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处理信用证业务也是如此。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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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阿文兄的观点,我是有不同看法的。对于600 14/j.的解读,前面是说到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如果显示在除提单以外的单据上时,只需要与信用证规定的地址在同一国家即可,而如果是显示在提单的收货人或通知人栏目时,就应该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这里的一致,与前面作比较得知,不是镜像一致,而是不矛盾即可,与信用证规定的地址是同一个地址。
比如信用证规定申请人的地址为:AAA STREET, BBB TOWN, CCC PROVINCE, CHINA ,那么如果提单收货人显示了更为详细的地址,比如在前面增加了“EEE BULIDING”或者地址后面增加了Tel No 和 fax NO., 这绝对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将“AAA STREET"写成” FFF STREET" 那就是矛盾了,是不可以的。
信用证50A一般就只规定有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在信用证要求提单notify applicant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通知需要,我们在提单notify party增加了申请人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这是很常见的事,这个肯定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同理,在提单收货人和通知方栏目增加BIN NO, 也绝不是不符点,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的内容,与信用证没有冲突,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果开证行凭此拒付,是无理拒付,受益人有足够的理据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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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专家探讨探讨。
600 14/j的意思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意群(When……disregarded.):在说 什么样什么样的情况………是可以的。
第二意群(However, ……credit.):用带有强调语气的转折连词However打头 否定了第一意群所述的情况对运输单据收货人和被通知人也适应。同时,以“must be as stated in the credit ”字眼强调了 运输单据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予以显示”。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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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根据信用证要求下过托书给这家货代。他们都按照我们的要求出单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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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关系的楼主,只多不少就行
孟加拉信用证 开证行懂的,不会判定为不符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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