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求助坛里的大侠, 处理LC 下的单据,针对提单签章一直有个疑问。FOB下 签发的提单多数是HBL,通常是由货代(具备NVOCC) 签发。
按照国际惯例,若不是MBL,银行要求提单签章要显示 as agent of carrier xxx。
现有如下疑问:
1. NVOCC 理论上也是carrier, 可否理解成上述的carrier? 还需要一定显示as agent of carrier xxx?
2. 另外,此处的carrier, 若提单是NVOCC的名称,签章处是否一定要加上实际承运人的名称?
例如附件,签章后面内容是: signed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worldwide logistics holdings limited.
此处worldwide logistics holdings limited 也只是NVOCC的名称,这样交单是否会有不符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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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您好,你的理解基本是错误的,信用证没有定义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也没有定义有船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
不管是船东提单还是货代提单,不管是有船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所有提单的签署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提单要有承运人的名称 CARRIER: XXX
2. 提单需由承运人CARRIER或者其代理签署;
3. 提单如果是代理签署,那么要从签章或者印刷的文字清晰看出该代理的名称,且要表明其身份为AS AGENT OF THE CARRIER。
所以,船东提单的签署人也可以是AS AGENT FOR CARRIER的身份,实际上大部分船东提单也确实如此;货代提单的签署人也可以是AS CARRIER,有些货代会以承运人身份签署提单。
参考以下国际惯例:
UCP600.20.a.i
a. A bill of lading, however named, must appear to: a. 无论其称谓如何,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
I. indicates the name of the carrier and is signed by: I. 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 the carrier or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or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 the master or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Any signature by the carrier, master or agent must be identified as that of the carrier, master or agent.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
Any signature by an agent must indicate whether the agent has 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or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
你发提单看不清,无法帮你判断是否相符。
信用证下的单据,不仅仅要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还必须满足UCP600以及ISBP745,不精通这两个国际惯例,是很难做到相符交单的。可以从我的帖子下载“17种信用证单据制作要点”来学习一下,是结合UCP600以及ISBP745来整理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评论
谢谢 创华贸易 详细的解释。
在上,看了很多你关于LC的实操解释,受益非浅
评论
只要信用证上没有标明 货代提单可接受
提单必须是 承运人签署或者代表承运人签署
承运人 名称和身份
签署人 名称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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