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请教各位前辈,提单是具名收货人也就是我们的客户,可是通过建行寄单、银行要求提单背书,请问这是为什么呢建行联系不到托收的对接人,之前询问过帮忙审单的信用证老师,得到的答复是按理应该不需要这样操作。
目前公司的单证主管也不知道为何如此操作,只知道是因为之前的前辈是这样交待的,还请大家不吝赐教,在此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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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不作转让货权的背书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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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阿文老前辈的及时回复,那也就是说记名提单的货权本身就属于收货人,无论是TT还是托收付款方式应该都是不需要发货人做背书的。
只是不明白银行为何如此要求,这样的操作方式从去年7月持续到现在,也没听客户反馈过这样操作不能提货。
说来惭愧从事外贸单证工作十几年,感觉连皮毛都没学到,希望接下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继续请您也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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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无须背书,但背书后也不产生实质作用。
1)背书后由收货人提货,则背书仅属重复,不影响提货。
2)背书后由非收货人提货,则背书无效,所以不能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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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复,以后有机会再问问建行为何如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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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真正吃透了相关的概念的基本定义,有些问题就可以不解自答了。
比如,背书的意义在于转让,即只有转让票据或海运正本提单时才需要持票人背书。
而海运正本提单是货权凭证,相当于准票据,可以转让,而空白指示提单需要经过发货人,或记名指示提单需要经过记名背书人背书,才能够转让——托收项下的提单,或信用证项下的提单的移交就是转让货权。
但记名提单除外,因为记名提单不是货权凭证。
由此可知,记名提单不需要背书。
另外,对于非记名的正本海运提单来说,背书其实又有两个意义:其一就是前面所说的转让货权,其二是实际收货人在目的港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物时,需要向承运人提交任意一份经过收货人背书的正本提单,意在证明收货人的身份。而承运人凭此经收货人背书的正本提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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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瞎搞了,别听他们的,DP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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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常识,托收行并不审核托收业务项下的运输单据,最好咨询托收行为何要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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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复,托收行的要求确实让人疑惑,以前工作中也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自己作为一名单证本职工作也不熟练,以后有机会还是需要问一下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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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复,我自己的工作水平也有待提高,需要向大家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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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前辈的用心回复,虽说做单证时间不短可是都是在一般贸易公司工作,通常也只有一名单证,业务也比较简单。
像目前所在公司有一名单证主管,3名单证同事,算是第一次接触到这么多同行。对于本公司只要是托收方式就必须要提单背书一直有疑惑,也询问过我们的主管,她在这方面也是遵循上一任前辈的做法,至于为什么也不清楚,只知道有一次没有备书还被银行叫过去盖章。以后有机会还是会问一下银行为什么如此要求,毕竟出过的这些货托收方式的提单都是收货人本身,这样的情况下发货人在提单上背书确实是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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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问题如果不但能够知其然,而且能够做到知其所以然的话,那么,应对起来就容易的多。如果经验足够丰富,那么就可以说是易如反掌。
因此,吃透相关的基本概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基本概念是管一辈子的,也就是说,一切皆可从基本概念出发而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万变不离其宗。
多来论坛看看相关的讨论会有所收获。如果能够带着问题学习和探讨,则进步就会很快,有时甚至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也不为过。但关键是用心。
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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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
记名提单不是货权凭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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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不是货权凭证,所以不能够转让,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也可以提货。
而货权凭证必需是持单人才能够有权提货,换句话说就是,持有正本货权凭证才拥有提货权。背书后可以转让——正因为指示提单是货权凭证,因此有了票据的性质,所以才能够通过背书转让。因此,正本海运提单算是“准票据”,也就是有了票据转让的性质而可以通过背书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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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不是货权凭证,能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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