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在学习吴百福的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在第152页第三点中有一句话“银行承兑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我一直不能理解这句话,百度了很久也没有找到能说服自己的解释,没办法只好自己硬着来理解,最终找到了一个能说服自己的说法,但是不知道我的理解是不是正确的,希望各位福友指导指导。设进口方(进口商和开证行)为A, 出口商为B, 议付行为C
合同签订即可以认为是A欠B钱,B欠A货,这是我们暂时不考虑货的事,就只有A欠B钱。
此时B向C提交了汇票和单据,C议付,汇票中出票人为出口商B,付款人为开证行A,收款人为议付行C。
这一步操作我理解为 B向C开了张借条(即汇票),C借给B钱,这里汇票即为借条,但同时汇票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跟C说:A欠我(B)钱,我跟你借这笔钱你跟A拿就好。如果A同意了(相当于承兑),那么就是A欠C钱了,此时债务人就变成A了,跟B没关系。但是如果A承诺付钱但是不付钱的话,C肯定是认开借条的B,还是会找B要钱,所以说这个情况下B又成为债务人了,所以就有A是主债务人,B是次债务人的说法。
这一套操作下来,好像也解释了为什么议付行具有追索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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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最好找一本国际贸易实务课本,全面的学习,或许就会理解这个问题了。
你所学习的教材似乎比较古老了,现在已经没有银行承兑汇票了,现在除了信用证,托收,其次就是直接电汇。
此外,银行承兑汇票并非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这是两个不同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是过去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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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在这点上说的主要是承兑信用证下的承兑汇票。围着它转去理解。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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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什么 难理解的? 这里的"债务人", 是指买入该汇票的持票人而言的, 对"持票人"而言.汇票到期后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承兑人没有付款的,可以向 任意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追索,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的权力 .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在承兑前确实不是"承兑汇票", 承兑人承兑后, 就是"承兑汇票", 适用同一部 <票据法>
[ 本帖最后由 sneer 于 2020-5-27 08: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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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给钱的,债权人是要钱的。汇票的持票人是债权人,不是债务人。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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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在我国签发的国际票据。学习和理解,可参照我国的票据法并结合参考日内瓦统一法,英国票据法和联合国统一汇票本票法草案。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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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这句话中的“银行承兑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是错误。即这里把基本概念混淆了——
银行汇票是银行应出票人(买家或进口商)签发的,以银行自身为付款人的票据。是银行信用。而不是出口商签发的。
另外,信用证项下由出口商签发的汇票是商业汇票,而不是银行汇票。且该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行,即开证行是该汇票的债务人,而签发该汇票的出口商是债权人。在经过议付后,出口商把该汇票的债权让渡给了议付行,所以,议付行在对出口商垫付价款(议付)后,取得了对开证行的债权而成为债权人。此时,何来的进口商到成了债权人,而议付行成了债务人,和出口商成了次债务人之说?
把两个概念混淆了,自然解释不通,甚至错上加错了。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20-5-27 15: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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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是书里写的。。。所以我一直想不通,后来就自己尝试理解,也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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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沒有错,它是站在逆汇法的角度上说事的,信用证和托收之类是逆汇法的结算方式,卖方通过银行要钱的。而剑魚辩的是顺汇法,票汇之类是顺汇结算方式,买方主动寄汇票给卖方钱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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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kq_zhangxihong 发表于 2020-5-27 1720
这句话是书里写的。。。所以我一直想不通,后来就自己尝试理解,也不知道对不对
本案所提的债务人慨念是从票据法层面上去定义的,重点不在实物买卖造成的我给货你欠钱。这样去学会克服因惯有思维而带来的理解障碍。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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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也没错啊,“银行承兑汇票”不是“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
别说我针对 谁啊,因为确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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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起探讨探讨,
我在上面说了该句子的这点在说法上是与承兑信用证有关的,即汇票由出口商签发,被银行承兑后,可说成银行承兑汇票。至于为什么该汇票的签发人出口商是债务人,那是受谁签字谁负责的国际惯例的约束所致。所以,未被承兑前,出口商是主债务人。而被银行承兑后,出口商的债务责任仍在,但地位降低了,主债务人是承兑银行。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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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承兑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之事放到票据市场去,通过票据交易的实务做法验证一下,不明白之处会明白许多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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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老师,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这句话,我也是理解的很糊涂。
如果是在国内的交易中,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没有被承兑之前,他是付款人(债务人),如果被银行承兑了的话,银行就变成了付款人(债务人),而出票人就变成了次要的付款人,这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
可是在国际贸易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开证行或承兑行是付款人,受益人的账户行一般是收款人吧,那汇票的签发人(出口商)为什么变成债务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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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惯有思维的束缚和相关知识及经验的储备不足而影响融会贯通,很多人都有着类似的困惑,总认为卖方在任何场合下都是债务人。这是不对的。本案说的债务人的出发角度是票据的流通环节,不在货物的买卖关系方面。这个理解方向首先要把握住。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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