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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跟单信用证?有什么特点?评论
随便买一本外贸实务书上应该就会有的吧,我们的坛子里就多的是,搜搜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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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其根本的作用是能够保证卖方得到货款,买方得到货物。然而,需要信用证涉及到的各方---银行、买方、卖方必须诚实可信。
跟单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简单,当买方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向本国银行申请开具向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方)付款的信用证,卖方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将能够证明货物已经出运而且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交与银行议付。证明货物出运的主要单据是提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方约定的单据,如原产地证明、商业发标、保险单等。
那么,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中起什么作用呢?当开证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文件后,开证行会将约定的货款付给卖方(或受益人)。通常,开证行要求卖方将单据交给其本国的银行,该银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将全套完整的单据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将这些文件转交给买方(开证申请人)。
为使跟单信用体系运转良好,削弱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卖方提供给银行的文件必须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而且执行贸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值得信赖的。当然,银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则履行付款义务。但是银行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不符或文件失效,这时跟单信用证就失效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正确性时非常谨慎,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这是银行接受议付或拒付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
跟单信用证体系下,银行操作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例如,银行处理原产地证明时,并没有考虑货物的实际状态,银行只考虑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但是,有些文件银行是不予考虑的,如印刷在提单背面的条款,银行处理单据的准则是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下,卖方和买方怎样才能降低风险呢?
首先,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国际贸易是从订立合同开始的,合同中应阐明买方申请开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清晰、简单可核实并且限制条款少。买方对运输单据的规定要具体、如提单的种类、由谁签发等。买方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的品名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第一流的承运人”、“特定天气状况下装船”之类的语言。当卖方向银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迟。除进口清关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进口方(买方)不应要求过多的文件,因为文件越多,银行遇到单证不符点的机会越大,这必将影响跟单信用证体系的顺利运行。
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及时、认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即根据销售合同地条款开始备货,准备出运。但是,当卖方根据销售合同准备好单据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议付,而对销售合同一无所知。由此,必将造成议付失败或有条件议付。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衙及时与销售合同比较,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更改信用证,上述麻烦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货主不要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实际上,货主都知道,应该使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真实地反映出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发生过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况。但是,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的待出运货物状态进行批注,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银行方面十分反对。有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保函的,而且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是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旦这种保函落入买方手里,那么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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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用我说了拉,楼上的说的那么那么清晰了啊
我所理解的跟单其实是把出口所需要的单据连同信用证一起的
包括有:提单,发票,装箱单, 保险,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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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jade, 也感谢其他两位!
这么说,跟单信用证也就等于一般意义上说的信用证吧? 我还以为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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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学到了一些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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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详细的内容啊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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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跟你讲:跟单就是跟随单证,跟单信用证,就是跟随单证的信用证。要专业点,就买本有关《国际贸易》的书去学习或是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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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跟单信用证容易被卖方骗,因为卖方提供的全是文件,至于是否有真实货物,银行根本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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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话不然——提出此疑问,说明对信用证产生的根源,以及银行(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的作用和角色没有了解或了解不透彻。
国际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的国际贸易,不是市场上的小买卖,款/货不能够当面结算和交接,由此引发买卖双方对于先交货还是先付款这个矛盾无法解决,也就是买卖双方承诺的先交货后付款,或者先付款和交货都属于商业承诺或信用,不能使对方完全相信。于是引入银行信用,即钱款和代表货权的提单等单据,通过银行(开证行)传递,并且由银行(开证行)担保,只要卖方做到按照银行(信用证)的指示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银行(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卖方)即期或到期付款,也就开证行承担了跟单信用证的第一付款责任人的角色——换句话说就是,信用证的实质是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是申请,及在获得开证申请人相关的付款保证后,购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在开证申请人履行了对开证行的付款或保证付款的手续后,再将代表货权的相关的单据移交给开证申请人。这个过程中,银行(开证行)的原则是不介入买卖双方的实际交易,即开证行不对实际货物和单据的真实性作辨别或识别(实际上开证行也没有能力或精力来识别或辨别),只是针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相符性加以比对——相符既付款,不符则拒付。所以说,跟单信用证的实质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银行不承担相关的风险——这是银行介入这类结算的原则。
另外,跟单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对于不同方风险是同时存在的——作为开证申请人(买方)担心实际货物不符,以及受益人担心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故意构设陷阱而不付款等等,这类利用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风险和案例还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这是买卖双方需要考察和防范的商业风险,与跟单信用证结算本身无关。就好比吃饭可能被噎死,而说实物不能吃,甚至采取极端措施,也就是因噎废食吧?用更俗的俗语话来说就是,总不能拉不出粑粑赖茅房吧。
又,上述所谓风险其实完全可以通过经验和技术手段加以避免——交易前对对方的实力、信誉/信用等做比较详细的考察,然后选择有实力、信用/信誉好的供应商或买家进行交易,并在交货、装运环节加以关注或防范,这样就能够避免相关的风险。
至于被利用跟单信用证诈骗成功的相关方,只能说被诈骗者自己技不如人,没有经验或者防范以示差,选择的交易对象错误,而不能够说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好云云。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21-6-19 11: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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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假单据等行骗可被法院止付令STOP PAYMENT.
买方的不付款处理起来就很是麻烦了。
所以,贸易伙伴选得好,非常重要。一定要小心翼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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