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sohu 的悲剧下场



加拿大外贸

原告:singaporebestmetalproducts。

法定代表人:xiangying。

委托代理人:罗亚菲,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邰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汪永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华兵,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ingaporebestmetalproducts(以下简称sbm公司)起诉被告广州市邰达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亚菲、被告委托代理人贺华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sbm公司诉称:原告公司是新加坡一家专门从事批发、销售不锈钢管的注册公司,2011年5月原告公司收到印度尼西亚一家名为ptcapitalturbinesindonesia公司的采购订单,经过与印尼公司的协商谈判,原告决定向被告采购这批货物。2011年5月底,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该批货物的规格及质量进行了约定,双方确定货物的规格为asme-sa192及asme-sa213grt22两种。2011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钢管采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方向原告方提供一批价值125519.93美元的货物,并且该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如果货物没有通过第三方的检验,被告愿意偿还相当于两倍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于2011年6月29日将定金即37655.98美元汇入了被告方银行账户。2011年7月,印尼公司按照商业惯例在接受货物之前,请求上海欧亚电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ureauveritas)在上海的全资子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货物的化学成分中均含有铜。而根据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对该两种钢管产品规格说明书中规定:asme-sa192型钢管除了含有碳、锰、磷、硫、硅5种化学成分外,不能含有其他任何化学成分,而asme-sa213grt22型钢管中只允许含有碳、锰、磷、硫、硅、铬、钼7种化学成分,铜是不被允许的,由此该批产品中化学成分不应含有铜。不仅如此,原告方还在之前的邮件中特别强调该批货物的铜(cu)含量必须为零,被告方也通过邮件的方式保证了铜(cu)含量为零。然而,如上所述bv检测报告中均检出该批产品含有铜,因此该批产品明显没有达到产品的生产标准,更无法达到原告的技术要求。由于被告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生产标准,原告方因此遭到印尼公司的追偿,并赔偿印尼公司63000美元折算成人民币400239元,且原告方为应付本次诉讼,耗费许多人力物力。鉴于上述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采购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本案违约责任,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即采购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处理,即被告偿还相当于两倍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251039.86美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定金37655.98美元,合计人民币243720.8元;2、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51039.86美元,合计人民币1563137.35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10239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邰达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存在大量与事实不符之处,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确定双方买卖标的物钢管的交付标准,理应以原被告双方2011年6月28日签署的采购合同(po和pi)为准。1、2011年5月24日至5月27日期间,原告通过邮件、电话、msn等方式向被告工作人员询盘,要求采购一批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sa192及sa213标准的钢管,被告此次询盘的最终回复是,钢管只能按照asme标准生产,并且是含有铜元素的,铜元素含量不为0。此后,原告再也没有就此采购询盘与被告进行过联系。2、直到2011年6月27日,上午9:45分,原告发给被告一封主题为锅炉订单邮件,邮件内容除了交货期为28天、目标价是13万美元、付款方式等外,关于钢管的质量标准写到“一定要保证是按asmesa192/sa213的标准来生产。”从原告此封采购意向订单可以看出,原告仅要求被告按照asmesa192/sa213的标准来生产,且铜(cu)元素的含量并未做要求,也就是说,原告采购意向订单并未要求铜(cu)元素的含量为0。3、从上述2011年6月27日上午9:45分第一封采购意向订单开始,在6月27日、28日两天内,双方对合同价、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多次协商变更,但关于交货标准,双方始终明确以asmesa192/sa213的标准作为采购交货标准,原告从未要求铜含量为0,最终在2011年6月28日双方签署了采购合同(po)和形式发票(pi)。采购合同(po)和形式发票(pi)均以asmesa192/sa213的标准作为标的物钢管的采购标准,也根本未约定要求钢管的铜含量为0。因此,原告所称被告在邮件中保证产品钢管的铜含量为0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关于该批产品应以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约定的asmesa192/sa213标准作为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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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和soho有啥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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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诉称“根据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对该两种钢管标准要求,asmesa192型钢管除了含有碳、锰、硅、磷、硫五种元素化学成分外,不能含有其他任何化学成分,而asmesa213grt22型钢管中只允许含有碳、锰、硅、磷、硫、铬、钼7种元素,铜是不被允许的”。原告上述理解和说法不正确。1、asmesa192标准第7.1条规定了此种钢管所应含有的五种元素(碳、锰、硅、磷、硫)及其含量,7.2条规定“不允许特意添加除7.1条之外的合金元素”。实际上,作为钢材行业内专业人士都非常清楚的一个常识是:钢管(钢材)是通过原料(如矿石等)冶炼而来时,原料中必定天然的含有各种化学元素,只是每种化学元素的含量多少不同而已。asmesa192标准钢管,应含有7.1条规定的五种元素(碳、锰、硅、磷、硫)且含量应符合7.1条规定,对于原料等中的非规定元素,包括铜的含量是不作要求的,也就是说允许铜元素存在。7.2条只是规定,在钢管生产过程中,不得特意(刻意、专门)添加除7.1条之外的合金元素,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有意添加的元素,对于本身存在的非规定(残余元素,如铜等),asmesa192标准是没有作要求的。也就是说,asmesa192标准并没有要求钢管中的非规定元素铜的含量为0。asmesa213标准中,对于t22型钢管,通过列表形式列举了7种元素及每种元素含量,对于其他元素及其含量未作要求。和上面asmesa192标准道理一样,asmesa213标准对t22型钢管的其他元素栏未作要求,是指对于其他非规定元素(如铜等),该标准不作规定,允许天然存在,并不是要求其他元素含量全部为0。假如该标准要求除7种元素外的其他元素的含量全部为0,则该标准应标示其他元素含量为0。另外,按照原告的理解,asmesa192标准钢管只允许碳(c)、锰(mn)、硅(si)、磷(p)、硫(s)五种元素存在,而不允许其他任何化学元素,而根据该标准给出的五种元素的含量要求,这五种元素所占比例最高仅为1.13%,那么请问还有98%以上的物质是什么?根据常理可知,另外98%以上的物质肯定是其他化学成分构成,因此原告所理解的“除五种元素外不得含有其他任何化学成分”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对于asmesa213grt22型钢管来说,也是同样道理,该钢管7种元素所占比例最高为5.03%,那么请问还有94%以上的物质是什么呢?难道也要求其他94%以上的物质不得含有其他任何化学成分?如此理解,显然也是错误的。为正确适用上述asme标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751标准,即《钢制品化学分析方法、实验操作和术语》中,有相应内容规定。根据该标准,对于非规定元素,asmesa192/213grt22标准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规定其含量范围。也就是说,对于asmesa192/213grt22标准的非规定元素,没有规定含量范围,当然不能理解为该标准规定不能含有铜元素或者说是铜元素含量应为0的结论。我国对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也有国家标准(gb5310-2008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其中规定了各种牌号的钢及对应的化学成分要求,有些牌号的钢对铜含量有要求,有些牌号的钢对铜含量没作要求,但是没有任何一种牌号的钢对铜含量要求达到0。另外表3特别备注:除非冶炼需要,未经需方同意,不允许在钢中有意添加本表中未提及的元素。该规定与asmesa192标准中7.2条规定是一致的。这可以进一步说明和验证被告对asmesa192标准中7.2条的理解是正确的。根据原告印尼客户委托的检验机构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公司签发的另一份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钢管中含有铜元素,但是结论是符合asmesa192标准的。由此可以证明asmesa192标准并不是不允许铜元素的存在。这也可以佐证原告对asmesa192标准的理解是错误的。
三、原告提交的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判断被告产品不符合原被告采购合同约定的依据。bv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依据原告与其客户印尼公司采购订单的约定(铜含量为0)作为判断依据,并据此最终判定该批钢管不合格。而根据原被告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asmesa192/213grt22标准交货,如前述,asmesa192/213grt22标准并未要求铜含量为0。因此,bv公司该份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被告产品不符合原被告采购合同关于交货质量标准的约定。

4、根据被告提供给原告钢管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mtc)显示,被告所供产品是合格的,是符合原被告双方采购合同要求的。原告拒收产品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有权没收定金,并保留追究原告给被告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5、其他问题。1、原告与其印尼客户之间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无关。2、关于几种asme标准的关系。sa192引用标准包括a450,a450的适用文件包括a751。sa213引用标准包括sa1016、sa1016引用标准包括a751。因此,a751标准均适用于sa192和sa213。3、原告称在2011年5月份收到印尼公司的采购订单,这与事实不符,原告与印尼公司关于涉案货物的采购订单是2011年6月22日,双方2011年5月份往来的邮件并不构成要约,关于本案采购合同的要约,原告方发出要约的时间是2011年6月27日上午9点45分。


经审理查明:sbm公司系新加坡公司。2011年5月,sbm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邰达公司就锅炉管等钢管商品进行询盘。2011年5月26日上午10:30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我们给你的报价已经是我们的最低价了。我们保证会完全按照标准来生产锅炉。期待你的答复”。5月27日14:58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在此我给你发送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sa192和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sa213t22钢管的工厂质检证书样板”,其中sa192标准的工厂质检书样板中的铜元素的化学成分为0.11%,另一份工厂质检证书样板中cu含量未作标示,两份工厂质检证书中均显示采用的是“nondestructivetest(注:即非破坏性试验,下同)”。15:43分,sbm公司给邰达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感谢你发送的工厂质检证书。但是,根据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第二部分,要求如下,客户也做同样要求:化学成分(%)碳:0.06-0.18;锰:0.27-0.63;硅:《0.25;磷:《0.035;硫:《0.035;铬、镍和铜:0”15:56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我们可以根据你的要求将铬、镍、铜降为0。请查收我们发给您的工厂质检证书修改版”,在电子邮件附件的两份工厂质检证书中,均未标示铜元素的化学成分、均显示采用的是“nondestructivetest”。15:59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我方报价的钢管符合标准和材料要求。我方具有锅炉管方面的经验”。17:59分,邰达公司再次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请对随件附上的关于我方之前出口的asmesa192管子的工厂质量证明书进行核对。我方承诺根据asmesa192标准生产此种管子。并且我方可以接受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果当事人检验报告不符合标准,那么你方可以拒绝购买管子”,在电子邮件附件的工厂质量证明书中,铜元素的化学成分为2%。

2011年6月27日9:25分,sbm公司给邰达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请见最新的采购明细,并报价印度尼西亚泗水到岸价格。交货期是28天(准备发货),目标价是130000美元,付款条件是:通过电汇支付30%作为预付定金,发货前通过信用证支付70%。一定要保证是按asmesa192/sa213的标准来生产。请参见以下的化学成分标准。因为客户急需要这批材料,如果你能在今天确定接下这个单子,我公司可以马上与你签合同,并转账30%开始生产”,电子邮件正文的表格显示“标准astma192/asmesa192、牌号a192/sa192、化学成分:铜/”,电子邮件的附件列有水管、降水管及过热器管2的尺寸、规格及数量。12:20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附件是修改后的最新报价,请查收。付款方式我们可以接受通过电汇支付30%作为预付定金,发货前通过信用证支付70%。化学成分也可以达到你的要求。不过,交货期我们满足不了,最快的交货期是50天,因为有近8000多吨的货物要生产,抱歉”。13:58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我这里没有asmesa192的bv检验样本,我这里有一个最新的astma179的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检验样本,上个月交货的,可以发给你参考一下”。17:02分,sbm公司给邰达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经过商议后,请查看附件采购订单草稿以便你方进行确认。如果没有任何异议,在你方做出确认之后我将出具正式的采购订单”。17:29分,邰达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就采购订单的交货时间及总金额方面的问题与sbm公司进行协商。18:47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附件是修改后的报价和pi。麻烦确认一下,如果没有问题的话,我们盖章发给你”。

2011年6月28日下午18:08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1、请在形式发票和采购订单上签字,然后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发回给我方。2、请在转账30%货款作为预付定金时把银行的swift复印件发送给我方,然后我方将会负责跟进”。18:42分,sbm公司给邰达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请查阅附件发票和采购订单,sbm已在该发票和采购订单上签字及盖章。请在正式签署和盖章之后把采购订单发回给我方”。19:01分,邰达公司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请查收采购订单,我们已经按照要求签字盖章”。19:11分,邰达公司再次给sbm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采购订单已经签字盖章给你了。我们已经下班了,明天上午请付款,付款直接银行水单传我一下,谢谢。收到水单之后我们马上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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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订单号为psbm280601,列有15种尺寸的钢管及其各自的规格、数量以及单价,其中第1至13种钢管的规格为asmesa192、第14、15种钢管的规格为asmesa213grt22、总金额为125519.93美元,付款条件为通过电汇支付30%作为预付定金,在收到装箱单和形式发票后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剩余的70%、交货日期为收到预付定金后50天内发货、目标价印尼泗水到岸价格;该订单另载明“条款和条件1、长度:指定的固定长度;2、总数量和金额上下浮动额:0/+5%;3、工厂质量证明书:欧洲标准10204.3.1b;4、包装:用包裹和罩端进行编织;5、在热处理之后最后加工货物;6、由终端用户指定进行第三方检验,相关费用由终端用户承担;7、装货港:上海港;8、原产国:中国;9、如果只是由于工厂的原因导致延迟,那么工厂将每周支付采购订单的1%作为长途(ld)费用;10、邰达同意如果终端用户及/或受委任的第三方检验员不接受货物,那么将向sbm赔偿采购订单价格的双倍金额;11、交货日期参考上述表格,运货到泗水港需要花费9-12天的时间。”《形式发票》亦列有15种钢管,尺寸、规格、数量及单价、总金额与《采购订单》一致,另载明“1、价格条款:印尼泗水到岸价格;2、总数量和金额上下浮动额:0/+5%;3、交货日期:收到预付定金后50天;4、付款:通过电汇支付30%作为预付定金(37655.98美元),收到装箱单和形式发票之后在发货前通过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70%;5、包装:用包裹和罩端进行编织;6、在进行热处理后最后加工货物;7、标记:标准,材料、尺寸和炉号;8、装货港:上海港;9、原产国:中国;10、如果只是由于工厂的原因导致延迟,那么工厂将每周支付采购订单的1%作为长途(ld)费用;11、长度:指定的固定长度;12、工厂质量证明书:欧洲标准10204.3.1b;13、邰达同意如果终端用户及/或受委任的第三方检验员不接受货物,那么将向sbm赔偿采购订单价格的双倍金额;14、银行资料……”。

2011年6月29日,sbm公司向邰达公司汇款37655.98美元。

2011年8月26日,bureauveritas(必维国际检验集团)的上海分局应客户作出检验报告号为ons/s-11/057-001的最终报告(以下简称bv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载明“bv客户:capitalturbinesindonesia;采购订单号ns/s-11/057(bv客户);生产商:江苏华顺钢管有限公司;采购订单号:无(生产商客户);检验要求方:bv印度尼西亚;高压工作下的无缝碳素钢锅炉管的标准规范:asmesa192;铁素体和奥氏体合金钢锅炉;过热器和热交换器管的标准规范:asmesa213;碳素、铁素体合金和奥氏体合金钢管的一般要求规范:asmesa450;碳素、铁素体合金钢和奥氏体合金钢管的一般要求规范:asmesa1016;”bv检测报告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具体检验信息显示“1、根据采购订单的要求,生产商必须确保产品化学成分中没有铜。而现在的检查结果是不合格的。2、根据asmesa450第28.1条,缺少了生产商的名称或品牌。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3、根据asmesa192-2010的要求,每条管子必须进行静水压试验,或者如果采购商规定了非破坏性试验,则可用非破坏性试验代替静水压试验。现生产商并没有进行静水压试验,而ndt(非破坏性试验)作为静水压试验的替代试验是否获得了采购商的同意尚未知。因此检查结果是不合格的。”邰达公司确认该bv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但是认为该检测报告是根据sbm公司及其客户印尼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来检测的,不能作为判定邰达公司所交付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对于铜含量的问题,邰达公司与sbm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没有约定铜含量为零的约定;关于涉案商品缺少生产商的名称或品牌的问题,邰达公司与sbm公司签订的形式发票中并没有约定要打上生产商的名称;关于sbm公司称的试验问题,邰达公司认为符合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双方在邮件中关于合同约定的意见,因此sbm公司不能仅凭该份报告说明邰达公司的产品不合格。

sbm公司称根据2011年5月27日双方的往来邮件,其是根据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的标准及客户的要求,明确要求产品铜的含量为零,邰达公司在收到该份邮件后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并回复称会按照其要求来生产产品并保证铜含量为零,其亦在6月27日9:45分的邮件中发出过正式的确认,要求邰达公司按照其发送的产品标准生产涉案产品,在该邮件中附有其要求邰达公司所交付的钢材所含元素标准的表格,表格中其在铜元素一栏中所划的“/”的意思是“0”,这是按照asmesa192和asmesa213的标准约定的,也是双方对之前协商同意的铜含量为零的事实的再次确认,邰达公司在收到该封邮件后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回复称会按照要求生产产品。对此,邰达公司称5月27日sbm公司询盘时,其于15:43分及17:59分发送给sbm公司的质检证书是不同的,虽然其在15:56分的邮件中称可以将铜的含量降为零,但是其后其在15:59分及17:59分又发送了一个更正的邮件给sbm公司,称其只可以按照sa192的标准来交货,并且附上了一份其之前出口sa192钢管的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中铜的含量为2%,并不为零,但也是符合标准的。邰达公司另称,根据双方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形式发票》,约定邰达公司以asmesa192及asmesa213grt22的标准向sbm公司销售钢管,并约定要标记标准、材料及型号,并没有约定所交付产品的铜含量应为零,亦没有约定要标识出生产商的名称,而按照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的相关标准即asmesa192和asmesa213grt22标准,对于非规定元素铜的含量没有作要求,也就是说不能有意添加标准规定的元素之外的元素,但是对于原材料、空气等本身的非规定元素的含量没有作要求,包括铜,因此,并不是要求铜含量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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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达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sa192、sa213、a450、sa1016、a751标准的英文版和中文版(节选),sbm公司认为上述标准的翻译有错误,不予确认,并另行提交了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的《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国际性规范ⅱ材料a篇铁基材料2010版》(2011年5月第1版),邰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书第115-116页的《高压用无缝碳钢锅炉管子sa-192/sa-192m》载明“3一般要求3.1按本标准提供的材料,除在这里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版本a450/a450m标准的要求。7化学成分7.1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c,%0.06-0.18;mn,%0.27-0.63;p,%≤0.035;s,%≤0.035;si,%≤0.25;7.2不允许供应特殊要求添加非第7.1条列出的任何元素的合金钢。10要求的力学性能试验10.4水压试验--每根管子均应作水压试验,或当买方指定时可用无损试验来代替。12产品标志12.1除在a450/a450m标准中规定的标志外,标志尚应包括管子是热精整或冷精整等字样。”该书第157-171页的《锅炉、过热器和换热器用无缝铁素体和奥氏体合金钢管子sa-213/sa-213m》载明“5一般要求5.1按本标准提供的成品管子,应符合a1016/a1016m标准的要求,包括示出在采购订货单中的任何补充要求。如果不符合a1016/a1016m标准的通用要求,则将构成与本标准的不一致性。若本标准的要求与a1016/a1016m标准的要求有抵触,则应优先满足本标准的要求。7化学成分7.1化学成分要求:7.1.1合金钢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化学成分要求。10水压或无损电测试验10.1每根管子均须做无损电测试验或水压试验。除非在采购订货单中另有注明外,试验类型由制造厂选择。15成品标志15.1除了a1016/a1016m标准中规定的标志外,尚应包括:表面状态,热精整或冷精整;以及,壁厚序号,最小或平均壁厚。15.2对于有晶粒度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还应包括炉号和识别热处理批次用的识别标志。15.3当按表1的表下注2所许可的较高含硫量、订购t2或t12级钢的管子时,其钢种级别号中应加标‘s’标号,例如t2s,t12s。”上述7.1.1条款中的表1载明t22的化学成分(%)为c:0.05-0.15、mn:0.30-0.60、p:0.025、s:0.025、si:0.50、ni:…、cr:1.90-2.60、mo:0.87-1.13、v:…、b:…、nb:…、n:…、al:…、w:…、其他元素:…,另,该表格的标注载明“除非示出了范围值或最小值,均为最大值。表中示出的省略号(…)意指无要求,并且对该元素无需测定和报告”。该书第765-769页的《钢制品化学分析方法、实验操作和术语sa-751》载明“7非规定元素7.1允许报告非规定元素的分析结果。注4:所有商用金属除规定的元素外,都含有少量的各种元素。对可能存在的每一个非规定元素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规定范围,尽管存在许多这些元素常常由生产厂作常规测定。7.2对特定的元素而不是成组元素(例如:‘所有其他元素’,‘稀土元素’和‘剩余元素’)须制定分析限值。”该书第473-482页的《碳钢、铁素体合金钢和奥氏体合金钢管子通用要求sa-450/sa-450m》载明“28产品标志28.1每根管子应清楚地用模板印上钢厂名称或商标、标准号及等级。”该书第922-934页的《铁素体合金钢和奥氏体合金钢管子通用要求sa-1016/sa-1016m》载明“32包装、标志和装运32.1当采购方订单有规定时,管子发运时的包装、标志和装载应按a700实用规程进行。”

二、bv检测报告(ins/s-12/0969)的复印件及邰达公司向bv公司核实报告真实性的电子邮件。其中,上述bv检测报告载明:“生产商及工厂地址:苏州无缝钢管厂;检验要求方(买方):desconengineeringlimited;交货条件:标准化;规格或等级和标准:asmesa-192;订单中指定的附加测试/检查(如有):无;主要结论和注释(详情参阅续页):根据苏州无缝钢管厂与desconengineeringlimited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及asmesa192,必维国际检验集团的检验员对上述所列的无缝管进行检验并发现检验和测试结果令人满意;化学分析见证:检验员见证对管子的每一个炉的样本进行的化学分析,根据asmesa192和采购规格,结果令人满意。”另,“化学成分分析记录”中,“铜%”一栏均不为0。上述电子邮件显示,2013年9月17日12:33分,“邰达公司的汪永章(经理)”给“必维国际检验集团质量部的刘经理”发送电子邮件称:“刘经理,您好!我是刚刚与您通过电话的汪先生,我手头上有一份bv检验报告(bv检验报告号码:ins/s-12/0969,bv客户:suzhouseamlesssteeltubeworks,检验要求方:desconengineeringlimited)。现通过附件把这份报告全文发给您,请贵司核实这份报告是不是贵司签发的?请邮件回复,谢谢!”同日15:28分,“shengguiliu”回复“汪经理”称:“您好!你提供的编号为ins/s-12/0969检验报告是由我公司签发的。谢谢!”sbm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sbm公司称由于邰达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钢管,导致sbm公司被其印度尼西亚公司capitalturbinesindonesia起诉,并因此向印度尼西亚公司capitalturbinesindonesia支付63000美元赔偿金。sbm公司就此提交了新加坡共和国初级法院的传票及索赔陈述书、sbm公司与印度尼西亚公司capitalturbinesindonesia的赔偿协议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其中上述传票载明案件号:dc1883/2012/m;文件管理号:9203712/b;原告:ptcapitalturbinesindonesia(印度尼西亚);被告:xiangying,以singaporebestmetalproducts的名义交易者。上述索赔陈述书载明:“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是一间于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是一间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大约在2011年5月24日,原告想向被告采购锅炉管……原告告知被告,被出售的锅炉管中的铜(cu)元素的成分为零……被告没有在2011年7月21日将锅炉管备妥待运,因此没能按时交付锅炉管,违反了该协议书中的规定。锅炉管大约在2011年8月20日才完成生产。在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法国国际检验局(简称为bv)对锅炉管进行了检验,并确认,除了其他情况之外,锅炉管中含有铜。bv于2011年8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说明……由于锅炉管含有铜,因此被告违反了协议书的规定……原告于2011年9月9日通过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接受了被告对协议书的拒不履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原告不得不向其他卖家购买替代锅炉管,该产品已经于2011年12月29日被交付给原告。尽管原告在2011年10月3日以及2012年2月18日均提出了要求,但被告仍没有并/或拒绝返还定金。由于被告违反了协议书的主要条件,原告无法利用锅炉管……并且遭受了损失和损害。因此原告索偿如下:(1)索偿总金额107166.98美元(具体包括定金47112.14美元;原告为了购买替代锅炉管而支付给其他卖家的价格和协议书中的价格之间的差价52769.63美元;每个星期按照157040.48美元的0.5%计算出来的在2011年7月21日至2011年11月28日的18个星期期间由于未能使用锅炉管而导致的损失,最大金额为采购订单约定价格的3%即4711.21美元;《bv检验报告》的费用,作为由于被告违约而需要强制执行协议书所产生的费用的一部分2574美元);(2)或者,根据索偿陈述书而确定的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协议书而导致的损害赔偿金;(3)按照每年5.33%的利率自本传票日期起至付款日期止计算出来的利息,或者按照尊敬的法院认为合适的利率和期限而计算出来的利息;(4)诉讼费用;以及(5)尊敬的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救济。”上述赔偿协议载明“如贵方所知,我方当事人已经在上述诉讼中于2012年9月13日获得了针对贵方的判决。我方当事人已经于2012年9月19日向贵方送达一份《法定求偿书》要求贵方支付109342.23美元和2401.22新加坡元(统称为欠款),上述金额的支付期限为2012年11月19日(包括截至该日所产生的利息)。我方客户愿意根据下列条款和条件而不再采取针对贵方的进一步法律诉讼:(1)贵方必须分12个月每月支付5000美元,共支付60000美元款项给我方当事人,上述款项自2012年12月3日开始支付,并且在其后每个日历月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2)上述付款必须按月分期支付至下列银行账号,不带任何银行费用、扣减或抵销:收款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滨海湾金融中心分行、银行swift代码dbsssgsg、收款人账户名federalharvestpteltd、收款人账户号美元账户00×××22。”上述银行付款凭证显示,sbm公司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0月16日,给federalharvestpteltd签发了11项支票,每项支票的金额均为5000美元,共55000美元。sbm公司称其之后还向该印尼公司支付了剩余赔偿金8000美元。sbm公司另称,其为挽回损失而支付了公证、认证、翻译费用以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高达人民币50000余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及翻译费发票。邰达公司认为sbm公司与其印尼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赔偿以及如何赔偿均与邰达公司无关,退一步讲,假设邰达公司对sbm公司负有责任,根据sbm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其向印尼客户支付的款项为55000美元,其中包括sbm公司预先收取该客户的定金47112.14美元,故sbm公司的实际损失仅有7887.86美元,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对于律师费发票及翻译费发票,邰达公司不予确认该发票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认为不能证明是sbm公司为本案所产生的费用,也不认为系sbm公司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sbm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采购订单、汇款凭证、bv检测报告、《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国际性规范ⅱ材料a篇铁基材料2010版》、传票、索赔陈述书、赔偿协议、银行付款凭证,邰达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采购合同、形式发票、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sa192、sa213、a450、sa1016、a751标准的英文版和中文版(节选)、bv检测报告(ins/s-12/0969)等证据以及到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sbm公司系新加坡公司,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应按照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和法律适用。邰达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采购订单》及《形式发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sbm公司认为邰达公司向其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和标准,导致涉案货物的终端用户即capitalturbinesindonesia不接受货物,并提交了bv检测报告(ons/s-11/057-001)及索赔陈述书、赔偿协议。上述bv检测报告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邰达公司虽然对此提出抗辩,然双方在《采购合同》及《形式发票》中均明确约定“邰达同意如果终端用户及/或受委任的第三方检验员不接受货物,那么将向sbm赔偿采购订单价格的双倍金额”,此条款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capitalturbinesindonesia不接受涉案货物,涉案合同亦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sbm公司主张邰达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37655.98美元以及支付违约金,系sbm公司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sbm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虽然采购订单及形式发票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为订单价格的双倍金额,但从sbm公司的举证情况看,该金额明显超出sbm公司的实际损失,故在邰达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人民币150000元。邰达公司关于应驳回sbm公司诉请同时邰达公司有权没收定金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sbm公司诉请的损失,本院认为,上述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sbm公司的损失,故sbm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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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邰达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ingaporebestmetalproducts返还已支付款项37655.98美元;

二、被告广州市邰达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ingaporebestmetalproducts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singaporebestmetalproducts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40元,由原告singaporebestmetalproducts负担17335元;被告广州市邰达钢管有限公司负担720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楚珠

人民陪审员赵小丽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徒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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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邰达钢管已经上了全国失信人执行名单。
这是一个只有一个人的小soho公司。已经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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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很有代表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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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党啊,这种事情跟soho没有必然联系,太容易让人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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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很典型,SOHO们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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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SOHO 不是 SOHU 行吗。怎么那么多人都能打错这个最基本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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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说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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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返还定金和赔偿加起来接近40万, 这还不算付给工厂的货款...实际总亏损在70万以上 对于大多数SOHO来说是笔不小的费用...不过我好奇的是 如果跑路了被逮到会受到啥样的惩罚 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嘛 承担有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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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个人注册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也就是只有一个人的股东, sbm律师已经申请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现在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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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经过调查, 其实是个典型的soho。 个人独资股东,只有一个股东,注册资金50万。 公司也只有一个员工,就是总经理汪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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