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双11”大战如约而来,而在前期预热期间,最令人关注的事件莫过于阿里和京东之间的“猫狗大战”了。11月3日晚间,京东发布公开信称,近日不断接到商家信息,反映阿里巴巴集团在“双11”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京东认为,这是典型的店大欺客行为,已就此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对于京东的公开举报,阿里相关人士则回应声称:“天猫品质更真、服务更好、价格更低、物流更快,是企业实力的自然结果。”
11月4日,京东又发布主题为“你到底承不承认二选一”的微博,称阿里虽称“让消费者选择”,但阿里的实际行为恰恰是在限制消费者选择,不让商家自由选择其他平台搞促销,何谈让消费者选择?
事实上,就在今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7号令公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对于这场“猫狗大战”,业内专家观点不一。有律师认为,此案关键点在于天猫的“二选一”行为,如果京东反映的情况属实,以天猫的市场地位,的确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关键点在于天猫的“二选一”这种做法,对市场竞争秩序是有一定影响的。
也有人认为,阿里胁迫商家“二选一”是否违规尚有待商榷。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但该条的前提是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目前看来阿里似乎不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在向商家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商业活动中,签署独家合作协议或者排他性合作协议并不鲜见。如果不构成“不合理条件”,则不存在强迫商家“二选一”的问题,充其量也是要求商家根据自身利益作出多选一而已。
阿里是否违反法规虽然尚无定论,但其行事风格却让人不敢苟同。今年的“二选一”,让人不由想起了当初阿里对“双11”所主张的商标专用权,后来虽然放弃了权力主张,允许其他电商也无偿使用“双11”的标识,但当时其盛气凌人的态度着实让众多电商圈里的同行心寒。
诚然,今天的电商已今非昔比,已从一个商业无名之辈成长为万众瞩目的名星,坦率地说,电商成长之迅速,让人已很难将其完全归入新兴行业了。但电商的成长需要整个行业的呵护,没有人能够将这块还将变得更为巨大的“蛋糕”独自吞下。否则的话,其所面临的必将是反垄断利剑的惩罚。
看看霸气的阿里,让笔者不由想起了美国的特斯拉公司,为了让自己的先进技术更充分地刺激整个新能源“双11”上演“猫狗大战”汽车的增长,决定向全球免费开放自己的专利技术,这是何等的大气。
一个充满霸气,一个表现大气,同是具有高成长性的知名公司,两者的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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