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德国工作德国朋友邀请我的中国朋友一起开公司
在加拿大
RT,工作上认识的德国朋友D,在我的介绍下和我国内的一个好友C认识,D想邀请C一起开个25000欧元的合资公司。本来一切都谈好了,C也答应了邀请和出资入股,按事先的Vereinbarung,D和C应该一起在Notar面前签署建立公司的合同,即C得亲自到德国来。可D昨天突然说,他问过Notar,说是如果在公司成立时涉及的是德国人和德国之外的投资者的合资性质,则德国的相关部门要先考察国外的投资者的资质,而且还有2000欧元左右的手续费,而且还不一定能通过。所以D昨天提出,C先把他应该出资的钱汇给D,D注册公司,先D100%地拥有公司股份,然后D写一个出售股份给C的协议,把C对应他的投入该得的份额给他,而且D说C不必来德国了。我想请教一下大家,这两种合伙的形式有什么区别吗?在公司股份分配的效应是等同的吗?即:
1, C与D共同从最开始共同出资建立公司。
2, D先建立公司,100%地拥有公司股份,然后再写个股份出售合同,将对应的股份卖给C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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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不清楚,你所指的 法律上的效应 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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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这两种形式合伙的效应是等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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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咨询个律师吧,马虎不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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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这样问的话,答案是 同 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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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讲一点, 股份在均分的情况下,两种形式所导致的 决策权 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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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说的是有可能的,但建议C的应对方法很简单。让D先以自己的资金成立公司,然后C再通过公证买下公司50%的股份,而不是盲目先掏钱。掏自己的钱,让对方成立公司的事,在德国永远别这么搞。何况成立一个25000的公司,其实只需要12500的本金即可!C如果傻到汇款12500给D,那么D如果耍赖,完全可以一分钱本金都不花就成立一个D自己100%股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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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权 可能完全不同。"
请给个例子,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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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私吞C的钱可能性不大,关键是这两种合伙建立公司的形式,C对于公司的权利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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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境内公司,都会走一个 投审 流程。然后是 验资。投资的钱,要厘清来源。外国人投资之款项 境内部分要讲清来源,境外部分要从银行直接汇入。投资款,全部清结后,政府才发牌。流程比较复杂,文件比较繁多。所以有很多办法 应对。关键两点是,合伙人之间值得有充分的信任,并且 开立 合规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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