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德国工作[法律专栏]家庭团聚的工作许可问题
在加拿大
不光是这个版上,在昏版,法版都有人问过关于配偶能不能得到工作许可的问题,今儿有点时间,就尝试着给大伙儿解读一下法律条文,理理思路吧。
首先说明,俺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在这个贴子里俺的所有观点都是个人观点,仅供各位参考。法律责任?对不起,俺负不起。。。$汗$
好了,废话少说,先来解释最最基本的一个问题:什么是工作许可?
俺们老百姓说的工作许可,在德国的外国人法里头是分为两种类别,使用了三个不同的概念来描述的。具体条文是Aufenthaltsgesetz(简称AufenthG)居留法的§2的第(2)段:
这里头提到了三个概念:
1. Erwerbstätigkeit
2. selbständige Tätigkeit
3. Beschäftigung im Sinne von SGB IV §7
通常情况下俺们老百姓说的工作,实际上指的是Beschäftigung,也就是第三种,而独立开业或者其他的自由职业者则是属于第二种。Erwerbstätigkeit则是对于这两种“工作”的统称。所以通常的签证副注上的用辞都会先用上一个统领性的Erwerbstätigkeit nicht gestattet来禁止该外国人从事任何性质的工作,然后再加上诸如Beschäftigung als XXX bei der Firma XXX erlaubt的用辞来允许第三种性质的工作。
费牛劲解释这点,是因为这点非常重要,至于为什么这点非常重要,等俺喝口水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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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支持$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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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马上去翻翻你老婆/老公的签证页,假如你发现上面没有Erwerbstätigkeit nicht gestattet这句话,别高兴,这不意味着你的配偶就可以工作了,因为在AufenthG的§4的第(2)段的第二句话规定了
也就是说,每一个有效的Aufenthaltstitel都必须包含一个对于是否允许工作的副注。如果你配偶的签证页碰巧没有关于是否允许工作的副注,那么只能说这个Aufenthaltstitel是无效的,当然,这不是你们的错,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你的配偶就自动获得了工作许可。
再喝口水,回头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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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一名外国人可以工作呢?在AufenthG的§4的第(2)段的第一句话做了一个总体性的规定
这句话说的是,一个外国人有工作的权利,如果他/她满足了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在他/她的签证上有明确的“允许”字样。
这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外国人满足了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他/她就可以获得工作许可,外管局在这方面必须依法而行。
说了这么多,口渴了,再去喝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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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来。。。
现在进入正题,家庭团聚的工作许可问题。这个问题在当前的居留法里其实有着很清楚的阐释,具体法律条文是AufenthG的第六部分,也就是§27~§36,涵盖了被团聚者是德国人,被团聚者是外国人,团聚者是配偶,团聚者是后代以及关于假结婚,强迫婚姻等等多种可能性。可以这么说,对于家庭团聚,当前的居留法是给足了料,基本上是面面俱到。这同时也就意味着,不管是外国人还是外管局都没有很大的回旋空间,基本都得跟着法律走。
对于被团聚者是德国人的情况,这里就不多说了,德国人圈子里多多少少总会有熟悉的律师,能提供更专业的意见,咱们这儿就只讨论被团聚者也是外国人的情况,也就是广大在德工作学习的同胞们最常遇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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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大家的反应一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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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D
顶,写的不错,挺详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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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恰好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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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顶一下。以后慢慢看!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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