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手册



加拿大外贸

出口收汇核销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始于1991年1月1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贸易背景真实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收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3、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有何特点?
1)将海关的“货物流”信息和银行的“资金流”信息进行核对,进而完成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体现扶优限劣并举的政策导向。根据企业贸易真实性信誉程度,实行法人分类管理,形成总量监管,批量监管和逐笔监管三个层次的政策梯度;
3)对外汇资金实行双向流动监测,出口少收汇或多收汇均予以风险预警。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包括所有出口单位。具体地说,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5、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殊经济区域”是指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经济区域。
6、出口核销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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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有无使用期限?
“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是指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8、什么是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9、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所涉及的“银行”有哪些?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10、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11、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期限有何规定?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证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货款。即期出口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
12、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谁出口、谁收汇、谁报告。出口单位汇集出口、报关、收汇等相关信息后向外汇局报告,向外汇局进行核验,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报告人要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3、什么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是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的计算机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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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如何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结果和相关部门意见、属地业务量以及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等情况,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其中批次核销又分为一般批次核销和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两种。
15、什么是逐笔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逐笔核销方式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外汇局视属地核销量大小也可对非高风险企业实行逐笔核销。
16、什么是批次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核销的核销方式。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
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业务。
17、什么是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
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是指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的出口,由出口单位按加工贸易合同号将核销单证分批集中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按合同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18、什么是自动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除特殊情况外,不需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
自动核销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
19、逐笔核销和批次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
    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所有出口业务、其他企业无法全额收汇而需要进行部分核销、差额核销或抵扣的核销业务以及远期收汇备案等业务;批次核销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合同按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
3)操作方式不同:逐笔核销是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批次核销是将核销单证集中按批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
20、批次核销与自动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自动核销主要是针对由外汇局依据国际收支申报率以及其他条件确定的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
    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自动核销是针对全部出口都是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3)操作方式不同:批次核销需要将核销单证集中按批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仍存在手工操作的过程。自动核销则不需要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直接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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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批次核销有何优点?
    1)批次核销体现了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
    2)出口单位不需将出口与收汇一一对应,提高了出口单位的核销工作效率;
3)实现了批次录入和批次审核,提高了外汇局监管的效率。
22、自动核销有何优点?
    1)自动核销体现了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
    2)自动核销实现了对出口单位实行总量监管的管理思路;
3)自动核销简化了出口单位和外汇局的核销操作流程,提高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
23、什么是差额核销?
对于出口与收汇或进口(进料抵扣、退货等)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出口收汇核销,出口单位应该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差额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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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什么是逾期未核销?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报核手续,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25、什么是退赔外汇?
“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出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要汇出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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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备案及核销员管理
   26、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首次出口前,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电子认证手续,并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
  27、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出口单位还必须指定本单位核销员,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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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手续?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9、出口单位因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0、为什么要实行出口收汇核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防止因核销人员频繁变动影响核销工作,提高出口单位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制度,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人员固定化,专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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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出口收汇核销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核销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熟悉我国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了解本单位的出口业务及收汇情况,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及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能够起到外汇局与出口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
32、出口收汇核销员的职责是什么?
    1)宣传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要求本单位业务人员严格遵守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制度本单位内部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流程,促进本单位不断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提高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
2)凭操作员IC卡和核销员证(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使用、交回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前,初审有关核销单证,保证单证齐全,数据准确清楚。对不合格的单证,有权拒收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及时提供合格单证;
    4)及时向外汇局送交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单证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本单位逾期未收汇、未核销情况,并督促业务人员积极对外催收逾期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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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程序
33、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2)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4)到海关办理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5)在银行收汇后,取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提供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34、出口单位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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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中国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可另行指定人员进行核销单的申领,但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时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36、外汇局对出口单位领取核销单的数量有无限制?
   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37、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出口单位应注意什么问题?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名称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条形单,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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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核销单应如何处理?
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9、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使用的核销单怎样处理?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及时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40、在哪些情况下,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已领未用的核销单作“禁用”处理?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及时将已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2)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外汇局应将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3)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应由外汇局实施“禁用”;
4)其他特殊情况需“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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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企业出口报关前如何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空白”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42、核销单口岸备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口岸备案时只需选择直属海关口岸代码,如在烟台、潍坊通关,只需备案到青岛口岸;
    2)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没有报关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备案,重新备案到其他口岸;
3)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43、出口单位填写、使用核销单应注意哪些事项?
    出口单位口岸备案成功后,可持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销单的填写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2)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取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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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出口单位报关时应申报哪些内容?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5、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规定,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使用出口核销单的贸易方式有26种,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46、对于监管方式为须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帐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帐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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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一个核销单号码能否对应多个报关单号码?
    不能,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报关时,实行核销单和报关单一一对应的原则。
48、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如何进行“网上交单”?
    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交给外汇局。
49、哪些情况下,银行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帐后,银行可以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出口单位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2)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
    4)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进行无追索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
5)境内离岸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收汇(须等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
    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10)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的。50、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51、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出口货物保险、信用保险出口所得的理赔款(外汇),银行应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为出口单位输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在核销单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52、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福费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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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出口保理项下,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在为出口商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入帐手续,向出口商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资金,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商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是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银行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额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54、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是否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可以直接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55、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是否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中国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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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出口货款由境外买方银行通过其开设在境内贷款银行的贷款账号直接划至出口单位,银行应如何处理?
    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57、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可否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58、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如何处理?
    对于带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对于带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凭出口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和包机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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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或出口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或出口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60、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61、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应具备哪些要素?  
1)经办银行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业务公章,业务签章;
   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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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银行应何时将出口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印模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银行在开办结汇业务前,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格式或印模发生变动,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局变更备案。
63、什么情况下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64、银行应如何编写核销收汇专用联号码?
    核销外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流水码。该核销专用联应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如“深加工结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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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多次出口一次收汇,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66、同一笔收汇可否同时出具多张核销专用联?
    同一笔收汇具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也不得分割金额多次出具。对同笔收汇中有尾款和预收货款的,可以先出具核销专用联,但需在核销专用联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该核销单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67、对于单笔预收货款,应何时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需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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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银行应如何处理?
    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再进行账户调整或错账的冲销。
69、代理出口项下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70、出口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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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预计收汇日期如何计算?
    预计收汇日期按出口单位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应收汇时间计算,但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含180天)以上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72、出口单位如何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含180天)以上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73、哪类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除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外,其他出口单位所有使用核销单的出口业务均须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自动核销出口单位的特殊出口核销业务也须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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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出口单位应当持什么凭证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应当视不同的贸易方式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逐笔\批次\来料(深加工)批次\进料抵扣加工贸易批次核销报告表等凭证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75、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设备”、“无权军事设备”、“对台贸易”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设备”、“无权军事设备”、“对台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核销报告表等凭证。
76、以“易货贸易”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易货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属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交外汇部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部分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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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来料深加工”贸易包括哪几种结转方式?
   “来料深加工”贸易包括来料转来料和来料转进料等两种结转方式。
78、“进料深加工”贸易包括哪几种结转方式?
    “进料深加工”贸易包括进料转来料和进料转进料等两种结转方式。

79、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加工合同(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变更情况表或海关核销结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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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合同的终止需办理哪些手续?
“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合同的终止分为两种情况:
  1) 合同的中途终止即合同尚未执行完毕但进出口行为终止;
  2) 合同的全部出口执行完毕的终止。
  对于以上2种情况,企业均应以书面情况说明及海关核销结案表等证明材料向外汇局进行合同终止报告。
81、以“补偿贸易”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补偿贸易”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值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收汇核销报告。
82、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且全额收汇的,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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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且需要以进料作为抵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贸易方式出口且需进料抵扣的,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差额部分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还需提交相应的加工合同(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经商务部门确认的加工合同变更情况表或海关核销结案表。
84、“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合同的终止需办理哪些手续?
上述加工贸易合同的终止分两种情况:
1)合同的中途终止即合同尚未执行完毕但进出口行为终止;
2)合同的全部出口执行完毕的终止。
对于以上2种情况,企业均应以书面情况说明及海关核销结案表等证明材料向外汇局进行合同终止报告。
85、以“进料深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如果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出口单位须按“进料深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要求进行报告;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应的加工合同(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人民币入账凭证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需向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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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以“货样广告品A”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货样广告品A”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有收汇的还应提交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87、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对外承包出口”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
88、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对于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用于付汇的,提供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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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有收汇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不收汇的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
90、以“进料料件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进料料件退换”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有收汇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不收汇的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应的进料加工类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
91、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且以现汇结算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等凭证;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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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保税工厂”、“出料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有收汇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
93、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属于外商向我方租赁的,还应当提交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属于我方向外商租赁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94、以“寄售代销”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寄售代销”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交寄售代销确认书。95、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且以现汇结算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以外币现钞结算的,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等凭证;以人民币结算的,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等凭证;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等凭证;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收回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96、什么是包机贸易?
    包机贸易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经国家民航总局批准具有包租境外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包租货运飞机方式向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出口服装、家电、鞋帽等产品的贸易活动。
97、以“旅游购物商品”、“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旅游购物商品”、“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物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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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收汇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
    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在收汇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核销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99、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时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时,在收汇前需向外汇局提交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等材料,如属因总分(子)公司关系需办理“境外收汇过户”的,需提供总、分(子)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及外汇局的有关批件;在收汇后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及核销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
100、什么情况下出口单位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报告表填写的内容需与出口单位提交的纸质核销凭证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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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出口单位需另外提交哪些材料?
     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出口单位还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需与出口单位提交的纸质核销凭证相关内容一致。
102、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以及相关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将如何操作?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以及相关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将对报告数据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核、核销等操作。
103、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以及相关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外汇局如何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核?
     外汇局真实性和合同性审核的具体内容是:审核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数据与相关核销凭证数据信息以及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的一致性。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需审核《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数据平衡关系的合理性。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需审核相关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的一致性及电子数据平衡关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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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如提交的核销凭证,经外汇局审核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的,出口单位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出口单位应当持有关核销凭证到海关或银行办理核对、修改手续。
105、如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凭证不齐全的,出口单位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如经外汇局审核后,确认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凭证不齐全的,出口单位应按照外汇局的要求,补齐核销凭证后重新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106、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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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以“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设备”、“无权军事设备”、“寄售代销”、“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108、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109、“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合同中的应收工缴费如何计算?
     “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合同规定了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和境内采购料件总额,外汇局依此计算工缴费金额。
   应收工缴费 = 出口总额 — 进口料件总额
   或应收工缴费 = 出口总额 × 工檄费率   
   工缴费率 =  (出口总额 — 进口料件总额)/出口总额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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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情况下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111、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且以进料作为抵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进料加工项下经外汇局核准以进料抵扣的,外汇局将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手抵扣核销。
112、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于该情况,按以下三种方式审核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1)属于全额收汇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属于经外汇局核准抵扣的,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3)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由转出方将转入方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按收取人民币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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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合同中的增值额如何计算?
     进料加工合同规定了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和境内采购料件总额,外汇局依此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 = 出口总额 — 进口料件总额
     或增值额 = 出口总额 × 增值率
     增值率 = (出口总额 — 进口料件总额)/出口总额  × 100%
                     

114、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115、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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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以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117、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出料加工”、“保税工厂”、“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以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118、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货样广告品A”贸易方式出口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收汇差额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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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的贸易方式出口的,如我方为出租方,则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如我方为承租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按不收汇核销。
120、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属于全额易货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属于部分易货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金额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121、以“边境小额”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边境小额贸易”贸易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收汇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毗邻国家货币的携带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外汇核销;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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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123、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12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寄售代销”贸易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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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政府贷款项下、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核销,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政府贷款项下、凭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出口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银行经企业出具的外汇入账通知单或人民币入账通知单,以境内收取的外汇或人民币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凭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出口报关单等文件,办理出口不收汇差额核销手续。
126、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将对其进行哪些处理?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127、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核报系统中为出口单位进行数据补录入?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因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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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将如何操作?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的应当进行以下操作:
     1)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2)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收入净额、币种、日期;
     3)将有关核销凭证退给出口单位保管。
129、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可将哪些核销凭证退出口单位保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可将以下核销凭证退出口单位保管:(差额核销、备查除外)
1)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除外)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6)其他相关资料。
130、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保留哪些核销凭证?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留存以下核销凭证:
      1)对于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
      3)差额核销资料;
      4)其他需要留存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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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如何向税务等相关部门提供已核销数据?
      外汇局应当定期将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税务等相关部门查询使用,对于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供核销清单。
132、外汇局对收汇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的申请如何操作?
     外汇局审核收汇单位提出的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对确属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母子公司关系等原因造成的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外汇局应在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进行境外收汇过户操作,并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进行签注。
133、哪些出口单位具备自动核销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单位具备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属于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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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外汇局如何核定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
             外汇局核定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具体步骤为:
        1) 外汇局根据标准拟定自动核销企业,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
        2)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3)外汇局向企业发放《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4)出口单位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5)外汇局在出口单位确认后,将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名单对外公布,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135、自动核销企业出口前需办理哪些手续?
     自动核销单位出口前需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136、自动核销单位如何申领及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自动核销单位可一次性向外汇局申领半年出口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用量,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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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自动核销单位出口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自动核销单位出口后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网上交单,并按预计收汇日期收汇以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138、对自动核销单位的出口收汇有何要求?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规定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如果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的,应在货物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139、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140、一般情况下,外汇局如何办理自动核销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般情况下,对核销率达到规定比率的自动核销企业,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141、自动核销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应提供核销单退税联?
     自动核销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时,无须提供纸质的核销单退税联。
142、自动核销单位出现核销差额如何处理?
     自动核销单位按差额核销的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外汇局按照规定审核后办理差额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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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外汇局将向哪些自动核销单位发出出口收汇核销预警通知?
     外汇局定期为自动核销单位进行总量核销,如其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标准,外汇局将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144、什么情况下,外汇局将撤销自动核销单位的自动核销资格?
     自动核销单位被连续预警超过三次,而出口单位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比率的,或不再符合自动核销单位资格标准的,外汇局将撤销其自动核销资格。
145、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将如何操作?
     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向其发出《撤销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146、自动核销单位的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如何处理?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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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收汇核销特殊情况处理及企业考核
147、什么是核销差额?
     核销差额系指出口实际收汇金额与应收汇金额不一致出现的差额,或需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收汇的,应抵扣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不一致出现的差额。
148、核销差额有几种类型?
     按照收汇金额多少可分为多收汇核销差额和少收汇核销差额两种类型。实际收汇大于应收汇金额或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大于应抵扣金额的,称为多收汇核销差额;反之称为少收汇核销差额。
     按照差额原因可分为正常核销差额和非正常核销差额两种类型。非正常核销差额在对企业进行考核时不计入企业核销率。
149、外汇局对多收汇核销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单笔出口多收汇核销差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正常情况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多收汇核销差额超过5000美元,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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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外汇局对少收汇核销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单笔出口少收汇核销差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正常情况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少收汇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
151、出口单位在进行差额核销报告时,需另外提交哪些材料?
     出口单位在进行差额核销报告时,需另外提交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多收汇或少收汇差额原因说明函,并视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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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应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的书面保证函。
154、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则需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15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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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157、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名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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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
159、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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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对于多收汇核销差额在等值2000美元(不含2000美元)以内或少收汇核销差额在等值500美元(不含500美元)以内,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于上述情况,外汇局在出口单位的核销凭证齐全、数据无误的情况下,可直接予以核销。
161、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差额核销报告?
     对于上述情况,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产生核销差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出口单位的核销凭证齐全、数据无误,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予以差额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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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如何办理出口项下退赔款手续?
     如发生出口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交局面申请,并按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外汇局审核真实性无误后,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及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如为退货赔付,还就提供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3)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如为退货赔付,还应当提供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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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什么是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164、出口单位应当如何处理逾期未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当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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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外汇局应当如何处理未核销收汇?
     未核销收汇是指出口单位按贸易项下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尚未与相应出口关联核销的外汇收入。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以及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的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无法说明外汇正当来源或收汇后长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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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如何处理?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视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除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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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后如何处理?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专用联后,视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补签手续。
     2)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汇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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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有哪些?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169、出口单位应当如何进行核销档案管理?
     出口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核销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装订成册。除规定长期保存的外,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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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是指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绩进行考核,评定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或惩罚的管理制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按年度进行。
171、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对象有哪些?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出口单位。172、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指标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率是指考核期内应该核销出口额中已核销额与应核销额之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出口收汇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173、什么是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85%且年度出口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单位,也可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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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什么是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175、什么是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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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什么是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177、出口收汇核销考核评定等级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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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法律责任
178、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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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出口单位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2)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3)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2)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3)用贸易出口外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4)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无期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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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写书呢在:) 不过好不容写这么多呢:)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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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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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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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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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长 先顶一下   看得眼睛都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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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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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事核销业务不久的的新人,有以下感触:
一、核销单的精确备案,领单后要仔细备注(见附件)
二、在经海关返回报关单后,要准确计算总金额,以便核销无误
三、填写核销单时要仔细,尤其是最后一联-出口退税专用联,不然会延误退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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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关于核销的东东,看的我头晕,不过还是先收藏了,有空慢慢看
谢谢楼主和楼上朋友的风享:h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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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very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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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长..收藏了,谢谢!好东西,以前对这核销还不怎么了解的,今天学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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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看了.仍然有些不清楚....
出口收汇这一块...能不能再说一下....
我看这边多是核销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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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详细了,感谢楼主啊!: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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