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国际贸易付款条件中是否有CAD该项?此条件是何意思及作业流程如何?
答:
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简称CAD),属交货时付款之销售条件,此种付款方式为卖方买卖契约之约定,在出口地完成出口装运后,备妥后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在出口地、进口地或第三国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或代理人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其作业流程及风险如下:
一、卖方(出口商)在出口地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提示单据;收取货款,作业流程如图一。
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卖方(出口商)将货物交付船公司装运取得提单,卖方将装运事实通知买方(进口商),买方依约将货款向银行申请汇付,汇款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银行。出口地付款银行收到汇入汇款后,依汇款指示通知卖方(出口商)。卖方向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银行提示货运单据,请求付款。付款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后付款。付款银行将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之汇款银行。汇款银行收到寄达之货运单据后,通知买方领取单据。买方凭货运单据向进口地之船务公司(出口地在进口地之船务代理)换取小提单 (Delivery Order)。 买方凭小提单,及相关单据向海关报关,缴税后领取货物。
由于货款之交付在出口地,出口商在出口地未收妥货款即不交付提单,风险较小,惟对进口商而言,必须先将货款交付出口地之付款银行,等于先付款后收货,财务压力甚大,除非货品甚为抢手,实务上实不多见。
二、卖方自买方所指定出口地之代理人提示货运单据,请求付款,其流程与图一相同,其关系人仅出口地之付款银行改为出口地代理人(非银行)而已,对买卖双方风险与前同不再烦述。
三、卖方委托其出口地之往来银行(托收银行)向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提示单据请求代为收款,其作业流程如图二。
买卖双方订定买卖契约。卖方(出口商)依约将货物托交船公司(运送人)运送,并取得提单。卖方将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之银行(托收银行)收取货款。出口地之托收银行将委托之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之代收银行(进口商指定之银行。进口地之代收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将货款交予代收银行。代收银行收妥货款后将货运单据交予买方。买方凭提单向进口地之船公司换取小提单,以便报关提货。代收银行将收妥之货款汇交出口地之委托银行或贷记委托银行在代收银行之同业存款帐内,或将货款汇寄托收银行指定之帐户内,并寄出进帐通知(Credit Note)。托收银行收妥货款后通知卖方领取。
CAD若约定在进口地付款交付单据,则实际上与D/P(Document Agains Payment) 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D/P付款方式中,卖方需开出汇票向买方收取货款。而CAD付款方式仅凭货运单据收取货款,并不开发汇票(Draft)卖方风险与D/P相似。
贵公司若予以CAD为付款方式交易时,为使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其作法建议如下:
宜先对买方之信用详加调查。
买卖契约明定付款地及付款人(以著名之银行为妥)。
宜采出口地银行,或出口地代理人提示货运单据收款为宜。
买卖契约中使用本条件,其用语如下:
Terms Payment:Net Cash Against Documents Payable at(出口地或进口地) ×××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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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的概念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单付现,就是说,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对买方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此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具有保护作用。
CAD的性质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前两者为商业信用,后者为银行信用。CAD属汇付范畴,具有商业信用性质。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T)、电汇(T/T)、票汇(D/D),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三种做法:预付货款、见单付款(包括售定、寄售)、交单付现(CAD)。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安全,见单付款对出口商风险最大,交单付现介于前两者之间,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比较公平。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证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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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AD付款方式及案例
CAD = Cash against documents,通常情况下,发货人将单据寄给收货人,收货人收到单据后付款.
CAD是CASH AGAINST DOCUMENTS的缩写,这是近年来才逐渐出现的一种做法,是出口商发货后将单据交予进口商后进口商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是否是T/T付款的另一种说法不是很清楚,从其操作流程看有些相似,只是出口商常常将单据交予银行由银行通过其中介行转进口商,许多银行也接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风险较大,首先是进口商收单后方付款,是否履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其次,虽然银行有时接受(建议银行不要接受)这种方式,但做法不尽相同,有的银行以D/P方式处理单据,有的直接以CAD方式办理,究其实这种结算方式毕竟不是托收,如何处理CAD业务,目前尚无国际惯例可资依循,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庭,对各方都有不可测的风险,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应尽量避免采取这种方式,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亦应谨慎。
CAD操作失误造成收汇损失
国内某出口企业A公司向希腊买家出口一批总金额为172320美元的化工产品,包括:15000美元的林丹,支付方式为D/A90天;157320美元的乐果,按照50%CAD、50%D/A90天方式支付。货物出运后,买方在支付了39320美元的货款后拒付余额。由于A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遂将上述逾期应收账款余额133000美元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追讨,买方只承认78660美元的债务总金额,并以A公司承诺的合资、进口等问题均未解决为由,欲追究A公司责任;债权和债务抵扣后,买方最终提出以40000美元了结债务。
案情分析
初看本案,似乎案情比较清晰,损失(至少是部分损失)看似仅仅源于买方信用问题和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经过以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国际贸易结算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出口收汇损失的多少。
先看157320美元的乐果,按照50%CAD,50%D/A90天的方式支付。无论支付方式如何,货物只此一批,承运人只签发一式三份的提单。由于货值的一半要按照CAD方式支付,也就是说买方要在付清一半的乐果货款给代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并且承兑另一半货款汇票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其次,由于15000美元的林丹是和157320美元的乐果一同出运的,使用的是同一张提单、发票和报关单,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同时承兑总金额为78660美元与15000美元之和,即93660美元的汇票,才可以取得乐果和林丹的货权。
因此,如果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操作的话,债务余额应该为:出运金额172320美元扣除50%CAD付款赎单部分78660美元和债务人已还款金额39320美元后的余额,即54340美元,而非A公司损失的133000美元。
经询问,A公司对此的解释是:“我公司与许多国外客户都采取CAD的付款方式,习惯上我们与国外客户视其为T/T付款方式。因此涉及到CAD成交时,所有单据并不通过银行交单和邮寄,而是自行寄单,客户见单付款。所以我公司和客户均认为CAD与T/T的付款方式一致。”很明显,A公司对CAD支付的概念与OA放账支付的概念发生了混淆。
在有关专业资料对CAD术语的解释中,均明确表明CAD的操作模式基本与D/P即期相同。甚至在有些资料当中,把CAD托收和D/P托收视为同一操作。
本案中,A公司把CAD误作为OA放账操作,自寄单据(这些单据中当然也包括了提单)给买方,丧失了通过银行等中介协助控制货权的有利地位,加大了收汇风险,使唾手可得的USD78660货款付之东流。而且,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托收,也就没有了买方承兑的汇票,间接造成了A公司对债权总额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丧失了依据票据法追究买方责任的可能。
案件启示虽然CAD支付方式出现得较晚,但它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买卖合同中。由于国际现行的《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URC522)只对“托收”这一较大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具体指出CAD支付方式应该如何操作,这就造成了部分外贸业务员理解上的谬误。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相关外贸和银行从业人员对CAD支付操作规则不了解,操作失误,导致风险失控,发生收汇损失的案件。本案一方面对外贸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对广大出口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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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一篇文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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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国际贸易版的“计算机辅助设计”!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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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了一下,很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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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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