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我现在有个问题希望大家可以讨论一下:最近有个菲律宾的客户,定了机器,指定付款方式是30%前TT,70%见提单正本复印件结清!我们以往的操作都是出了正本提单后,把扫描件给他们,然后再催款。但是今天在网上看到了菲律宾的港口可以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我了解了一下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区别,发现我们以前的所有操作都是记名提单,看了这么多风险的案例,我开始犹豫到底要给客户出什么样的提单。
疑虑1, 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方式出记名提单,用提单正本扫描件去催款,客户付清余款,当然就无风险。如果客户拒付,那么他拿着提单正本的扫描件可以去提货吗在菲律宾,我肯定不会给他发票和箱单的正本扫描件,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能去无单提货吗? 如果不能,那这种方式也无风险可言了。(条款是C&F,货代我自己指定,船东单肯定在我手上,但是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叫MCC。)
疑虑2,出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xxx, 按照网上的风险评论,说这种方式最利于卖方,因为货权在卖方手中,如果不背书,客户即便拿到提单正本,也无权提货,而且船公司也是见单放货,不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对卖方当然是最好的。但是,换个角度想想,客户会满意吗,他付了钱,但货权还不是他的,因为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卖方想转给谁都可以,对于客户是不是太残忍了!从这个角度考虑,指示提单,能做吗?
现在我最大的疑虑是,出记名提单,怕收不到尾款,被无单提货,钱货两空!出指示提单,怕客户不满意,以后合作就不容易,业务员谈个客户难啊! 大家帮我讨论下,针对这种情况最合理的做法是什么,其实我们也没有出过问题,一直出的都是记名提单!我感觉现在很多做TT的业务员,应该都是出这种提单。
针对记名提单以下是我的想法:
1. 如果客户拿着提单扫描件去提货的话,我可以在发给他之前,把提单号屏蔽掉,这样去催款,是不是他就没有办法去提货了,也就不存在无单提货的风险了呢?
2. 把控发票和箱单,绝对不能把正本的发票和箱单扫描给他,他们如果没有这些单据,即便是有了带提单号的正本提单扫描件,也应该无法清关吧,这样是不是也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
以后做30前TT的业务员,大家可以看看是不是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继续出记名提单呢?希望能探索出一个合理的方式,帮我们规避足够的风险,收回余款!
写的有些乱,谅解!
评论
1、记名提单的货权直接归推动上的收货人所有,即记名提单一经签发,发货人将由此失去货权,收货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也就是说,收货人可以无需提单提货的风险,因此,在没有收妥全部货款之前,最好不要采用记名提单这种提单格式。一般情况下,记名提单多用于卖方在国外的分公司这层关系的收货人。如果没有这层关系的收货人,就必须是在收妥全部货款之后,再签发这类提单。所以,有余款未收的情况下,不宜采用记名提单,否则,一旦市场发生变化,或者买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那么,卖方就有款货两空的风险——因为,发货人连退运的资格都没有了。
2、出指示提单分为两种:即有:TO ORDER 和to the order of xxx,前者叫做“空白指示提单”,后者叫做“凭XXX指示提单”。前者的货权有发货人掌控,即发货人在背书后放单之前握有货权,而后者是这个OF 后面的XXX掌控货权,即提单须经这个XXX背书才能够转让,或者提货。而这两种指示提单对于收入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反倒是对发货人和指示人(OF 后面的XXX)有利。因此,没有什么客户满意不满意的问题。
3、以往你们没有出险,是因为市场或者买方的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否则,无论出险哪种情况,你们都会有大麻烦——因此,所谓风险就是有可能出现的麻烦或损失,所以,什么叫做未雨绸缪,什么叫做防患于未然?这些都是必须提前要做的事儿。等到风险出现时再后悔,那时恐怕来不及了!
4、既然收货人想坑你们的话,货物都可以提走,那么,什么发票、装箱单还有什么作用?岂不知这些是可以自己处理的?关键是货权和货物,而非这些与货权无关的单据!
作为当事人,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关键性的问题,不要纠缠无用的末节,否则就会因小失大,吃了亏还不知道为什么,岂不可悲?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3-9-5 13: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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