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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说兑付与议付的区别吧:兑付(honor)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议付(negotiation)意指:
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 本帖最后由 tonytony 于 2008-7-17 08:16 编辑 ]
评论
有关议付行,一个前辈的回答:供参考。
发现大家在议付行这个问题上都存在着很大的误区~~今天就这个话题,给大家说说在实际的信用证操作中,该如何理解议付行的地位和如何辨别谁是议付行。请大家注意,实际操作和书本教条是有很大区别的,教条只能指导我们工作,而不是我们照着教条办事。
通常而言,信用证的流程规范,应该有三个基本银行,开证行,偿付行(付款行)和议付行,但由于业务需要,信用证存在着多种形式,所以具有更多职能的其他银行也油然而生,在整个流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这里我要强调一点,所谓这些角色是针对信用证流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和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一个名字代表着一个职能,而并不是一个名字代表着不同的银行。
今天我们主说议付行,那么我们首先回顾一下UCP文件中是如何定义议付行的责任和风险的,
议付行承担的义务是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实务
中称之为买入单据),议付行所享有的权利是收取议付费。如果没有议付合意,则不能产生议付关系,议付行也就没有义务买入单据,也没有权利收取议付费。
那么如何构成议付?
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
通过这两段话,我们要明确两点,一,构成议付是有条件的,交单不等于议付,二,议付行是合意指定或邀请的,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拒绝议付邀请或指定。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上述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5OO”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所以请明确,目前在我国的银行业务中,很少出现或者说根本不存在真正的议付行。 那试问,我们强烈要求客户指定我方银行议付有什么意义?到时候我方银行会拒绝邀请或指定,只承担代收责任,而且拒绝邀请不需要书面理由。至于他们为什么不做议付行,理由很简单,构成议付的条件是要收单垫款,这是有风险的,他们不愿意承担风险。
那真正的议付行在哪里?有两种,一,开证行自行承担议付义务,二,指定其他银行。
如果有朋友在这个问题上觉得不妥,那么请注意我提到的这个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作为银行信用的付款条款,信用证首先注意的是操作规范,而不是付款信用,至于后者,我们的考虑通常是出于对方银行(开证行)的金融信用问题,这不是我们出口商能控制的,如果要避免风险,我们只能建议客户从我们指定的银行开证,至于,议付是不是在我们国家,那是后话,所谓通过指定议付行的方法来消除收汇的风险,那更是无稽之谈,要明白,这里指的风险是银行的金融信用风险,不是商业风险,而且议付垫款(押汇)是有追索权的,问题出现在源头(开证行),并不是收回垫付的货款就一定安全。
最后说说,议付地点对信用证流程操作的影响,实际上,议付地点,通常可以理解成为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当然这也不绝对,因为有的信用证规定了单一的到期地点。 所以说,议付地点影响最多的是我们的最迟交单期。而我们从哪家银行收回货款,跟这个并没有关系。
出口商心理应该有个很直观的想法,若想成功收回货款,那就好好制单。严格执行信用证规定。至于风险,这是银行信用,是所有付款方式中,风险较小的一种,开证行没有问题,不会有太多风险的~~
在信用证结算实务中,中国银行通常扮演代收行角色而不是议付行,因为只有完成了收单垫款的才能算是议付。 所以,如果有国外银行或客户注重这个问题,不愿意把议付行改在中国,我们应该理解这样的做法。事实上,议付行的所在地并不能使信用证变得更有保障,降低什么风险~~~何况我们在中国还找不到承担议付风险的真正的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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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马之辨:信用证议付与出口押汇
来源:中国外汇管理杂志
李 妍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出口商通过向银行叙做信用证议付或押汇可以获得银行的融资,达到提前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和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方便和促进业务发展。两个业务品种在办理初衷及操作流程方面存有相似之处。国内银行界对“议付”一词的使用有时有欠规范,如经常说起的“交单议付”往往只是银行作为出口商的寄单代理,而非UCP500等国际惯例中所指的真正意义上的议付,甚至有时议付和押汇被混为一谈。不少业务人员对两者间异同存有一定的模糊认识和困惑之处,因不能从根本上把握两者间的不同,业务办理易停留在表层,缺乏前瞻性,前期业务处理中一些细节上的马虎疏漏便成为隐患,当争议纠纷产生时,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界定,给维护我行正当权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下面,笔者试从“信用证议付”和“出口押汇”的定义入手,详细阐明两者间的区别。
定义“议付”与“出口押汇”
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Negotiation means the giving of value for Draft(s) and/or document(s) by the bank authorized to negotiate. Mere examination of the documents without giving of value does not constitute a negotiation.
(UCP500, Article 10, B, ii)
“付出对价”一词在国际商会第二号说明文中被解释为立即付款或承担付款责任。
The phrase "giving of value" is interpreted in Position Paper No.2 as "either making immediate payment (e.g. by cash, by cheque, by remittance through a clearing system or by credit to an account) or undertaking 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other than giving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or accepting a draft).
目前正在征集各国国际商会意见的UCP Revision Draft 3中,对议付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确:
Negotiation means the purchase by the Nominated Bank,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of drafts (drawn on a bank other than the Nominated Bank) and/or documents by either 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 The mer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does not constitute a negotiation.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其往来银行,双方签订出口押汇合同,由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参照当前农业银行操作规程)。预扣押汇利息为银行的通常做法,亦可采用押汇利息按照实际押汇天数后收的方式。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和跟单托收项下的押汇。
六大区别面面观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
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 by xxx bank”, 即限制性议付信用证,则该xxx bank为被指定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其他银行即使给付了对价,因未经开证行授权(指定),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及保兑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 by any bank”, 即自由议付信用证,则理论上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实务中多由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办理。
出口押汇的适用范围比议付更广泛。基本上可以说,适于办理议付的都适于办理出口押汇,但适于办理出口押汇的,很多时候却并不适于办理议付。出口押汇的定义中也提到了,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亦可。即使是在信用证项下,也可不论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或承兑信用证,而且不需要有开证行授权。
第二,从对单据的要求来看:
议付必须凭合格(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这是因为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是在单据表面相符前提下的。
By nominating another bank, or by allowing for negotiation by any bank, or by authorizing or requesting another bank to add its confirmation, the Issuing Bank authorizes such bank to pay, accept Draft(s) or negotiate as the case may be, against documents which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nd undertakes to reimburse such ban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Articles.
(UCP500, Article 10, D)
实务中有时议付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凭受益人保证书议付,则一旦开证行拒付,只能向受益人追索,此非严格意义上的议付。
出口押汇则不一定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办理,通常在出口押汇合同中都有明确条款规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原因导致被拒付,甚至遇到开证行无理拒付等情况时,押汇行可立即向押汇申请人追索,包括保留选择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以从中受偿,不足部分再向押汇申请人追索的权利。(押汇行通常承诺将协助押汇申请人据理交涉,维护押汇申请人正当权益,但此交涉及其结果,不影响押汇行行使上述追索权利)
第三,从议付行、押汇行所取得的地位来看: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一般会在出口寄单索汇面函上注明“we have negotiated the documents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等字样。议付行议付后享有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一是取得了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及保兑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二是议付行有权对付出的对价连同利息向受益人进行追索(但如果议付行同时又是保兑行,则该议付行为对受益人是无追索权的)。
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如果不是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那么,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付出了对价,但因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付,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不能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及保兑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押汇行可凭借押汇合同中的相关追索约定条款及押汇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向押汇申请人进行追索。
第四,从占用授信额度的角度来看:
按照农业银行当前的做法,信用证议付占用的是议付行对开证行(及保兑行)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单证额度)和国家额度(代理行所在国家及其母行所在国家的国家额度)。出口押汇占用的是押汇行对押汇企业的授信额度。
第五,从本质及法律关系来看:
授信额度占用不同也体现出两者在本质上的不同:议付在本质上是议付行对汇票及单据权利的买入行为,其融资行为更多的是基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出口押汇在本质上是押汇行在票据质押或其他担保基础上的一种流动资金放贷行为,押汇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关系。
不少判例中,对究竟是出口押汇还是议付行为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界定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银行为合理预见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必要谨慎对待信用证议付与出口押汇之间的区别,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尚无权威性法律文件对出口押汇做出明确规定且各行间做法有差异的情况下,更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第六,从会计科目核算角度来看:
因国内各家银行的会计核算略有差别,在此仅以农业银行为例。叙做出口押汇时通过750 进出口押汇会计科目核算。押汇如果逾期,转入7501 逾期进出口押汇,逾期一定天数未收回或证实无法收回的,转入7502呆滞进出口押汇、7503呆账进出口押汇核算。
对于信用证议付,农行设有专门的会计科目,即764 议付信用证款项,但按照现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办理议付时的会计核算分录可以走764(议付信用证项)或者走750(进出口押汇)。当开证行拒付且理由成立,向出口商追索时,转入7739(信用证垫款)或者7501(进出口押汇逾期),逾期的议付款项超过90天,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因付款行倒闭或因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收回的,通过7502呆滞进出口押汇、7503呆账进出口押汇或7769信用证呆滞垫款、7789信用证呆账垫款核算。
笔者考虑,既然两个业务品种存在一定差异,而且也分别设有各自的会计科目,建议在议付时的会计核算上予以进一步明确要求,使系统内的会计核算严格统一,更加方便业务的统计管理。
(作者单位:农行山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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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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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享,尤其是二三楼的叙述,原来我国的议付行很多时候并不能称为真正的议付行啊,而且原来议付并不等于出口押汇啊,涨姿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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