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通用的结算方式,被广大的外贸人所熟悉和认可。我们知道信用证除了具备支付的功能,还兼具融资的属性。那为什么凭借信用证能融资呢?几张A4大小的纸,就能融到高额的资金,信用证到底有什么什么神奇之处呢?付款期限延迟
一般情况下,正常的贸易结算讲究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卖方发货前,买方一般需要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但是通过信用证结算,即使卖方发了货,甚至已经提交了相关单据,也不一定能马上从买方那里拿到货款的。付款的责任在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而他们只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买方通过付款期限延迟,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实现融资。而卖方面对需要延迟才能收付的货款,也会产生相应资金需求。付款期限的不同延迟,产生不同融资期限的短期、中期、长期融资产品。
权利转移
有融资需求不代表银行必然会提供融资服务,银行不是慈善机构,商业银行肯定不会做无利可图的事情。为了保证融资的安全和利润,就需要抵押和担保。我们知道国际贸易涉及贸易单据、财务单据、运输单据等处理,单据就代表货物所有权或债权等权利,控制单据可实现货款收取。信用证结算,银行介入,单据的流转通过银行,进而实现了对于货权的控制和监管,从而控制其垫款债权,因而可先行垫款,达到融资目的。
我们常见的出口贴现、福费廷,就是通过买入经开证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使汇票上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向买入银行转移,买入银行在汇票未到期前向卖方付款,以及进口押汇项下,买方与开证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及信托收据,使货物权利向开证行转移,买方不须付款即借出单据并作为银行受托人处理货物,均与权利转移原理相关。
付款保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身信用作付款保证。那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凭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向指定银行提出融资请求。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可进一步应用在各种基础交易,及时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承担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相符,信用证的受益人也还是可以直接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请求,保障债权实现的。
结语
付款期限延迟、权利转移、付款保证是信用证融资三种原理。不同延迟期限,不同权利在不同环节转移,付款保证不同使用,将产生不同的融资产品。不同融资原理组合或叠加,将可能为供应链金融的创新提供更多思路。所以各位相接能接信用证订单 小伙伴,不要担心接了信用证尤其是远期信用证导致的资金紧张的情况,信用证和现金只是一个融资的距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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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文内容来看,内容如之前的多篇文章或贴子一样,文不对题——
1、关于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延迟”问题,所言之内容语不达意——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时间与信用证本身的时限有关,与信用证到期与否无关。比如是即期信用证的当然是即期付款,之所以受益人没有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的感觉,这是因为国际结算本身有一个合理的结算时间。且不是所有的开证行都是立马付款的,一般都是要从收到开证申请人那儿收到全款后才会对受益人或议付行后交单行付款,这其中会有一个时差,而即便是当即付款,还要经过结算货币的国际清算银行去处理之,后才能够转到议付行或交单行,这里也会有一个时间差。而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外汇储备不足或者短缺,也会造成开证行迟付的情况。而议付行或交单行有时为了账面上凑头寸,有时也会在收到货款后,占用该款项若干日,然后再转到受益人的账户中,这些这种情况都是受益人实际感觉到账的时间比较长的缘故——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这是国际贸易结算环节资金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现象,而不是信用证本身“付款期限延迟”。至于远期信用证,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本身就是有一个约定的远期付款日期,与付款到期前开证行自然不会付款。所以,要整明白了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相对的操作时间,就不会疑虑了。而不是像文中所述那么不着边际。
2、关于“权利转移”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受益人给予回笼资金用于再生产或其它周转,在相符交单后来不及等收到开证行的付款,而将自己的收款权(债权)(不论即期还是远期)转移给贴现银行,并愿意为此支付贴现利息和费用。这才有所谓的融资问题,并对应产生不同的融资产品——贴现和福费廷是两种不同的融资产品,前者有追索权,后者没有追索权,因此利率或费用有所不同。其二是针对开证申请人的,然而对于开证申请人而言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即期信用证,当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开证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赎单,而需要融资,由此将进口货物的货权抵押给开证行,由开证行实施监管。开证行依此先行垫付货款。然后开证申请人实际提货时需要付款后才能够从开证行获得提货权——部分付款部分提货,全额付款全部提货——这里涉及货权的转移问题。如果是远期信用证,则开证申请人可以凭与开证行的远期付款手续一次性全部提货(包括“假远期信用证”)——这里一般不涉及开证行控制货权的转移问题——除非是敞口信用证——并于远期付款到期日对开证行付清全款。
信用证本身就是通过引入银行信誉担保介入买卖双方的结算,而只有在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是敞口信用证,或者是即期信用证一时无法立即付清全款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所谓的“货权转移”问题(如前所述)。而远期信用证本身就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一种远期融资行为,而“假远期信用证”则是开证行给予买方的一种远期融资行为。
所以所谓的“权利转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的分析和说明,泛泛地说“权利转移”有言不中的之嫌,且不易被读者理解。所以空谈“权利转移”有所不妥,甚至令人如坠雾中,茫茫然不知所云。
3、至于“付款保证”本身没有问题,因为这是信用证的基本属性,前提是受益人做到相符交单,且开证行的信誉必须靠谱,否则这种“付款保证”就无从谈起。而“付款期限延迟、权利转移、付款保证是信用证融资三种原理......”这种结论也是言不中的。
如果楼主自身没有足够的经验说明问题,或者没有吃透这类文章的实际内容的情况下,建议不要忙目的转帖或发表这类文章或帖子,以免误导他人和自己。
还是多分享一些自身经历的实际案例和体会或经验,有问题与大家探讨,这是应该提倡的。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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