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求助!我的唛头如下所示:ALX PUBLIC FREE ZONE EGYPT
JET NO#
STYLE #
REF#
P/NO:
made in china
然后我的JET NO# 也就是订单有2个,AC001和AC-002/003。STYLE #也是2个,B-GEM-1144 和 B-GEM-1147/B-GEM-1156 。
请问我在提单上 和 交单发票上 可以这样写吗?
ALX PUBLIC FREE ZONE EGYPT
JET NO# AC-001/002/003
STYLE # B-GEM-1144/B-GEM-1147/B-GEM-1156
REF#
P/NO:
made in china
会变成不符点吗?
评论
如果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受益人实际如何写都没有关系。如果信用证有规定,那么就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写。具体有相关的编号的话,楼主的这种写法没有问题——以与信用证没有冲突为要。
评论
ALX PUBLIC FREE ZONE EGYPT
JET NO# AC-001/002/003
STYLE #B-GEM-1144/B-GEM-1147/B-GEM-1156
REF#
P/NO:
made in china
ALX PUBLIC FREE ZONE EGYPT
JET NO# AC-002/003
STYLE # B-GEM-1147/B-GEM-1156
REF#
P/NO:
made in china
那我分开2个写,也可以的吧?
在提单里也分开2个,发票里也分开。单单一致就可以了吧?
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形式。
只是写了 shippment marks must show JET NO. and STYLE No.
评论
显示在提单或发票等单据上的唛头最好不要分开写,否则会占据一定的篇幅,以致显得单据表面过于拥挤。即:
JET NO# AC-001/002/003
STYLE # B-GEM-1144/B-GEM-1147/B-GEM-1156
这两行把所有的对应两个订单上的相关信息写齐即可——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而实际货物上的唛头可以分开来写——因为唛头的实际意义是收货人用来辨别货物的标识。
评论
银行审核的只是单据。你看UCP600中第五条第一款“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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