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出口退税率快速查询系统(20100715B)以及出口退税知识



加拿大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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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hugd 于 2010-12-14 15: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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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出口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企业不应抱怨,或因此而产生消极态度。我们应以此为动力,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素质,把因此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使“堤内损失堤外补”。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出口企业应尽早转变观念,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转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以消化税务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企业不能一味地依靠出口退税 ,必须加大改革步伐、狠练内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从各个环节尽快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以提高出口效益。这是外贸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根本和关键。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外贸企业如何化解压力,积极面对,增强市场竞争力,则取决于外贸行业的抗震能力。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客观上可以逼迫外贸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档次。短时间内可能压缩外贸企业的利润空间,削弱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从长期看,无疑是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改变。

    一方面,应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以质取胜”。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创名牌、提升知名度,这样可以“堤内损失堤外补”。“以量取胜、低价竞销”不但会对出口造成浪费,同时会削弱自己的竞争力。现代国际竞争中,质量、技术、服务等非价格因素成为竞争的筹码。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是出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应对政策变化的长远之计。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管理费用、促进技术革新降低制造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等方法来弥补出口退税率降低带来的影响。为减少出口退税率降低造成的损失,可以考虑将以往从国外采购的原材料,改为在国内采购的办法,控制原材料的成本;在与国内外原材料供应商交易时,尽量压低采购价格,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采取网上看样、报价、洽谈、签约,大力开拓网上市场,进行网上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企业要加强国际市场调研,增强前瞻性,分析出口的形势和环境,制定出口规划,从低价竞争转向产品差异化竞争。企业要在产品功能设计、外观造型、包装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要以发展品牌为目标,培育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声誉,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加大新产品研发能力,以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只有加大研发能力,把自己的产品特色打出来,才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另外,企业应尽快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退税率下调后,出口企业直接面临着出口报价的重新核算,核算的前提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利用谈判技巧提高销售价格以增加企业出口利润也是必然的现实选择。在谈判前要认真进行企业出口竞价的核算,掌握价格谈判的主动权。为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价,应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利润的影响,对外谈判或签约时,可适当提高价格。只有为自己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企业才不会被市场淘汰。

    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对负责出口结汇的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 培训 、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如对出口单据资料的管理,应及时回收单据,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处理业务,将单据送交税务部门。今年税务局增加了审核核销单的信息,要求业务部门要将收汇的核销单及时进行核销。否则,出现“无核销单信息”将延误出口退税的申报及出口退税的退回。在商品 报关出口 后,应及时督促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并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在税务局规定的时间内(30天)及时认证。如果延迟认证,征税机关将不再予以认证,退税机关也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和其他 单证 后,应认真核对有关的信息是否准确。如公司的纳税登记号、 海关 代码是否正确,有关商品名称与 报关单 是否相符,以免由此延误出口退税的申报。

(二)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产业结构是否合理以及参与国际分工是否符合本国资源的比较优势,也往往影响国民经济增长的态势。出口贸易的规模和结构,反映着一国或地区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或程度,同时也是提升产业结构、将国内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国际市场连通的渠道。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出口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多集中于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产品,容易形成过度竞争。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企业应及时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企业来说,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出口企业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方向、分析并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产品技术含量,走产品创新之路、走品牌经营之路。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条件,反过来,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也必将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供给与需求质量的提高。从长远看,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必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推进作用。一方面要努力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服务项目在出口总量中的比重,形成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为出口提供更多高附加值产品,以相对较少的出口量创造较高的外贸效益。另一方面,要提高传统的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由初级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转变,提高单位出口产品的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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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略)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略)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  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第六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照附件2(略)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第八条  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及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略)。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

  第十条  应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回函内容不实的,必须按照函调的各环节,对有关单位及每一个签字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内外勾结、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省级国税局退税部门是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省以下函调工作牵头部门及参与配合部门由省级国税局结合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二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l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本文出处:http://www.ts580.cn/html/tuishui ... 2009/1025/2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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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一、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三、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1)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账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1)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1)条所述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5)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7)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8)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9)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对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1)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

  ①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出口加工区。

  ②出口加工区要坚持以出口为导向,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

  ③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个出口加工区。

  ④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根据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可经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

  ⑤东部各省(直辖市)的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原有出口加工区的面积。

  ⑥出口加工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不超过3平方公里。

  ⑦出口加工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⑧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撒销。

  (2)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程序。

  ①设立出口加工区或已设立的出口加工区扩大面积,须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请示文件要说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工贸易发展及基础设施情况,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面积后是否有项目进入,所选址区域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总量及构情况、工业用地效益情况等。同时还要附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面积的规划方案及选址(附图)、面积与四至范围以及做好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区工作的承诺。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由海关总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④国务院审批同意后,由海关总署通知并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出口加工区的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出口加工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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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正常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进入保税区单证申报时限

  出口企业可不以出口货物进入保税区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离境时间作为出口退(免)税申报起始时间,而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申报退(免)税的起始日期。

  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通知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日起执行。

  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时间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申报。

  视同内销办理进项抵扣时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小规模出口货物免税办理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收齐有关出口凭证,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四个月内的各个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本文出处:http://www.ts580.cn/html/zhengcejiedu/2009/0907/2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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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一些企业根据政策“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备案。现在是什么方式备案?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规定,自2009年4月 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同时,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的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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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10、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本文出处:http://www.ts580.cn/html/tuishui ... 2009/0813/1554.html

[ 本帖最后由 hugd 于 2009-10-30 07: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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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出口业务是7月22日出口的,但是现在尾款还是没有到,我们是在网上做核销的,是不是只能转内销?

解答核销的期限是自报关单注明出口日期后的210天,还没有超过核销的期限,不会转内销的。但是出口退税申报截至货物报关出口的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所以你要想办法办理延期申报了,不然也会转内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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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的版主很厉害,经常合并我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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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退税是政府促进出口的政策工具之一。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市场的不利变化,缓解出口企业承受的压力,国家多次调整纺织和服装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也显示出一定的效果。然而,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出口退税对于企业的利好是短期的,其作用也是有限的。

    从服装产业整个价值链来看,服装生产环节的附加值占零售价的比例只有7%~8%。而在这有限的生产环节中,中国服装企业却占有全球服装市场30%的份额。单纯依赖出口数量增长以振兴纺织业,这条路只能越走越窄。
     出口退税渐成国际趋势
     从理论上说,出口退税政策是一种对出口没有促进作用的非倾向性政策,它的作用仅仅在于消除对出口的歧视,从而达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目的。对于出口的产品,政府返还给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属于间接税。间接税是转嫁税,意指虽然这部分税收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对出口国而言,由于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对进口国而言,进口货物在进口国境内消费,其间接税应由国内最终消费者负担,进口国要对进口货物依照本国税法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国出口商品没有退税,则在进口他国后,会被再征收一次间接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因此,出口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就可以避免双重课税。从这个意义上看,出口退税是一种非倾向性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促进出口的作用。
     然而,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际操作来看,各国政府正在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使其成为国家调节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出口的政策工具。对本国出口商品返还不同比例的间接税,可以对出口商品实施有差别的经济鼓励。因此,各国政府看重出口退税的政策促进作用,在直接出口补贴为国际规范所不容的情况下,代之以较为隐蔽而“合理”的间接出口退税补贴。实际上,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与日益严格的国际规范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了对退税倾向性杠杆的操纵力度,理论退税模式与现实运用方式的结合与转换渐渐成为国际性趋向。
     出口退税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8月1日起,国家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2008年11月1日起再次提高出口退税率至14%,2009年2月继续上调出口退税率至15%,两个月后,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迎来了9个月内的第四次上调: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至16%。2009年1月,在工业品整体出口下降17.6%的大背景下,纺织品出口与2008年基本持平。其中提高退税率政策起到了一定作用,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恢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纺织工业是中国经济中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领域,提高出口退税率实际上直接提高了纺织企业的盈利水平。在行业出口盈利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1个百分点的出口退税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数十亿美元的盈利空间,可以挽救很多处在边缘的企业。这对缓解金融危机给我国纺织服装业出口带来的压力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出口促进作用是有限的、短期的,这是因为:
     首先,欧美国家失业率高企、需求不振,直接恶化了我国的出口环境。
     这种需求不振,不会因中国产品价格的微调而改变,出口退税的效果有可能为巨大的需求缺口所吞没。实际上,已经有企业反映,伴随着国家一次次调高出口退税,外商也不断地压低价格,国家给予出口企业的资金支持被国外采购商吃掉了。
     第二,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增加了财政负担,高达16%的退税率使得进一步上调的可能性下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今年前两个月,全国实际办理出口退税额6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8%。而与此同时,全国税收收入9237.27亿元,同比下降13%。有专家指出,2008年中国出口退税占整体增值税的三分之一,比例已经过高。这表明我国在出口退税率经历了连续上调以后,进一步通过出口退税来摆脱外贸困境的政策空间已经不大。
     第三,中国促进出口的政策常常引起国外贸易保护方面的压力。在危机中,迫于日益加剧的国内就业压力以及政府援助计划支出的要求,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相继发出了明确的保护主义信号,新兴经济国家的贸易政策也出现了收紧的动向。尽管各国都发出了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呼声,但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利己主义仍然呈泛滥之势。在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中,“中国制造”仍然成为主要牺牲品。今年以来,一些国家对中国纺织出口产品发起了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刺激经济和促进出口的政策一再为美国等国家所指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使我国纺织出口面临更多的贸易壁垒。
     最后,由于我国纺织服装行业供给弹性较小,退税对于出口的鼓励作用是有限的。退税主要面向增值税,增值税的税基又是产品附加值,所以由加工程度造成的产品附加值的差异会引致退税鼓励效应的程度差异。产品的加工程度越深、供给弹性越大,附加值也越大,退税对其出口的鼓励效果就越显著。
     靠创新赢得国际市场
     从整体上看,尽管我国纺织服装业出口数量巨大,但是整体国际竞争力比较脆弱。从服装产业整个价值链来看,服装生产环节的附加值占零售价的比例只有7%~8%。而在这狭窄的生产环节中,中国服装企业却占有全球服装市场30%的份额。单纯依赖出口数量增长以振兴纺织业,这条路只能越走越窄。
     由此来看,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应采取短期资金支持与长期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方针。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指出,必须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优化布局为重点,推进我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作为出口企业,要想获得持续稳定发展,除了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之外,应当进一步推动自主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以此来进一步赢得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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