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04-9-11 10:29:3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发出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发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四、对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制定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暂行办法,并据此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由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出口企业申报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评论
支持一下[em15] [em15] [em15]
评论
谢谢![em41] [em41] [em41] [em41]
加拿大电商刚从事这行半年,对电子行业不了解,自己整理了些,算是学习,供大家分享,也请大家补充。我毕竟是个文科生,对这方面知识严重欠缺。 DVD:英文全名是Digital Video Disk, 即数字视频光 加拿大电商昨天我把提单复件发给了客户,今天收到了他回信,如下: Dear Nicholas, please send all shipping documents. We will check B/L copy and we will reply ASAP. Thank you Best Regards .........................................
·新西兰金融投资 和盛(亚洲)运营有限公司
·新西兰汽车 全网最低价 油电混合飞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