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转贴-进出口税收管理(内部文件)



加拿大外贸

进出口税收管理



       进出口税收管理主要指: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见第一章税务登记

1.13)、退免税申报审批管理、退免税单证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以及出口单

证疑点核实和调查

       11.1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批

  11.1.1 生产企业出口 退税申报、审批

  11.1.1.1 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

  工作项目: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月进行的“免抵退”税申报,按“三级审

核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不按规定进行

免抵退税申报的,不予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规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

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1170号);

       4、《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修改)(鲁国税发

[2003]7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受理文书: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于每月12日前(12日为节假日则顺延一

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同时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

    6、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份);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出口收汇核销单附送管理台

账》;出口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按时提

供核销单确有困难又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口企业,在事前报经省局备案同意后,可先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附送管理台账》进行审核审批,后按期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进行核销,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远期收汇除外)。

  8、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份);

  (2)《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1份);

  (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份);

  (4)《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份)。

  以上资料须装订成册。在装订成册资料之外还需附送以下资料:

  (1)存有免、抵、退税明细申报数据及汇总申报数据的软盘;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附送《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2份)。

  审查办理:初审岗受理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后,当即对以下内容进行

审查:

  1、退税资格审查

  (1)企业是否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各种报表是否章证齐全;

  (4)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在90日内申报,超过法定期限则不予

受理;

  (5)对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核对 

   (1)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号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中;

  (2)企业申报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数据是否相符,如不符,对应指标误

差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或企业是否能提出正当理由。

  初审岗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烟台市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交接簿》

上签署申报受理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办税员,填写《涉税事项转

办单》,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复审岗进行复审。对不符申报要求的,不予受

理。

  调查核实:

  复审岗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人工审核,并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电子数据审

核。

       复审岗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政策审核

  (1)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可退税货物范围。符合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

以下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

物;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对出口货物的审核,应审核货物是否已报关离境,其目的港是否在国内;审核

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是否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审核是否将免税货物申报

办理退税;对运往保税区的货物或深加工结转的货物,是否也申报退税;审核是否

将在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展品、样品、邮寄品、个人携带的出口货物也申报退

税;

  (2)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下发的商品代码库中注明的

退税率执行;

  (3)审核出口货物是否是自产货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

税:

  ①外购的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质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

品;

  ②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③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

产品;

       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4)除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对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

口之日起90日内,逾期未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已

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5)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主管税务

机关是否已及时追回出口货物已退税款,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单证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①审核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

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报关海关联系,调查清楚;

  ②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贸易方式栏是否属于免抵退税的一般贸易、进料加

工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等不退税项目混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报关单》“目的

港”一栏,是否将未离境(国家规定可以退税除外)货物申报退免税;

  ③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

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

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如与经营单位不符,应重点审核此批出口货物是否是自产货

物;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审核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报

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④审核《报关单》的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发现有差异

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

  ⑤审核《报关单》上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

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

  ⑥审核《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与所提供的收汇核

销单上的编号是否一致;

  ⑦审核《报关单》项目栏注明的退关退货记录在申报退税时是否予以处理;

  ⑧审核《报关单》有修改处是否加盖了海关校正章;

  ⑨审核《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与企业单证申报时间核对,对出口单证超过6个

月申报的,是否已转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评论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

  ①审核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企业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一致,属委托代理

出口的,出口企业名称是否与受托方企业名称一致;

  ②审核收汇核销单是否是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号码与报关单上的核销单号码是

否一致;

  ③审核收汇核销单上是否有主管该出口单位的外汇管理局加盖的己核销印章,

是否有海关在收汇核销单盖有骑缝章,还要将收汇核销单上的核销金额与报关单相

核对,如不一致,按最小数进行申报;

  ④审核收汇核销单上有修改处是否加盖了外汇管理局的校正章或企业法人章,

对涉及收汇金额的修改,必须提供结汇水单。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审核

  ①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中“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申报数据是否一

致;

  ②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是否加盖企业法人章及发票专用章;

  3、电子数据审核

  (1)自身逻辑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等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

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商品

代码在代码库中且退税率正确等;

  (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是否已作备案登记,

计划分配率是否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库中相应数据一致,该进料加工手册尚未进行

核销,出口销售额与应核销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应抵扣税额、不予抵扣

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等;

  (3)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

出口的,则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应在总局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且申报

数据与电子信息中对应指标误差在许可范围内,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

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

的退税率;

  (4)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应在总局出口

报关单电子信息中,且申报数据与电子信息中对应指标误差在许可范围内,出口报

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电子

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

  (5)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对审。审核企业退税申报汇总表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自动提取CTAIS中企业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退

税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6)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

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

明》各表间的勾稽关系;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

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免抵退税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

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按“实耗

法”计算扣除“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

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

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单

证齐全(包括前期单证收齐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

扣税额抵减”,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

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对单证不齐的项目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

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

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前期单证收齐)》。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

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企业当期模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

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

算填报;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企业当期模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

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5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

免抵退税额(20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22栏)-免抵退税不

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C栏)”进行比较按较小数填报。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

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复审岗在审核中,对数字计算、报表填写、单证修改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填写

《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返初审岗,交企业更正重报;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填

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上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如审核中发现疑点问题,填写《疑点问题通报处理单》转税源监控管理岗进行

核实,并在收到《疑点排除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

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

  税源监控管理岗对疑点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疑点排除处理

单》上签署意见返复审岗,经核实发现偷骗税问题的,转其他部门立案查处。对需

发函核实的货物,在收到《外地货源发函传递单》和有关资料后,按照总局统一规

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在2个工作日内进

行发函,并将发函的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货源调查发函”,对已发函的出

口货物,要按规定及时催办,对逾期(三个月)未回函的,要及时汇总上报。对收

到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回函,要及时录入审核系统“货源调查回函”,并将回函情

况如实填写《外地货源发函传递单》在2个工作日内转复审岗。

  审查批准:对复审岗转来的申报资料,终审岗进行审查核批。符合退税规定的

签署意见,于当月25日前将分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和汇总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明细表》上报市局审批,并于当月28日

前将市局审批后的资料与填写的《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初审岗,由初审岗将已审批

签字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交企业。同时,复审岗将当月审核、审批情况分户登记台帐。根据

市局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或《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

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后转计征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或调库,同时

填写《出口企业退税通知单》和《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初审岗交企业一份,通知其

已批准退税。对已退税的申报资料,加盖“已退税”章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

档。对审查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将有关资料转初审岗并告

知企业。

  上述各环节工作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1.1.1.2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退税

  工作项目: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如生产企业

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属自产的,按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

退税办法执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生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货物或二手设备(固

定资产),属外购的,凭外购货物或二手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或普通发票办理

退税申报。对企业上述申报按“三级审核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

税。

  法规依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

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

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受理文书: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2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表》(2份);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4、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

物免于提供);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1994年1月1日前购进

二手设备免于提供,2004年6月1日后符合规定购进的货物免于提供);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申报软盘。

  审查办理:初审岗受理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当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退税资格审查:

  (1)企业是否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各种报表是否章证齐全;

  (4)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在90日内申报,超过法定期限则不予

受理;

  (5)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取得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资格;

  2、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核对:

  (1)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号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中;

  (2)企业申报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数据是否相符,如不符,对应指标误

差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或企业是否能提出正当理由。

  初审岗审查后如符合申报要求,当时在《烟台市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交接

簿》上签署申报受理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办税员,填写《涉税事

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复审岗进行复审。对不符申报要求的,不予

受理。

  调查核实:

  复审岗对申报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并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电子数据审核。

评论
复审岗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政策审核 

 (1)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可退税货物范围,符合退税条件的,必须是经外经贸

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散件等。对出口货物的审核,

应审核货物是否已报关离境,其目的港是否在国外;审核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是否

属于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2)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下发的商品代码库中注明的

退税率执行;

     (3)除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对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

口之日起90日内,逾期未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已

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单证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①审核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

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报关海关联系,调查清楚;

  ②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贸易方式栏是否为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有无将来料

加工等不退税项目混入退税申报。审核《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未离境

(国家规定可以退税除外)货物申报退(免)税;

  ③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

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

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如与经营单位不符,应重点审核此批出口货物是否是自产货

物;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审核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报

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④审核《报关单》的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发现有差异

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

  ⑤审核《报关单》上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

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

  ⑥审核《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与所提供的收汇核

销单上的编号是否一致;

  ⑦审核《报关单》项目栏注明的退关退货记录在申报退税时是否予以处理;

  ⑧审核《报关单》有修改处是否加盖了海关校正章;

  ⑨审核《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与企业单证申报时间核对,对出口单证超过6个

月申报的,是否已转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①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②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购货单位名称、地址、

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必须填写;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栏所列单位是否为申报退税单位,购货单位名称

不得简写;

  ④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税率是否正确,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13%;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且必须由国税机关代开。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开的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是

否相符;

  ⑥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⑦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印章是否齐全,销售单位章必须为“发票专用章”或

“财务专用章”;

  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⑨票面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⑩审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加密新版发票,属于防

伪税控系统的加密新版发票是否经认证合格,是否与电子信息相符;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

  ①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项目填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

  ②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销货发票号码”栏同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是

否相符,审核专用缴款书销货单位、购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计税金

额、税率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相符。

  ③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所列征收率是否正确;

  ④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印章是否齐全,缴款书必须有缴款单位章、国税机

关“征税专用章”、国库(银行)章,三者缺一不可;

  ⑤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是否为计算机开具,2000年9月1日以后手工开具的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予退税;

  ⑥审核退税进货凭证申报表所列内容是否与专用缴款书内容相符;

  ⑦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时间,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免于提供。

        3、电子数据审核

  (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等于零、贸易

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

库中、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等;

  (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主要是审核进项数据的专用税票在总

局下发的电子信息中金额一致;

  (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等于零、贸易

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

等;

  (4)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应在总局出口

报关单电子信息中,且申报数据与电子信息中对应指标应一致,出口报关单电子信

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电子信息中商品

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

  (5)自动提取CTAIS中企业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退税申报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复审岗在审核中,对数字计算、报表填写、单证修改

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返初审岗,交企业更正重

报;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上

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审核中发现疑点问题,填写《疑点问题通报处理

单》转税源监控管理岗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疑点排除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填写

《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

  税源监控管理岗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后,在《疑点排除处理单》上签署意见在5

个工作日内返复审岗,经核实发现偷骗税问题的,转其他部门立案查处。对需发函

核实的货物,在收到《外地货源发函传递单》和有关资料后,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

格式和内容填写《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发

函,并将发函的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货源调查发函”,对已发函的出口货

物,要按规定及时催办,对逾期(三个月)未回函的,要及时汇总上报。对收到外

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回函,要及时录入审核系统“货源调查回函”,并将回函情况如

实填写《外地货源发函传递单》在2个工作日内转复审岗。

  审查批准:对复审岗转来的申报资料,终审岗进行审查核批。符合退税规定的

签署意见,于当月25日前将分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和汇总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汇总明细表》上报市局审批,并于当月28日前将市局审批后的资料与填写的《涉税

事项转办单》转初审岗,由初审岗将已审批签字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交企业。同时,

复审岗将当月审核、审批情况分户登记台帐。根据市局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通知单》或《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后转计

征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或调库,同时填写《出口企业退税通知单》和

《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初审岗交企业一份,通知其已批准退税。对已退税的申报资

料,加盖“已退税”章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对审查不符合退税规定的,

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将有关资料转初审岗并告知企业。

  上述各环节工作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1.1.1.3 运往保税区和存入监管仓库货物出口退税

  工作项目:运往保税区和存入监管仓库货物出口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保税区外生产企业运往保税区和存入监管仓库货物的免抵退税

申报,按“三级审核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规依据:

  1、《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

[1995]4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1170号);

       5、《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修改)(鲁国税发

[2003]7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受理文书: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于每月12日前(12日为节假日则顺延一

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同时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

    6、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份);

       7、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报关离境的备案清单;

       8、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出口收汇核销单附送管理台

账》;出口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按时提

供核销单确有困难又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口企业,在事前报经省局备案同意后,可先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附送管理台账》进行审核审批,后按期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进行核销,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远期收汇除外)。

  9、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份);

  (2)《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1份);

  (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份);

  (4)《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份)。

  以上资料须装订成册。在装订成册资料之外还需附送以下资料:

  (1)存有免、抵、退税明细申报数据及汇总申报数据的软盘;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附送《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2份)

  审查办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审查批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工作责任: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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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出口加工区退税

  工作项目:出口加工区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出口加工区外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加工区货物

的免抵退税申报,按“三级审核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规依据:

       1、《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1170号);

       4、《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修改)(鲁国税发

[2003]7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受理文书: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审查办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审查批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工作项目: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的退税申

报,按“三级审核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

[2002]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受理文书: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2份)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审查办理:初审岗受理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当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企业是否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各种报表是否章证齐全;

  4、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开票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超过法定

期限则不予受理。

  初审岗审查后如符合申报要求,当时在《烟台市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交接

簿》上签署申报受理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办税员;同时,填写

《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复审岗。对不符申报要求的,不予

受理。

  调查核实:

  复审岗对企业的申报资料,应重点对不符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核以下内

容:

  1、退税率的审核:退税率是否为13%或6%。即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的金额按13%退税;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按6%

退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1)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购货单位名称、地

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必须填写;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栏所列单位是否为申报退税单位,购货单位名

称不得简写;

  (4)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税率是否正确,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且必须由国税机关代开;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开的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

是否相符;

  (6)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7)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印章是否齐全,印章必须为“发票专用章”或“财

务专用章”;

  (8)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9)审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加密新版发票,属于

防伪税控系统的加密新版发票是否经认证合格、是否与电子信息相符。

  复审岗在审核中,对数字计算、报表填写、单证修改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填写

《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返初审岗,交企业更正重报;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填

写《涉税事项转办单》,申报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上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如审核中发现疑点问题,填写《疑点问题通报处理单》转税源监控管理岗进行

核实,并在收到《疑点排除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将申报

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

  税源监控管理岗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后,在《疑点排除处理单》上签署意见在5

个工作日内返复审岗,经核实发现偷骗税问题的,转其他部门立案查处。

  审查批准:对复审岗转来的申报资料,终审岗进行审查核批。符合退税规定的

签署意见,于当月25日前将分户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

报表》和汇总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汇总明细表》上报市

局审批,并于当月28日前将市局审批后的资料与填写的《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初审

岗,由初审岗将已审批签字盖章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

报表》交企业。同时,复审岗将当月审核、审批情况分户登记台帐。根据市局签发

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后转计征部门开具《收

入退还书》办理退库,同时填写《出口企业退税通知单》和《涉税事项转办单》转

初审岗交企业一份,通知其已批准退税。对已退税的申报资料,加盖“已退税”章

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对审查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填写《涉税事项转办

单》,将有关资料转初审岗并告知企业。

  上述各环节工作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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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6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工作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申报,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

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

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项

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按“三级审核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

还增值税。

        法规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

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受理文书: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04年6月1日后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免于提

供);

  4、付款凭证(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表;

  8、中介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验资验货报告》。

  审查办理:初审岗受理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当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企业是否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各种报表是否章证齐全;

  4、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开票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超过法定

期限则不予受理。

  初审岗审查后如符合申报要求,当时在《烟台市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交接

簿》上签署申报受理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企业;同时,填写《涉

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复审岗。对不符申报要求的,不予受

理。

  调查核实:

  复审岗对申报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并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企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及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复审岗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政策审核

  (1)审核所购国产设备是否在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内,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目录的规定;

  (2)审核所购国产设备是否具备享受退税设备的两个条件。即①必须是以货币

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②必须是

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且国产

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2、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应退税额等数据计算是否正确,付款方向是否一致。

  3、核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数据是否一致。

  复审岗在审核中,对数字计算、报表填写、单证修改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填写

《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返初审岗,交企业更正重报;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填

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上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如审核中发现疑点问题,填写《疑点问题通报处理单》转税源监控管理岗进行

核实,并在收到《疑点排除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

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

  税源监控管理岗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后,在《疑点排除处理单》上签署意见在5

个工作日内返复审岗,经核实发现偷骗税问题的,转其他部门立案查处。

  审查批准:对复审岗转来的申报资料,终审岗进行审查核批。符合退税规定的

签署意见,于当月25日前将分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和汇

总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汇总明细表》上报市局审批,并于当月28日

前将市局审批后的资料与填写的《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初审岗,由初审岗将已审批

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交企业。同时,复审岗将当

月审核、审批情况分户登记台帐。根据市局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

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后转计征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同时填写

《出口企业退税通知单》和《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初审岗交企业一份,通知其已批

准退税。对已退税的申报资料,加盖“已退税”章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对审查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将有关资料转初审岗并告知

企业。

  上述各环节工作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1.1.1.7 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工作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中标机电产品的免抵退税申报,按“三级审核制”的要求审核

后予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规依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

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9]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受理文书: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在申报退税时除提供与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申报相同的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

  4、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以及中标机

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原件);

  6、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

合同(协议)(原件)。

  审查办理:初审岗受理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当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企业是否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各种报表是否章证齐全;

  4、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开票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超过法定

期限则不予受理。初审岗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烟台市出口企业退(免)税

资料交接簿》上签署申报受理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企业,填写

《涉税事项转办单》,将申报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复审岗;对不符申报要求的,不

予受理。

  调查核实:复审岗除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外,还应重

点审核以下项目:

  1、审核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是否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

品目录》内;

  2、发货清单与合同、发票是否一致;

  3、标书及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复审岗在审核中,对数字计算、报表填写、单证修改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填写

《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返初审岗,交企业更正重报;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填

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上述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

成。如审核中发现疑点问题,填写《疑点问题通报处理单》转税源监控管理岗进行

核实,并在收到《疑点排除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将申报资

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

  税源监控管理岗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后,在《疑点排除处理单》上签署意见在7

个工作日内返复审岗,经核实发现偷骗税问题的,转其他部门立案查处。

  审查批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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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8 补偿贸易退税

  工作项目:补偿贸易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生产企业补偿贸易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按“三级审核

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规依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受理文书: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

退税单证,只是因不收汇,提供不出收汇核销单(受理文书内容同上)。

  审查办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审查批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11.1.1.9 易货贸易退税

  工作项目:易货贸易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生产企业易货贸易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按“三级审核

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规依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受理文书:生产企业发生的易货贸易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退税

单证,只是因不收汇,提供不出收汇核销单。(受理文书内容同“生产企业一般贸

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审查办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审查批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11.1.1.10 援外出口货物退税

  工作项目:援外出口货物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生产企业援外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按“三级审核制”的

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规依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受理文书:生产企业援外出口的货物,除提供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相

同的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收)复印

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审查办理:初审岗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当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企业是否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2、企业是否具备援外企业资格。即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的具有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在90日内申报,超过法定期限则不予受

理。

  初审岗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烟台市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交接簿》

上签署申报受理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企业,填写《涉税事项转办

单》将申报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复审岗。对不符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调查核实:复审岗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人工审核,并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电子数据审核。复审岗除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外,还应重

点审核以下项目:

  1、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

是否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2、生产企业援外货物的退税是否属于应退税的援外方式。即只能利用指定的贷

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可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

税,如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

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复审岗在审核中,对数字计算、报表填写、单证修改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填写

《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返初审岗,交企业更正重报;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填

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申报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上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如审核中发现疑点问题或需发函调查的货物,填写《疑点问题通报处理单》或

《外地货源发函传递单》转税源监控管理岗进行核实,收到税源监控管理岗《疑点

排除处理单》、《外地货源发函传递单》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

将申报资料转终审岗审查核批。

  税源监控管理岗对疑点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疑点排除处理

单》上签署意见返复审岗,经核实发现偷骗税问题的,转其他部门立案查处。对需

发函核实的货物,在收到《外地货源发函传递单》和有关资料后,按照总局统一规

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在2个工作日内进

行发函,并将发函的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货源调查发函”,对已发函的出

口货物,要按规定及时催办,对逾期(三个月)未回函的,要及时汇总上报。对收

到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回函,要及时录入审核系统“货源调查回函”,并将回函情

况如实填写《外地货源发函传递单》在2个工作日内转复审岗。

  审查批准:对复审岗转来的申报资料,终审岗进行审查核批。符合退税规定的

签署意见,于当月25日前将分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和汇总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明细表》上报市局审批,并于当月28日

前将市局审批后的资料与填写的《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初审岗,由初审岗将已审批

签字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交企业。同时,复审岗将当月审核、审批情况分户登记台帐。根据

市局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或《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

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后转计征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或调库,同时

填写《出口企业退税通知单》和《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初审岗交企业一份,通知其

已批准退税。对已退税的申报资料,加盖“已退税”章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

档。对审查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将有关资料转初审岗并

告知企业。

  上述各环节工作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1.1.1.11 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工作项目: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受理调查核批)

  工作描述:受理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耗用国内生产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抵退

税申报,按“三级审核制”的要求审核后予以退免增值税。

  法规依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

       受理文书: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报送退税

单证,受理有关文书。

  审查办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审查批准:参照“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评论
不错谢谢,谢谢芥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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