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精华部分有关于退税的讨论,但我另起帖子是为引起重视,请谅解!(以下是该文件的前面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2006-07-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注:关于第(四)点的解释如下-----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
我想请教的是:
(1)根据该新政策的兰色部分,是不是出口非自产的产品都拿不到消费税的退税了?
(2)同(1),如果是,那么可不可以让工厂提供一份委托书给外贸公司,然后还是以工厂的名义出口,然后工厂拿到消费税的退税?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外贸公司是不是拿不到增值税的退税了?
求救!以上问题如何解决???(我们是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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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没有内行人解读一下呀??
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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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让人失望啊。。。。
求助都没有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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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就是啊,这里虽说是外贸财务版,可好象有真才实学的外贸财务并不多啊,这里发表的贴子,很少有人回的,我的问题也一样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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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字部分好象指的是:有(一)、(二)、(三)、(四)、(五)中列明的情况的出口货物,
不退增值税,也不退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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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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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失望,首先回答第一个,工厂出口非自产产品部享受退税,但是好像委托他人生产的可以退加工费,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税务局.第二,出口退税的主体是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可能将将增值税消费税分开申报。就是说要么外贸公司退,要么工厂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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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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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问题最好咨询专管税务机关,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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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真的专业啊......就是时间来的太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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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去问了税务局,原来是虚惊一场!
消费税还是退。
但我还是弄不明白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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