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网上查了很多,说有些可以无单放货,但老客户又放心点,还是有点不放心怕有个例,因为客户提出一个新条款,60天TT。然后我心里底价是最多70%见提单,但是指定货代可以发COPY件给客户的,特别是走LCL评论
就是说随机的,也不一定公司大,搞不出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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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会无单放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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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无单放货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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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西目的港,承运人无单放货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看上海海事法院过去的判决书,这个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典型案例。
〖提要〗
一、巴西法律虽然要求实际承运人在港口将货物交付至巴西海关监管场所,但承运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巴西法律法规未允许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
二、在判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连带责任时,应查清其在放货流程中所从事的具体行为,分别认定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各自运输合同中是否符合无单放货构成要件。
〖案情〗
原告:原告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安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洋公司)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就涉案货物运输存在巡洋公司和地中海公司签发的两份记名提单,表明在卡安公司与巡洋公司之间以及巡洋公司与地中海公司之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巡洋公司和地中海公司应当分别向其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一、关于巡洋公司是否应当对卡安公司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在无船承运人提单法律关系下,涉案货物已被无单放货。LFC公司系承运人巡洋公司的目的港放货代理,在没有收回全套正本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LFC公司付清了涉案海运提单项下的到付运费,并向地中海公司的卸货港代理申请对涉案货物进行放行,导致地中海公司在巴西外贸系统中对涉案货物进行解锁。LFC公司作为巡洋公司的目的港放货代理,其放货行为的后果理应由巡洋公司承担。因此,巡洋公司应当向正本提单持有人卡安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赔偿责任。二、关于地中海公司是否应当对卡安公司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巡洋公司在取得地中海公司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后,向地中海公司申请改为在目的港签单,为此巡洋公司向地中海公司交回了全套正本海洋提单并出具了“非起运港放单保函”,申明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放弃涉案海运提单,请地中海公司将该提单签发给LFC公司,并表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在涉案海运提单法律关系中,对于地中海公司而言,巡洋公司是提单载明的托运人,而LFC公司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托运人巡洋公司明确指示地中海公司将提单签发给LFC公司,是对自身提单权利的处分,直接导致LFC公司成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因此虽然涉案货物被地中海公司在巴西外贸系统中解锁是涉案货物进口方可以提货的条件之一,但由于当时LFC公司是正本海运提单持有人暨收货人,地中海公司解锁货物的行为是应在海运提单下具有提货权利的LFC公司的要求所为,不符合无单放货的构成要件。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地中海公司与LFC公司及实际收货人存在串谋,因此地中海公司对卡安公司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地中海公司无需对卡安公司因巡洋公司无单放货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巡洋公司向原告赔偿86468.16美元及其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巡洋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涉案运输的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为共同被告,因此基于两被告的举证,法院基本还原了巴西港口的放货流程,在此基础上,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各自运输合同中的合同相对人和放货行为,进而得出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而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不成立的结论,具有一定新颖性和创新性,对类案审理具有借鉴作用。
一、从巴西港口的放货流程看,承运人并未完全丧失货物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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