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德国中文新闻给农民发退休金,作为引领者,德国的做法可否



在加拿大


作者:为卿画眉说三农
长期以来“退休”这个词都只适用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但是农民不被包括在内,因为农民属于“自我雇佣”,没有传统认识上的工作单位,自然也就拿不到“退休金”,一定意义上讲,这种“城乡二元”的存在,造成的一种现状就是:农民是一种身份而不是职业。



农民作为民生物质保障的创造者,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经济实力达到一定水平的发达国家,往往都会把给农民发放退休金纳入国家制度,在这方面德国引领了世界趋势,于1957年就建立了农民养老金制度,可以说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农民发“退休金”的国家。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给农民发退休金的初衷

保障生活

与其他职业的人一样,给农民发放退休金的首要考虑因素,也是保障农民在劳动能力降低或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这一点在经济一定成就,整体国民收入得到提高的大背景下,对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享受整个国家进步带来的“红利”,同时确保社会稳定都能起到托底效果。



确保平等的享受保障权益

这一做法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可以有力地弥合“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鸿沟和成见,体现了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上的权利平等,这样对提升整个社会对农业生产者的认同感,以及农民对自我身份的肯定都有积极作用。



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带来“城市化”尽快,农民进城数量增加,这就必然导致农村人口的流失,并造成农业劳动力的减少,甚至让农业面临“未来农业由谁来继承”的问题。在这一规律背景下,给农民发放退休金,解除了“后顾之忧”,在提高农民职业和身份认同的同时,可以对城市化推进导致的农业劳动力不足起到缓解作用。



资格怎么界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移交土地是经营权

土地只有充分发挥生产潜力才能发挥其价值,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让土地闲置起来,这是很多“三农政策”的一个基本初衷。德国为了做好这一点,防止出现农民拿到退休金衣食无忧之后,手里的土地被置荒废的现象,就在获取退休的资格上加了“移交土地经营权”这一指标。



移交经营权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由他人继承,也可以是出售或者是出租给别种植者或农业组织团体,但是不论那种形式,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让要让这些土地发挥生产功能。



同时这一做法也可以有效促进土地的流转,可以有效地减少小面积耕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占比,这样一来就促进了土地的连片集中,继而可以开展规模化种植,效率更高的大型农业机械就可以在播种、移栽、病虫害防治、收获、土地翻耕等等各个生产环节更好的发挥作用,现代农业科技的力量就可以更好的施展。



年龄界定

除了要让土地发挥生产功能这一考量之外,充分发挥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毕竟同一块土地,30岁的人在种与70岁的人在种,生产效率上肯定会存在差异。最开始德国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士65岁、女性60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处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考虑,将退休的年龄降到了55岁。



当然,这样一来在发放退休金这一块,会增加挺大负担,但是有取得巨大成就的工业作为反哺,这一块不在话下(这一点跟日本类似,在用制造业反哺农业农村农民),而且这样一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平均年龄就降了下来,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可以农业拉升生产效率和产值的提高。



农村的非农从业者怎么办

同中国一样,虽然家在农村身份是农民,但是事实上有很多人从事的职业并不是农业生产,这些城里就业的“打工者”他们能不能享受“农民退休金”呢?德国的答案是:可以,但是鼓励这种身份的农民参加其它形式的养老保险,具体的决定看当事人的意愿。



发放的标准

根据物价的波动,每年核定一次

医疗、食物等消费品每年都在发生变化,如果退休金的发放标准不能及时与之匹配,就可能让一些人的生活陷入麻烦,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德国的做法是每年在固定时间制定一次发放金额标准,依据就是物价波动幅度,同时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整体上有所增加。



婚姻状况

德国在农民退休金发放标准上,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是将婚姻状况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已婚者发放的标准要高于未婚者,这种差距在逐渐拉大,在1957年的时候,这种差距为三分之一(已婚者60马克,而未婚者为40马克),但是到了本世纪初,这种差距已经拉大到了一倍多(已婚者929.3马克、未婚者为406.7马克)。

德国的做法可否借鉴?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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