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根据海关要求安装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以便申报出口报关单信息及外汇核销单信息。
(二)出口退税登记
1.领取
(1)、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3)、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b.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上文本必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f.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2.注销或变更 ——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 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3.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得办理有关出口退税涉税事项。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财务规定单独设立出口销售帐依据当月一日或销售当日汇率核算销售收入。
二.出口企业 “退(免)”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
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 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
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
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三)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评论
(四)外(工)贸企业的退(免)税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退税
(一).外(工)贸企业申报及退税
1.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后报送,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外贸企业应定期将收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资料简称“二票二单”),纸质单证有关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电子申报系统可在杭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生成软盘后送国税退税部门进行预审。
3.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作价不得高于进口料件的到岸价,并持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开具给加工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到国税退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准外贸企业作价环节的应纳增值税暂不计征入库,可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中扣回。
4.外贸企业将申报软盘在国税退税部门预审后,将正确无误的出口货物纸质单证进行配单,并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又反馈信息调整相关的出口货物电子申报数据,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产生明细申报数据。并打印出《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5.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应将国税退税部门核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录入电子申报系统计算相应的出口退(免)税扣减额。
6.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到国税退税部门正式办理退税申报。
(1)装订成册的二票二单;
(2)《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电子申报软盘退税数据必须与纸质进、出口登录表、汇总表的退税数据一致);
(4)《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进料加工企业提供);
(5)换汇成本异常说明;
(6)国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申报及退税
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报送,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的当月底,须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制成的软盘报国税退税部门审核,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注意见返回企业。办理“免税证明”后应按批次提供审批结果,并及时提供给财务以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案前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退税部门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时应对企业核销资料与登记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进行调整。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4.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本月数、累计数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中第7栏数据及明细表的合计数一致。第15栏数据应与上期征收部门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9栏数据一致及附表附表二第18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1栏数据一致;
(2)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本表第16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8栏数据一致、第17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3栏数据一致;
(3) 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4)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生产企业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收齐出口货物一票两单原件(核销单、报关单、出口发票),并装订成册。
(2)《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代理出口货物的需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4)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5)电子申报软盘(可在杭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使用外贸6.0申报系统);
(6)国税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申报
1.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并附以下资料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7)进口设备清单(如免税进口的应提供省计经委签发的免税项目批准书);
(8)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9)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付款凭证;
(3)登记手册;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需贴印花税)。
(四).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l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l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 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交原免、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交税款。
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年度清算
•每年1月15日以前,出口企业应将其上一年度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并填报出口退税清算表。
•每年1月15日前,出口企业应将上一年度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外(工)贸企业填具《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由主管出口退(免)税的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对生产企业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外(工)贸企业一律不办理退税。
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应于3月31日前将收齐退税单证且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出口货物(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愈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
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要点摘要
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又有新的办法,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4]10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本年的操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精神拟定了浙国税进便函[2004]8号通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三个文件内容繁多,因此,我们选定要点,以便贵公司领会。
1、时间要求:老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理至2004年6月1日超过1年的),报关单黄单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收齐上报,核销单在180天内收齐上报(远期收汇除外)。与老企业相对应的新企业在登记之日起2年内报关单黄单和核销单均要在90天内收齐上报,能提供外管局远期收汇证明的可以例外。
2、申报要求:根据新的规定,老企业在90天内必须上报报关单黄单,180天内必须上报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新企业必须在90天内上报黄单和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上报的纸质单证可以无电子信息。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单证,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笔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必须转内销补税,外(工)贸企业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这和2003年的政策是不同的。
3、外(工)贸企业进货发票新老企业申报要求:根据文件规定,对老企业可先按发票认证信息申报退税,但根据认证信息办理退税后,三个月内仍必须使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新企业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对于暂无信息的进货发票,在规定申报期内必须向税务机关作“无电子信息申报”,但税务机关受理后暂不予退税,待取得总局下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相符后审批退税,因此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认证时间就尤为关键。
4、信息要求:鉴于申报日期较之以往缩短很多,因此,(最好在15日内)企业更应该注意电子口岸报关单信息的确认,同时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及时取得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请企业重点抓好信息确认关。
5、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包括报关单、核销单、进项发票)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以及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消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日起90天内向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或虽已提出延期申报但未在3个月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因此,企业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办理延期申请,以免超期。
6、鉴于新政策强调的核销单上报日,因此,要求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必须注明核销日期。
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工业企业,指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 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 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 =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电视机厂199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 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 =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外汇 人民币牌价1:8.2836元;(2)200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元、保险 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 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 =4983879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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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838796.80×(17%-9%) =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 =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9838796.80×9%=4485491.71(元)ㄧ-876496.26ㄧ〈4485491.71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某纺织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T/C纱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 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涤纶棉CIF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 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 =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 =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 =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 =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 =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 =340000-391930 =-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 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需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及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的有关凭证资料。
三、"先征后退"税的计算与申报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一)先征后退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的征、退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为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税率为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 价×征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指国税机关给企业核定的纳税期,一般为1个月。
2.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某电器总厂1997年1月份内销空调2000台,每台4500元,委托某家电进出口公司出口空调500台,其中:以FOB价成交300台,每台售价530美元,以CIF价成交200台,每台售价570美元,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4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49。进项税额1388262元, 先征后退的计算如下:
(1)委托出口销售收入 =300×530×8.2849+200×(570-20-10-4)×8.2849 =1317299.10+888141.28 =2205440.38(元)
(2)内销销售收入 =2000×4500 =9000000(元)
(3)应纳税额=2205440.38+9000000)×17%-1388262 =1904924.86-1388262 =516662.86(元)
(4)应退税额 =2205440.38×9% =198489.63(元)
先征后退的征、退消费税计算方法完全相同。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税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或单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日用化工厂1997年1月委托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洗发精一批,FOB价100000美元,外汇人 民币牌价为1:8.2882。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000×8.2882×17% =140899.40(元)
例:某啤酒厂1997年2月委托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啤酒100吨,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220=22000(元)
(二)先征后退的申报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据实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直接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
与其它出口货物一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上一退税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必须在下一年的3月底以前申报退税,否则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出口退税常见问答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 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 代理销售明细帐;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八、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九、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 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专用税票)实施"先查询、后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先进行电脑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要求:
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评论
十、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海关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流程简介
二、纳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相应的免税申报明细。
经主管征收部门认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应购买全省统一使用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下称退(免)税申报系统〕申报软件。
(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与生成
免抵退税企业在每月10日前,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所属期为上个月的免税明细信息。
1、信息录入
(1)免税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数据。录入的依据为企业所属期月份的出口销售明细账,企业应严格按销售实际发生的日期记账,若一笔出口销售对应多张出口发票,应按发票号码分开录入。为了保证录入内容的准确性,企业录入人员应掌握每笔出口销售业务的贸易性质(建议在出口销售明细账摘要栏中注明)。对于所属期内发生的、应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费用录入负数,运保佣费用无法分清对应的出口货物明细时,录入的退税率一律从高。
(2)进料加工抵扣明细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收到退税部门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证明的内容录入系统,用于向征收部门申请免抵退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生成申报表和申报数据
免抵退税企业将每月录入的免税信息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申报表、生成电子数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一并上报征税部门。
(1)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打印的纸张为A4纸,打印的项目不可增加或减少,打印的内容不可更改,打印的内容若需要修改,须回到信息录入界面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打印表格,以免发生申报表内容与申报的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
(2)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纳税申报
免抵退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所需提供的纳税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免抵退资料:
四、退(免)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对收齐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业务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
(一) 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与生成
1、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
(1)退税明细信息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对于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收齐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等退税单证后,将相关信息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申报系统。退税明细申报录入的依据为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录入的外币金额为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若一张出口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应在出口发票号栏中录入其中一个出口发票号码,其余的出口发票号顶格录入“关联发票号码”栏中,关联发票号码之间用“+”号相连。清算期内的退税明细申报录入,所属期一律为200213。
(2)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当月的纳税数据。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的依据为当月纳税申报数据,其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三个项目根据当月的免税明细录入信息自动产生。
(3)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申报所属期内申领的进料加工手册,应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手册信息。
(4)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申报所属期内收到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向退税部门申报。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进口信息,录入的依据为进口货物报关单。
2、生成退(免)税申报表和申报数据
免抵退税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将每月录入的退(免)税信息打印成表并生成电子数据。
(1)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信息》、《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打印的表格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由申报系统自动产生,不需要录入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信息》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中的内容若为空,则不需要打印。打印的纸张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为A3纸,其余都为A4纸,打印的项目不可增加或减少,打印的内容不可更改,打印的内容若需要修改,须回到信息录入界面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打印表格,以免申报表格内容与申报的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
(2)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退税申报电子数据。若生成电子数据后,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改,可以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输入需撤消的免税申报所属期,确认后进入免税数据录入环节修改数据,然后重新打印申报表和生成免税申报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工作,应由该企业指定的专职办税员(有有权国税局颁发的办税员证)办理,退(免)税申报应提供相关资料、报表及电子数据。所有报表应按规定加盖企业的相关印章方为有效。
2、退税单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所附单证包括:①出口商品专用发票;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④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副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提供)。以上单证应为原件,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后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单证,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后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包括:手册封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录入)、手册第一页。
五、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免抵退税企业涉及的下列单证,由各地退税部门负责办理。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如果有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在该笔货物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向退税部门办理手册登记。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
免抵退税企业有进料加工贸易性质的货物报关进口并拿到进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向退税部门办理进口料件明细申报。
3、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
免抵退税企业每月打印和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时,如果有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动根据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的计划分配率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数据,企业作为退税申报的内容之一向退税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5、进料登记手册的核销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海关核销
免抵退税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将手册复印。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手册在海关核销后,本手册项下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全部收齐,并已办理退税申报后,应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登记。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登记步骤如下:
①录入信息;
②打印申请表;
③生成申报数据。
(3)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
企业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和对应的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②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③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④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对属于间接出口结转来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若对方结转过来的进口料件未实行免税,而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手册进行登记时,计划进口总值为0,即该本手册的计划分配率为0。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和退税明细申报照常进行。该本手册在核销时,核销项目中的“其他减少进口料件”栏,输入该本手册的全部进口料件总金额,使得该本手册的实际分配率为0。
(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手册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
(1)登记信息录入
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将手册相关内容录入系统。
(2)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企业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选中“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信息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选中“生产企业来料加工手册登记”,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对应的电子数据;
②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按申请表的顺序号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的内容包括手册封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录入)、手册第一页;
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免抵退税企业涉及的下列单证,由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的录入
出口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遗失的货物报出口关单信息录入系统。
2、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栏选中需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录入的遗失出口报关单信息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栏选中需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四)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若企业已申报退税,可以凭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到海关提取退运货物。
1、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信息的录入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退运信息录入系统。
2、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栏选中退运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录入的退运信息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的报告”栏选中退运对应的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第一次办理出口退税流程
第一次申报
1.目录准备在硬盘(最好是D、E盘,不要在C盘)上,建立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然后在此文件夹内按照“企业简称+申报年月+数据性质”建立五个文件夹用于存放申报数据,分别是“预申报(YSB)、预反馈(YFK)、正式申报明细(ZMX)、正式申报汇总(ZHZ)、正式反馈(ZFK)”,以便存放相关数据;也可以建一个批处理文件,每次通过修改批处理文件来自动建文件夹,附:有业务.BAT,无业务.BAT。
2. 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
[记销售日期]以每月财务做账的日期为准。
[出口日期]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所载日期。
[外币金额]: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不含运保杂三费)的金额为准。首先查看关单的“成交方式”一栏,如果是FOB,则直接以“总价”作为外销收入;如果是CIF,则要用“总价”减去“运费”、“保费”、“杂费”等项,以此作为外销收入。
[汇率]:以水单上汇率为准。
★如果一笔关单对应多张水单,且各水单汇率不一,申报时汇率如何填写?
将各水单上人民币相加,除以关单上的外币金额得出加权平均汇率作为此关单汇率。
评论
例如:1万美元关单对应两张水单,分别是$6000,8.45;;;$4000,8.43,则汇率计算如下:
(6000*8.45+4000*8.43)/10000=8.442
[单证不齐标志]:关单不齐填B,核销单不齐填H,代理证明不齐填D。
特别注意:对代理出口企业不齐的只有代理证明,而无关单和核销单;也就是说单证不齐时只能填D不能填BH。
[同一张报关单多笔出口]:
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界面中,对于报关的录入规则是这样的:前9位为报关单号,第十位为零,后两位为报关单的项号。对于一张报关单多笔(进)出口业务在录入时,需要按照项号依次添加到申报系统中即可。绝对不允许直接录入合计数,审核系统无法审核通过。
3. 第三步免抵退税预申报
◆ 〖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申报明细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预申报文件夹。
4.上网报送预申报数据
www.YDGS.COM.CN\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拷上网。
5.(了解)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 〖网上接收数据〗
◆ 〖预审核〗
◆ 〖预反馈数据上网〗
6. 网上接收税务机关预反馈数据
www.YDGS.COM.CN\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从网上拷入本地硬盘对应位置。
7. 第四步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
◆ 〖撤销已申报数据〗
◆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
◆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
◆ 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预审结果相应调整申报数据
8. 第七步纳税申报
根据预申报明细结果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和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9. 第八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
◆ 〖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
10. 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 〖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申报明细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正明细文件夹。
11. 第九步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
◆ 〖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
12. 第十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 〖生成申报数据〗—(申报汇总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正汇总文件夹。
◆ 〖电子信息上网〗—( www.YDGS.COM.CN\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拷上网)
◆ 〖打印申报报表〗—(打印申报明细表、申报汇总表报送税务机关)
附:资料目录
1、 申报汇总表(四份)
2、 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三份)
3、 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三份)(如有当期单证收齐)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一、附表二(各两份)
5、 外销帐复印件
6、 出口企业基本情况核对表
7、 收齐的单证(请按核销单、水单、关单、外销发票、代理证明(只对代理出口企业)顺序,单独装订以防遗失
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工业企业,指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 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 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 =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电视机厂199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 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 =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外汇 人民币牌价1:8.2836元;(2)200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元、保险 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 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 =49838796.8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838796.80×(17%-9%) =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 =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9838796.80×9%=4485491.71(元)ㄧ-876496.26ㄧ〈4485491.71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某纺织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T/C纱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 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涤纶棉CIF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 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 =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 =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 =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 =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 =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 =340000-391930 =-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 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需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及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的有关凭证资料。
三、"先征后退"税的计算与申报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一)先征后退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的征、退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为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税率为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 价×征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指国税机关给企业核定的纳税期,一般为1个月。
2.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某电器总厂1997年1月份内销空调2000台,每台4500元,委托某家电进出口公司出口空调500台,其中:以FOB价成交300台,每台售价530美元,以CIF价成交200台,每台售价570美元,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4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49。进项税额1388262元, 先征后退的计算如下:
(1)委托出口销售收入 =300×530×8.2849+200×(570-20-10-4)×8.2849 =1317299.10+888141.28 =2205440.38(元)
(2)内销销售收入 =2000×4500 =9000000(元)
(3)应纳税额=2205440.38+9000000)×17%-1388262 =1904924.86-1388262 =516662.86(元)
(4)应退税额 =2205440.38×9% =198489.63(元)
先征后退的征、退消费税计算方法完全相同。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税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或单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日用化工厂1997年1月委托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洗发精一批,FOB价100000美元,外汇人 民币牌价为1:8.2882。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000×8.2882×17% =140899.40(元)
例:某啤酒厂1997年2月委托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啤酒100吨,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220=22000(元)
(二)先征后退的申报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据实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直接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
与其它出口货物一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上一退税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必须在下一年的3月底以前申报退税,否则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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