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转帖]涉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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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涉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讲解
(2005年3月28日-4月1日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培训中国税部门提供的资料)


     一、 纳税申报

   (一)季度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进行季度申报。

    1、  应作季度纳税申报的企业范围

    凡是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都要进行纳税申报,包括处于筹办期、试生产经营期或已正式生产经营的企业。但对于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非生产性收入的,应在取得收入的当个季度和当年年度申报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作纳税申报。

    2、 季度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2)会计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应参加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凡在纳税年度中间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离、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2)以下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A、临时来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的外国企业;

    B、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企业;

    C、在当年12月31日前处于筹办期的企业;

    D、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2、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3、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1)通过录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2005年版)生成的年度申报数据;

    (2)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A类企业为一主十八附,B 类企业为一主);

    (3)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4)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查账报告(A类企业报送);

    (5)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工额、实发工资总额、实发福利费总额、经董事会批准的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的文件(如果上一年度曾报送且本年没变化的,可不报送);

    (6)其他已取消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见附件)。

    国税发[2003]127号   粤国税发[2004]18号

    国税发[2004]80号    粤国税发[2004]177号

    (三)汇算清缴的其他规定

    1、对于在当年12月31日前尚处于筹办期企业的有关规定

这部分企业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当年可暂不购买申报软件),但应作季度与年度申报(零申报)。

应报送以下资料:

    (1)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主表;

    (2)   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对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所得税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

    A、  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B、  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

    C、  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D、  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二、关于预提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

    按此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  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将此部分费用汇出境外需要申请出具税务凭证的问题,在第三点会详细讲解。)

  

    三、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

    详见汇发[1999]372号       粤国税发[2000]043号

   (一)   出具税务凭证的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下列付汇人出具涉及企业所得税征、免事项的税务凭证:

    1、  与外方签定非货物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需购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向境外支付相关款项的企业;

    2、  需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税后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

    3、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需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向境外的外国企业。

   (二)   出具税务凭证的种类

    1、  完税证明

    A、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B、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

    C、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2、  免税证明

    A、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B、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

    3、  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证明

   (三)   出具税务凭证的规定

    1、  对以下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或经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出具企业所得税征、免税证明:

    A、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统计、调试、咨询、审计、代理、管理、承包工程、文化、体育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B、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或其他收入等;

    2、  对以下支付项目,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免予征税或不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税务凭证:

    A、股息。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外方的股息免于征税。

    B、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手续费、广告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不征税。

   (四)   应报送的资料:

    1、  对支付股息以外的项目

    A、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C、营业执照复印件;

    D、有关合同及其中文译本;

    E、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设备进口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等资料);

    F、付款项目清单;

    G、入帐记录;

    H、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I、有关项目的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

    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支付股息

    A、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C、营业执照复印件;

    D、有关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E、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纳税申报表;

    F、有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

    G、税务机关对有关企业所得税征、免审批文件;

    H、入帐记录;

    I、付款项目清单;

    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列支费用成本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根据地税部门对加强房屋租赁收入管理的有关措施,对于厂房租金等支出,企业只有能提供《广东省东莞市租赁业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才能据实在税前列支,否则应作纳税调整。

    2、原材料等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进项抵扣。

    3、要注意年度申报表主表的第12栏“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一栏(通过A11表第2行第2栏生成)的填列范围。如果部分成本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的,不能通过此栏调整,而应在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作调整。目前“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这一栏只能填列接受的货币捐赠、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情况在A11表的“其他”栏填列)等项目。

    4、要认真填写A13-A、B表,对关联交易的有情况要填写准确、完整。

    5、经济类型、行业分类等基本信息应填写准确可参考附件2-3:

    1、《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2、《行业代码表》

    3、《行业分类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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